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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万律师和他们的面子

时间:2021-03-19 10:26:57    点击: 次    来源:南方找北    作者:余远环 - 小 + 大

51万律师和他们的面子

1、今天来聊聊律师。
中国的律师制度,是到民国才出现的。
第一张律师证,发给了日本留学回来的曹汝霖。
是的,就是那个后来当过外交次长的曹汝霖,那时他还没入阁。
有一天,大总统袁世凯见到曹汝霖,交谈过后,觉得他是个人才。
于是,袁世凯想劝曹汝霖放弃律务,入阁为官,问曹:“何必做律师,律师不是等于以前的讼师吗?”
曹汝霖答道:“律师与讼师,绝对不同,律师根据法律,保障人权,讼师则歪曲事实,于中取利。” 
这一问一答间,体现律师制度初立时,国人对于律师的误解,以及法律人对于律师价值的维护。
从此,律师登上历史舞台,以“宁鸣而死,不默而生”作为自身的职业伦理,维护人权,推动社会进步。
他们敢作敢为,有豪情,有胆气。
最著名的是上海律师公会的律师,有做过民国司法总长和代总理的张耀曾,有做过司法总长的章士钊。
还有,沈钧儒、史良、沙千里、王造时、张志让这些民国响当当的大名人,都是上海的大律师。
他们的故事,有些相当好玩,有兴趣的可以搜索。
看到一个新闻:
目前,全国律师已突破51万人,律师事务所3.4万多家,广大律师认真履职尽责,已经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
这是1月14日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暨律师服务平台上线新闻发布会上的最新数据。
51万个律师,这些人都是社会的精英,期待他们能推动社会法治的进步。
张思之律师曾说过,律师应具有“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政治家的立场,四者统一于科学使命、职业良心与社会正义之中。”
这个有点高,我觉得吧,有职业良心与正义感就差不多了。
有人说,律师是格外需要“面子”的职业。
这话一语中的。
这是对自己的尊重。
想起半个月前,和一律师朋友聚会喝酒,聊起一些案例,其中一朋友冲他说:你就是流氓律师,就会忽悠人。
说的朋友是在开玩笑,从前咱们不都看过《流氓律师》吗?
但是,那律师朋友当场就翻脸,酒都不喝了,搞的饭局好是尴尬。
律师朋友是认真的,他是中大法律硕士毕业,妥妥的精英,他把律师的身份看得特别重。
有人那么说他,也许他觉得特没面子。
我能理解,现实中“歪曲事实,于中取利”的律师确实不少,和法官勾结,沆瀣一气的更多,律师成了掮客、权力中介,说句流氓不为过。
比如海南张家慧案,法院认定,向张家慧行贿的共有37个人, 其中18人是律师。律师在这些行贿者中,占了差不多一半,都是为了利益。
那么,我想问一问,全国51万律师,有多少在坚持职业尊严,坚守律师的面子呢?
我的这位律师朋友,50来岁了,还有这样的自重和坚持,我觉得很难得。
爱面子的本质,是对身份的焦虑,也是对职业身份的敬畏。
希望做律师的朋友,都有这样的坚持:不做掮客,不做权力中介,遵守、敬畏、维护规则,坚守正义。
就像江平先生曾说的“律师兴,法治兴”。

2、网上看到吕良彪先生写过一篇文章《律师的面子》,抱歉,直接复制,因为写得太好了:
律师是格外需要“面子”的职业。
律师的面子,不是在法庭上“战胜”乃至“羞辱”对手,而是相互尊重,让大家觉得曾经与你共同出席法庭是一件值得记忆乃至夸耀的事情。
总要声称自己比对手强大优秀,那该是多么的狭隘与不自信;凡事都得争个赢,情商那该有多低!
律师的面子,不是让当事人“满怀感恩”地跪下去,而是帮助他们有尊严地站起来。
律师的面子,不是牛逼哄哄的自我吹嘘,而是谦虚真诚地相互辉映。
无论是自我吹捧还是有团队地抬高自己,其实细看都是可笑的。市场足够大,同行未必就是冤家。至少,莫要背后诋毁,相互拆台。有些案子或许个人根本拿不下来,为何不推荐给同行或与他人合作呢?律师当“各美其美,成人之美,美美与共”。
律师的面子,不是只能赞扬不能批评的“过度自尊”,而是自信平和地反省与自嘲。
只能听赞扬不能容忍质疑和批判之类“伟正光”的事儿,不是律师该干的。
律师的面子,不单纯取决于律师费的高低,而是综合实现律师作为法律人、政治人、商业人与文化人的职业价值。
律师费是律师保持职业独立与尊荣的基础,是衡量律师社会影响力最客观的标准之一。中国律师不仅要学会通过法律服务“站着挣钱”,还要努力学会通过各种投资方式“体面赚钱”,尽可能实现财富相对自由,使律师执业活动不过度受制于经济利益影响。
另一方面,“大律师赚不过小老板”,中国律师行业每年的律师费收入,大致和中国五百强企业中排名约二百位左右一家企业营业额相当。最有资格堪称伟大的当代律师王工、张思之们,显然都不是特别能挣钱的律师。
当然,律师的价值主要不在钱上,数钱论英雄是行业的自我矮化。
律师的面子,不在于自我的荣光与英雄,而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即使,律师要因此“背黑锅”、“做坏人”。不同案件当采取不同的诉讼策略,所谓“律师不死磕便是耍流氓”之类的说法,如果诡辩地将死磕理解为律师的较真精神是绝对不错的,但是,如果啥案件都要“怒怼”法官、检察官效果可能适得其反,可能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
辩护律师当努力激发法官、检察官的正义感、对当事人的同情谅解乃至认同,尽可能激发各方的善意与优点,并努力与他人的善意与优点相处,这样于人于己于案件都是有好处的。
当然,有些案件是必须死磕的——例如冤假错案,例如程序明显违法,例如明显滥用权力,或者是没有其他办法的案件。
往往,量刑是辩护效果的最终体现,相当意义上是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最重要表现形式。律师的辩护意见,可能因种种原因不被判决所“书面采纳”,但却完全有可能相当有效地降低了当事人刑期。对此,辩护律师当审时度势,理性沟通。
律师的面子,不是当上律协“领导”、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是获得其他头衔与荣光,而是在权力面前、在市场面前能够保持职业的独立与尊严,能够坚守职业的操守,对权力的滥用说不,为维护行业的利益敢于呐喊、对市场的违规绝不迎合。
律师服务一切人,但不向任何人出卖自己;律师服务一切机构,但不是资本的附庸或权力的打手。
江平先生说律师有三重境界:第一个境界是有高度责任心,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第二个有社会良心,为弱势群体、为权利被践踏的人伸张正义;第三个有历史使命感,敢于为中国的法治与宪政,挑战权威、挑战体制。
做到这些,便是律师最大的面子。
那么,现在的51万律师,扪心自问,有多少人在坚守律师的面子,坚守职业尊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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