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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生二孩遭开除:红头文件岂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时间:2019-06-21 16:44:15    点击: 次    来源:    作者:​萧仲文 - 小 + 大

七年前,贵州铜仁市教师刘某生下二孩,2017年被万山区卫计委发现并认定生育二孩违法。2018年,刘某被区教育局开除公职。彼时,“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已两年多。2018年,刘某不服将教育局告上法庭。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万山区教育局败诉,教育局遂向贵州省高院申请再审,目前仍处于审理阶段。(6月20日 澎湃新闻网)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争议在适用法律。一审、二审对适用法律的解释基本雷同,充分按照案件适用法律规定裁决,并无瑕疵。但被告区教育局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其对刘某的开除行为是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据此,笔者谈两个观点。

其一,被告称开除行为是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理解上或断章取义。《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8项受案情形是列举式,并没有穷尽所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换句话说,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奖惩、任免等决定,如果涉及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普通公民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开除处分明显涉及原告的权利义务,被告称法院无权受理于法无据。

其二,被告对原告的处分决定超越法律规定。被告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除刘某。彼时,“全面二孩”政策已经实施两年多,追究原告是否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适用新法。而且,被告适用原告的(黔卫计发〔2016〕23号)文件中关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但未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条例》或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的规定,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应该认定无法律效力,被告在文件已经删除不符合法定内容的情形下,坚持给予原告开除处分,明显不妥。

蹊跷的是,本案适用法律清晰,被告坚持一审上诉、二审上诉,败诉又向省高院提出再审,有点不赢官司不罢休的意思。从人情意义讲,原告好歹是“自家人”,有必要争个你死我活吗?从法理讲,案件适用法律清晰,“新法优于旧法”是共识,追溯时效遵守法定是业内共知,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应该清楚规定。况且,红头文件凌驾于法律规定,本身是滥用职权。

诚以为,对于这起案件,被告应当放下面子,拿出勇气和度量接受事实,更正错误的处分决定。作为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带领的是知识分子,更应理性接受庭审败诉事实,在依法管理教师队伍上带头示范,才能彰显行政机关“对事不对人”的依法办事形象。

 
责任编辑:大地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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