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06 07:46:58 点击: 次 来源: 钒语洞见 作者:凡人钒语 - 小 + 大
女律师写汉口殡仪馆排队领骨灰盒是对政府不满?竟然受到律协处分 前天,河南律师刘莹莹经朋友介绍,找到我。说她因为写了《今天,汉口殡仪馆领骨灰盒的家属排起了长长的队伍》一文,发在公众号上。引来据称是警察的人三番五次上门催促她上派出所写保证书,因为家里只有她和宝宝,她怕惊扰了孩子,但又不愿到派出所去,深感惶恐不安。 我问她,你能否把文章转给我看看,到底写了什么?她原文已经删除,随即把预览给我看了。我认真读了两次,认为没问题。她如实记录了汉口殡仪馆排长队领骨灰盒的情形,并插入一张某公民要求政府公开信息的申请书的截图。 我告诉她,如果那个所谓的警察再次上门找你。一、叫他出示警官证;二、叫他出示传唤或者通知到派出所写保证书的法律文书。否则,你可以拒绝,甚至把他在房门外无理取闹的录音或者视频录下作为证据,保护好自己。 结果警察不再找她,她的娘家人——郑州律协却对她作出了警告处分的处理决定。 作出处分的事实依据是:2020年3月26日,刘莹莹在其本人公众上发表了题为《今天,汉口殡仪馆领骨灰盒的家属排起了长长的队伍》,涉嫌利用网络、媒体炒作未经核实的现象,散布挑动对政府不满言论。文章阅读量50多万,转发1万多人,留言评论4千多人,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 处分依据和结果是《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之规定,作出给与警告的行业纪律处分。 感觉这份《行业处分决定书》写得很有意思。 一、武汉汉口殡仪馆在疫情得到初步控制后,首次开放让丧属领取骨灰盒,排长队很正常。我就看过排长队的视频和相关文章。试想,在封城的两个多月时间里,官方公布的新冠肺炎死亡人数3322人,加上非新冠肺炎死亡人数,总共有几千人。大家都想把亲人的骨灰盒尽快领走,聚集到首个开放日,这不就排起了长队了吗?听说网上预约会快点,如果当场排队要等五个小时。这是我在视频里听排队的人说的。 二、神马叫“涉嫌利用网络、媒体炒作未经核实的现象”,我还第一次听说炒作现象的说辞。刘莹莹炒作现象是抬高自己给自己揽活?我读过原文,就是对排长队这一现象如实描述。“排长队”语境比较模糊,50人、100人甚至500人也都可以称之为长队。难道排长队这样现象还要经过核实吗?我看到的那个视频感觉队伍也挺长的。该如何核实?再说,排长队领取骨灰盒,有啥好炒作的?难道读者打官司请律师会凭着这篇丝毫没有涉及法律知识的文章而聘请她吗? 既然是涉嫌炒作,那么律协在处分时应当查查清楚,到底是否是事实。如果查无实据,就不应该处分。如果真是炒作,应该有确凿的证据证明。 三、“散布挑动对政府不满言论”,我还真没看到一句。试问,什么样的言论是属于“散布挑动对政府不满言论”?不要说文章里根本没出现这样的字眼,就是真有对政府不满,为何就不能说?政府不就是为人民服务的行政管理机关吗?既然是服务性质的,被服务者产生不满情绪不是很正常吗?难道发泄下不满情绪就是大逆不道了?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明确规定中国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即使刘莹莹上传某公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也是合理合法转发。因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并没有违法不当之处。申请书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可以公开。 五、处分的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6种情形(略)。因为文章描述的文字根本就不涉及司法机关办理案件。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或轻微的; (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 (三)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的; (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这条就不作分析了,无非是说刘莹莹律师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且及时采取有效措主动删帖,减轻了不良后果。 总而言之,看到这份处分决定书,我是深深地醉了!如果律师写这样的文章都要受到律协的纪律处分,我们还如何指望律师为我们打“民告官”的官司,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政府其实是非常欢迎公民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的,因为社会监督对于政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非常重要。律协大可不必如此自作多情地献媚政府,而对一个律师正常表达的权利进行肆意地践踏和剥夺。 我答应过刘莹莹,如果公安机关传唤她去派出所写保证书,我会写文章声援她。言必行、行必果,写作此文算是我履行对她的承诺。 凡人钒语写于2020年4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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