时间:2021-03-13 14:21:09 点击: 次 来源:孙曙峦 作者:孙曙峦 - 小 + 大
比女辅警敲诈更值得关注的,是“被害人”的钱财及他们的去向 许艳,女,1994 年 10 月 14 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回族,大专文化,原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辅警,住江苏省灌云县。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被告人许艳同时或者不间断的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自己家人得知后要找被害人闹事以及自己购房、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抓住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索要被害人孙某、朱某乙、寇某、陈某甲、关某甲、兰某乙、徐某甲、林某、刘某乙等人共计人民币 372.6 万元。 最终,灌南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许艳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 万元(罚金限于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法院一次性缴纳)。 在我看来,这一判决很不公平。 法院将许艳与九名“被害人”的关系定性为“不正当两性关系”,正当也好不正当也罢,他们的关系说到底就是“两性关系”。 两性关系,讲的是你情我愿。 这个你情我愿,包括两个方面:一,许艳陪男人上床是自愿的;二,男人给钱也是自愿的。 否则的话,男人对许艳就是强奸,许艳对男人就是敲诈。 可在这起案件,没有一个男人强奸许艳,那许艳的“敲诈”又从何而来? 男女关系的你情我愿,既包含上床,又包含分手,许艳从男方处得到的钱财,几乎都是流产补偿费、分手补偿费。既然男方愿给,何来“敲诈”一说? 此外,灌南县人民法院不仅判了许艳十三年的有期徒刑,还判了许艳五百万的罚金。 许艳的非法所得已被追缴,凭什么还要再来罚她?再说,她拿什么去交这五百万的罚款? 本案中的“被害人”被许艳敲诈的钱财数额不等,多者上百万,少者十来万。这一点,判决书上有清楚记录: 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1 月,被告人许艳与时任灌云县公安局南岗派出所所长孙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许艳谎称其母亲李某甲知道其怀孕欲找孙某讨要说法、怀孕补偿、分手补偿等为由,先后三次向孙某索要人民币 100 万元; 2016 年 9 月至 12 月,被告人许艳与时任灌云县四队镇中心小学校长关某甲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丁某(另案处理)检举揭发关某甲生活作风以及其怀孕、其母欲找关某甲闹事为由,向关某甲索要人民币 45 万元; 2016 年 3 月至 2016 年 5 月,被告人许艳与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刘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其母亲知道自己怀孕欲到刘某乙单位闹事为由,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 20 万元后,双方不再联系;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许艳再次与时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刘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购房交首付、怀孕流产补偿、分手补偿为由,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共计 108 万元。 派出所所长、小学校长、公安局副局长全都是公职人员,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公职人员尤其是公安系统的公职人员严禁经商,从理论上来说,他们的收入只有工资。 就算所长与局长拿的都是高薪,可再高,又能高到哪去?一个月有两万吗? 再说了,工资是按月发的,而许艳索要的补偿款往往是一次性的,所长、局长给许艳的钱从哪来的?贪污来的还是收贿来的? 这一案件经网络曝光后,网民疯狂评论,其中点赞最高的一条: 我就想问问,三位派出所所长和一位安公局副局长都说自己被一位小女生敲诈勒索了,那么他们还有啥能力、资格保护广大人民群众?! 除了能力,他们的品德更让人恶心。他们都是有妇之夫,竟然还与小姑娘上床,道德败坏至此,还配留在公职位置上吗? 相比于许艳的敲诈,我更关注“被害人”的钱财来源及他们在案发后的去向。 可惜,想看的没看到的,不想看的却来了。 上网,看到北京张新年律师吐槽,说他刚在微博里上传了判决书,就接到一个陌生电话,打电话的人自称是连云港警官,希望张律师将判决书从微博上撤下。 遭遇类似的,还有何光伟。 这可怪了,判决书又不是张新年伪造的,为什么要让人家删除?与其要求张律师删除判决书,还不如直接要求法院撤销判决书呢。 我之所以关注这个案件,不只因为我是个写作者,一向关注社会热点; 还因为我是涟水人,而灌南,就在涟水东边,与涟水水土相连。 涟水县城离我家三十公里,灌南县城离我家,只有九公里。 我们村里的大人孩子,赶集常去大兴集;大兴集,隶属于灌南。 虽说灌南属于连云港,涟水属于淮安,可在我心里,灌南带来的亲切感不亚于涟水。 灌南县人民法院对女辅警的判决,让我长久叹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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