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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律师”的罪与罚

时间:2021-07-16 20:58:22    点击: 次    来源:陆火Media    作者:王兴 - 小 + 大

“行贿律师”的罪与罚


山东多位法官受贿犯罪的判决书牵涉出几十位行贿律师的事件,在律师圈和网络上颇引起一番关注和争议。
主流声音是,呼吁对这些已被判决书认定的行贿律师作出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并应当对构成行贿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净化律师队伍,提升律师行业形象。
但也有周泽律师发文,结合自己办案实践,认为公布的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未必真实可信,涉案的律师未必真有行贿事实。
周律师的几篇短评也招来不少批评,甚至有论者给周律师扣上“洗地”的帽子。观点论争完全可以,动辄扣帽子实不可取。
在这个话题背后我觉得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个是律师行业腐蚀贿赂司法人员的问题,一个是法院关于职务犯罪判决的真实性、准确性、公正性问题。
分开来谈,可能更清楚一些,也更会减少一些争议。

一、关于律师行业腐蚀贿赂司法人员的问题

1、问题存不存在,严不严重
肯定存在,也相当严重。但有朋友套用那句“挨着枪毙有冤枉的,隔一个枪毙一个有漏网的”,这种话显然属于夸大其词了。
就办案所见所闻,司法人员腐败是相当严重,而这其中律师参与的比例自然也是相当大的。
也有北京律师到外地办案,真有那种愣头青法官当面直接向律师索贿的,虽然要钱不多,但这种胆大妄为的嚣张劲儿就够让人吃惊了。
甚至有的案件明明都是对被告人一方不利的结果就要做出了,法院的人还敢收钱,让人理解不了他的胆量。
但这些结论恐怕只能是基于作为司法实践参与者的主观感受,必然不是一个基于实证研究的有确切客观的材料或数据支持的准确结论,也无法拿出一个确定的数字。
但可以想见,每天那么多落马的公检法领导,几乎都有律师的身影伴随其中。这里面免不了是有水分的,但换个角度说,也自然是有相当程度客观存在的。

2、律协任职的律师们存不存在贿赂及勾兑司法人员的问题
存在,而且比例自然会更高。
其实,即便现在司法腐败问题严重,也不可能到了司法人员逮谁跟谁要钱或者谁给钱都敢收的程度。
大多数情况下,不相熟不信任的人去行贿,司法人员也是不敢收的。近几年肯定更是如此,一方面查处力度加大,另一方面科技进步带来的录音录像便利性隐蔽性增加,收取钱物风险大增,必然也要更加谨慎。
但一些担任官方职务的所谓“红顶”律师,或者因为本身就有的一些身份使得他们更有机会获得这些职务,比如公检法辞职出来的,或者高校任职等等,本就有比较多的与司法人员熟稔的机会;或者在担任这些职务后,有了更多的便利和条件接触司法人员“混个脸熟”的机会。
他们比普通律师确实有更多的行贿司法人员的便利条件。
而且,显然,落马的司法人员职级越高,牵涉的律师是“红顶”律师的概率就越大。我倒觉得,对律师群体而言,当然有很多律师三观端正,职业操守过硬,耻于做这样蝇营狗苟败坏司法风气、增加执业风险之事。但也会有一些普通律师拼命钻营,照样找机会去跟司法人员搭上关系,贿送钱物,也会有一些普通律师想要结交一些这样的关系却始终找不到门路。
普通律师与所谓“红顶律师”都有严守职业准则的,也都有参与司法腐败的,只是比例上有差别而已,造成这种差别,有主观追求的原因,也有客观条件的因素。

3、涉案的律师冤不冤
像前文这样宏观上整体上下结论比较容易,在具体人具体个案上下结论则是另外一个范畴的问题。如果只是从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出发,那他们是被确认了行贿的事实。
但要说到底是真还是假,有没有水分有没有不实,单纯依赖一纸判决书还真是含糊。我们的刑事司法对行受贿犯罪事实的认定标准离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恐怕还是有明显距离的。
可另一个角度看,至少那些在多个法官案子中都有牵涉,有的上演“帽子戏法”,有的“梅开二度”,他们冤枉的概率肯定要小得多。

二、职务犯罪刑事司法存在的问题
“无官不贪”似乎是当前民众的普遍认识,甚至办案人员也这么想,所以经常有官员落马否认收受钱物时,办案人员压根不相信,“怎么可能?你当这么大官怎么可能不收钱?”
甚至法官判决职务犯罪被告人有罪时也是以此为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作解释,“即便证据有问题,你怎么可能没贪,只是没查到你而已”。
我们司法实践中受贿犯罪的极高有罪率,似乎也在拼命想去证明老百姓“无官不贪”的共识。
但有没有冤的,肯定是有的,既有证据不扎实指控不成立的,也有确实没贪没占两袖清风的。当然,后一种情况想要明确举例、充分论证也是很困难的。
但是,即便在职务犯罪嫌疑人确有相当高的比例有罪的情况下,职务犯罪刑事司法的问题也是明显存在的。

1、 以言词证据定案的裁判标准是问题的根源
坦白而言,对于一些严重的自然犯罪特别是命案的刑事追诉,这些年办案质量和司法理念都有很大进步。法院越来越重视客观证据,越来越重视对证据疑点的实质审查。一些陈年冤案的纠正,除了舆论的关注,法院也越来越接受对于一些杀人、绑架的命案,需要有可靠的客观证据,不能仅凭形成过程和可靠程度都可疑的言辞证据。
但在职务犯罪领域,特别是受贿案件,几乎还是完全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言词证据。只要被告人庭前供认了,和“行贿人”的证言大致能对上,哪怕当庭翻供,甚至双方都有翻供翻证,也敢判决有罪。对于涉案钱款的来源和去向——虽然不是法定的构成要件,但对于印证犯罪事实是否真实存在显然有重要作用——则不作审查。更不用说普遍存在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问题、证人出庭问题大量无法解决。

2、 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确实严重
现在越来越多的官员或者是主动投案,或者是到案后选择认罪认罚,很多人就会想,这样的案子怎么可能还有问题,那不得是客观真实实事求是的吗?其实不然。
当然会有一些案件确实没有问题,至少被告人是认可的。但也有不少即便嫌疑人确有受贿事实,但个别办案人员为了业绩需要而下指标定任务,不是以查实多少行受贿为办案目标,而是根据嫌疑人的职务和级别定一个任务要嫌疑人交待,完不成任务不罢休,逼迫嫌疑人编造事实、夸大金额的并不鲜见。
因为法院认定标准的宽松,编造出来的行受贿事实也极为粗线条,时间可以模糊为某年的某一天,地点随意,金额确定,钱呢,自然都是“一万一小捆,十万一大捆”用黑塑料袋包着这样的特征。
款项来源可以笼统地说是从家里的备用金拿的,即便是上百万,也不需要有确定的银行取款证据。
而去向则可以笼统地说是日常开销花了,甚至有放到行贿人处了,或者有扔河里了。
因为细节的笼统特别是时间的不确定,当事人一旦形成了有罪供述,到法庭上即便翻供想要自证清白几乎不可能。
我也辩过不少当事人部分认罪的,确实有受贿,但指控仍有大量不实之处。甚至即便拿掉这些不实的指控对其量刑也无影响,其实在没有撒谎的动机的情况下,我相信当事人的这些辩解是属实的。

3、如何看待职务犯罪的生效判决书
从宏观上,我相信涉案的大多数被告人确有实施职务犯罪的行为,但具体到个案,那些达不到刑事案件证据标准的仅凭口供定案的判决书,我真不敢相信。
往远了说,比如白恩培,到案时68岁,涉案的是十多年间逾两亿金额还能具体到个位数的受贿款项,我不相信他能博闻强记到一笔一笔都能记准确说清楚,我也不相信这一起起的受贿都能有客观证据加以印证从而事实清楚,但我可以相信他肯定是个大贪官。
但我也遇到过指控的两笔共100万的行受贿,都有酒店入住记录、手机通话基站信息等客观证据予以否定却仍然被法院强行认定罪成的。
所以,看不到个案的证据和各方的主张,仅凭判决书,我无法判断其准确性、公正性。但其既判力,只能尊重。

三、我的态度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对海南及济南“行贿律师”以及大量还没曝光的其他地方的行贿律师事件的态度是,
1、基于生效判决的既判力,该行业处罚就要处罚,该追究刑事责任就要追责。
2、如果涉案律师认为判决不公正不准确,该申诉申诉该控告控告,啥也不做还让大家理解还想说自己委屈,实在是强人所难了。当然你可能会因为种种的顾虑而被迫选择隐忍妥协,那不好意思,如今的千夫所指以及可能的行业处罚都将是你要承受的代价。为了自己的各种利益违心配合做了假的供述,让法官因你而蒙冤(至少在涉及你虚假供述的部分),那挨骂以及行业处罚对你来说只能是太轻了。如果真是被冤,就有责任说出来喊出来,不是为你,而是为受你连累的对方。
3、广大同行特别是刚入行的年轻律师,一定不要干这种傻事。不往高了大了讲,你要相信,一旦你真的去给司法人员行贿送礼,他一旦落马几乎肯定会把你给供出来。为了一时的经济好处,让自己一辈子拴上随时可能爆炸的雷,太得不偿失了。
4、对律师行业的形象及健康发展而言,对司法公正而言,清理行贿律师以及受贿的司法人员都是非常有必要的。涉嫌行贿的红顶律师如果一直安然无恙,可能确实有更多的腐败在背后起作用,应当深挖彻查。
5、这次没有再出现“法官腐败,都是律师害的”这样的谬论,是个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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