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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徐八子”一事,看毛主席时代

时间:2022-03-01 09:44:38    点击: 次    来源:原创    作者:江苏徐州 孟宪达 - 小 + 大

从“徐八子”一事,看毛主席时代
 
作者:江苏徐州  孟宪达
 
 
“徐八子”现在成了网络上热门话题。只是这个热,让人热得痛心疾首,让人热得满腔怒火。
关于“徐八子”的情况,网上可以随手拈来,我在这里就不多说了。我现在要说的是,这事如果发生在毛主席时代,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我是从毛主席时代过来的人,我就讲讲毛主席时代对这种事情的“零容忍”(加了引号,不代表是所谓的那个含义,是强调那个时代对此类事的严厉打击)。
1968年毛主席发出“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很有必要”的号召,广大知识青年(简称知青)积极响应。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各地都成立了上山下乡办公室。在经过了几年锻练后,一些知青因各种原因需要回城。而各地的上山下乡办公室,就成了能否审批回城的关键机构。
1970年,中央曾发出26号文件,要求打击破坏上山下乡运动的犯罪分子。197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和中共中央又都下发文件,要求对以法西斯手段残酷迫害知识青年和强奸女知识青年的犯罪分子,要按其罪行依法惩办,对于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要坚决判处死刑。
在这次打击活动中,徐州市革委会上山下乡办公室的冯守君被抓,最后被判处死刑。
冯守君是个转业军人,大概在1970年转业分配至徐州市革委会(徐州市革委会当时代行徐州市政府功能),被安置在上山下乡办公室工作。1971年以来利用职权,奸污女知青,猥亵女知青,1973年被判处死刑。
被残害的女知青中,不论是自愿或被迫情节,在法律意义上对冯守君来说,都是犯罪行为,都要被惩处。由此可见,毛时代对此类行为的态度是零容忍。
在毛时代,法律中有“流氓罪”一说,而改开后,法律上取消了“流氓罪”,这就为一些人的色胆包天、枉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徐八子”一事,就一个很好的证明。
毛时代没有《妇女权益保护法》,但对妇女的保护力度却是最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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