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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性呼唤法律正义

时间:2019-07-18 17:06:53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愚悻 - 小 + 大

用人性呼唤法律正义

现实中发生的许多案事,每每都会在网络上掀起议论大潮,议论往往起始于网络,继而波盖平面媒体,最后终结于执法官方。网络的议论大都是向弱势平民一边倾斜;随后报纸就组织各路专家发表一些此也是、彼也是的东西,乍看起来说得有条有道,实际令人难求要领,至于网络中非专业人士的声音,即使再有份量,难得上报纸这个尚雅之堂;法制官方是案事的终结者,因其握有法治自由裁量权,不管最后裁量是否符合民意,但却是“合法”到铁板钉钉。
这里就存有一个问题,网络民意、专家评议、法官自由裁量存有差距,有时为什么那么大呢?有人认为这是法律知识的多寡造成的,如果此识成立,那法律界专业人士的争议也就不好解释了。当然,法律知识的多寡对案事认识差距存有影响,但这种影响并不大,只有对人性化的认知,才是形成差距的关键。
网民也好,专家也好、执法者也好,都是人,人对事的天然性感觉和认识与法律知识的多寡不发生直接关联,而且审度正义的差异不因贵贱而转移。相反法律知识的多寡对人性化的认知产生知识干扰,从业的性质和利益也对正义审度发生影响。正是考虑到此点,世界上许多普法制国家,把法治最终自由裁量权赋予陪审团,而组成陪审团人员离法律职业及知识越远越好。
有人认为法律是至高无尚的,是正义的化身,容不得任何质疑。法律真的是至高无尚、是正义的化身?真的容不得任何质疑?
事情并非如此。法治理念的形成是满足人性需要的结果,法律的制定是以公民权利人性化作为内在依据的。在阶级社会里,任何法律都是一种阶级统治工具。一个社会,只要存在阶级分化,只要存在人性的歧视和不平等,其制定的法律本身,不可能是充实着人性化而彰显足公平正义,那种抛开人性只凭法律条条而夸夸其谈正义的人显得多么可笑。另外,“法治”是通过人来实践的,即使法律无懈可击,并不意味着法治到了位。一部良好的法律再细也只是一个原则,而且这种原则还要受时间制约,不可能包罗千变万化的现实。尽管法律中显性的内容不少,但隐性的含义却更多,这就给法治裁量者带来很大的自由空间。
中国法制既未对普民分流(无陪审团制),且未实行法权独立,名义上法官独具法治自由裁量权,实际上其自由裁量权扩展到行政权力,法律对正义的裁定除充满职业色彩外,还带有官僚气。即便存在着指导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原则和规则,权势者也可以从个人利益、情感、价值观、政治压力、直觉、职业伦理等因素出发,用利实利己来取代正义。他们手握正义的钥匙,应用法律条文要机械就机械,要灵活就灵活,这是屡见不鲜的。
法治的人性化有多种表示,其中彰显公平是法治之本,框扶正义是法治之魂,离开公平正义,法治就失去了它最基本的人性价值。公平主要体现在人的物质分配上,正义却主要体现在做人的尊严。在一个缺失公平正义的人文环境中,多数平民百姓不但物质上贫穷,而人格尊严也被歧视。无情的事实一再告诉人们,贫穷总是与卑贱联在一起,而且越是贫穷与卑贱,越难获得公平与正义!
许霆是个典型例子,那个年仅25岁的打工崽即便使用合法证件、通过合法渠道、用合法的手段从银行ATM的“失手”中捞到27万元。一审却以盗窃银行机构罪被判个无期,设想一下如果许霆是权贵者的崽,法官们极可能就以“不当得利”来处理了,因为不当得利是完全说得通的,反而“盗窃银行机构罪”牵强到荒唐,…。
机场“重金案”的梁丽,如今面临着许霆悲剧,深圳警方是以涉嫌盗窃罪将其起诉的,自然无视构成盗窃罪需要“主观的故意”与“客观上的秘密窃取”两个基本要素了。《南都》登有深圳刑法业委顾问郑剑民的的奇谈怪论:“秘密窃取仅指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事实是否存在秘密盗窃倒成了无关紧要。这句出自“律师”之口的屁话一登报纸,颇能蛊惑人的,看来梁丽预后好不到哪里去,只怪梁丽也是一介穷酸女工,如果她是达官贵人的老婆,预后就会大不一样了。
修脚女邓玉娇在拒绝“特殊服务”后两次被人按到在沙发上,在面临遭受暴力强奸时愤而杀死按倒她的人,此事在网络上一披露,民意大潮一边倒:“正当防卫”,烈女英雄!但巴东警方当含糊时且含糊,当透明处且透明,别的不公告,只讲邓女一袭警、二抑郁症、三用的是水果刀…。如果三个男人不是公务员而是三个农民工,而邓女又是公家人,那巴东权势不把邓女捧上天才怪哩!
陈书伟的一个“操”字换来十五天牢狱,法院认为,陈某在诉讼文书中使用下流的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其行为已对民事诉讼构成严重妨碍。“操”字是否下流要看对象来,司法者写一万个“操”字也是毫无问题的。
法是人制定的,律是制定者用来制人的。一个法律体系是否公平正义,不是依据制定者自我标榜,而是根据受律者能否获得公平正义的来判定。再明确的法律条文,只要违背人性与正义,它就失去被尊重的理由;再人性与正义的法律,如果执法者不用人性与正义来呼应,它就失去了原在的价值。法律中人性体现之一就是扶弱制强,如果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简单案例,执法者不去体现扶弱制强的人性法则,相反抓住弱者由于外因诱发的偶然失错,无限拔高上纲至弱者于死地,这种显失人性的落井下石,民意难从,天理不容!相反对强势者,却在更甚的犯罪事实面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能拖则拖,这怎能叫人服?
我一直认为,只有网络才是平民发泄怨气、说上真话的地方。至今还有人在宣扬什么要防止“网络暴力对法治的强奸”,防止“网络民粹”,这种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的胡言,本质上是对千百万民意的否定。民意是什么?民意是人性的汪洋大海,是公平正义的雷声,是蕴藏在每个人心中的一杆称!那些自以为是的学者专家们,收起你们那一套说教吧,再不要在民意面前去挥舞法律大棒了,尽管老百姓们不了解你们的奇谈怪论,但他们有一点是通人性,这种与生俱来的人性是不需要去学的,也未曾经富贵淫荡而泯灭。法律在人性面前,只算是从属者,人通人性,一通百通,不通人性,什么道道都是狗屁不通!

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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