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22 15:29:06 点击: 次 来源: 作者:abc66 - 小 + 大
2019年2月22日,浙大学生努某某乘某女酒醉之际,将之带到一出租屋内,欲行强奸。该女酒醒,警告努某,停止强奸行为,否则报警,努某某害怕,中止强奸行为。 之后受害人告诉努某某,她已报警,努某某只好投案,如实交待了罪行。 由于努某犯罪中止,又有自首情节,法院于2020年4月,判处其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17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按照这一规定,学校给予努某留校察看一年的处理决定。 伙计,努某已被判刑,是违法不是违纪,你用违纪条款处理违法行为,不是用明朝的剑斩清朝的官?荒唐不! 有人说,学校没有制定学生违法处理办法,怎么处理?很简单,对于违法并被法院判刑的学生,超出违纪处理办法管理范围,直接开除学籍,不就成了? 这条款仿佛专为努某某、李刚之流的儿子量身定做的。犯了罪判了刑,也可以执行最低处罚,留校察看。对于那些穷且困的犯罪者,那还用说,直接推出,开除学籍! 事实上,这就是双轨制另种形态。双轨制大家不陌生,看病双轨、养老双轨,汉族与少数民族双轨,外国留学生与中国学生待遇双轨等等,就连罚款也是双轨。 你违犯某项规定,有司拿出条文,上面赫然写着,处以500至5万元罚款。面对这种条款,不是傻子都知道该怎样办,行贿、找关系,然后给予500元罚款。对于那些不识相的家伙,直接给予万元顶格处罚,那人哭了跪了,处理也讲人性化,减免三五百元也是天大的恩情。 浙大最初给出的理由是,努某某来自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又是初犯,并且认罪态度较好,为了照顾他,为了不给他就业造成困难,因此,给予较轻的处罚。 少数民族没执行计划生育,少数民族考学、招工招干享受加分待遇,少数民族地区享受大量补贴等,这是政策,不说啥。现在连犯罪后也享受特殊待遇,就令人气愤了。 努某某来自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可他本人并不贫困,到深圳读高中,回新疆考试,降五十分进入浙大,这顿猛操作,一般人搞不来吧。 入校后,也是一副阔少作派,手操单反相机,到处旅游拍照,经常光顾酒吧等高档场所,还交了不少女朋友,没钱行吗? 偶然现象,存在着必然因素,浙大的处理决定背后必定隐藏着不为人知的东西,至于说什么东西,没证据情况下,不便多说。 感觉最近大学管理比较乱。强奸、吸毒等违法犯罪学生,往往享受宽待,而那些言论出格者,往往被处以极刑———开除学籍。这让我想起古代法律,贪腐、凶杀等案,皆有回旋余地,犯上谋逆罪,无论有无行动,只要敢说出来,就处以极刑,绝不宽恕。 进入二十一世纪了,高校作为精英荟萃之地,应该做出表率,不能让社会不良习气流入校院,假若高校一片乌烟瘴气,社会还有什么希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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