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发帖 |  手机版| 登陆 | 注册 | 留言
当前位置: 首页 > 七嘴八舌 > 文章 当前位置: 首页 > 七嘴八舌 > 文章

从“跳窗”到“坠车”,警方通报逼近车莎莎死亡真相

时间:2021-03-05 09:42:02    点击: 次    来源:孙曙峦    作者:孙曙峦 - 小 + 大

从“跳窗”到“坠车”,警方通报逼近车莎莎死亡真相


在持续的舆论关注中,货拉拉女生死亡事件有了新的进展。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发布了“关于周某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情况通报。
这一通报非常详细,最大限度地还原了周某春致人死亡的整个过程;
同时,这一通报也在客观上还了车莎莎一个公道——她并非跳窗身亡,而是坠车身亡。
媒体最初报道这一事件时,几乎用的都是“女生跳车身亡”这一说法;
这一说法,正是来自于司机周某春。
事发之时,货车上只有周某春与车莎莎两个人,在车莎莎身亡之后,只有周某春一个人清楚当天晚上到底发生了什么,车莎莎到底是怎么死的。
为了自保,周某春在接受警方调查时,会本能地将责任往车莎莎身上推——是她自己自寻死路,是她自己主动跳窗。
只是他不知道,世界上有些东西,比语言更可靠。车莎莎的诊断结果显示,她全身伤得最重的部位是后脑。
这个诊断结果意味着,车莎莎从车上落下时,后脑最先着地。
一个主动跳窗的人,怎么可能后脑最先着地呢?
这在物理学上,几乎是不可能的。
果然,“为还原车莎莎坠车过程,专案组以与车莎莎个体特征相近人员为实验对象,从同型号面包车副驾驶室进行模拟坠车实验,得出结论:若实验对象起身将上半身探出车窗外 ,可以导致从车窗坠车的结果”。
那么,车莎莎到底是如何身亡的呢?
根据警方的通报,大致可以推断:
在接到车莎莎的订单之后,周某春赶到车莎莎的住处。由于车莎莎搬东西花了不少时间,周某春很不耐烦;
为了节省时间,周某春选择了另一条道路;
由于道路非常偏僻而且阴暗,车莎莎很是害怕,要求周某春停车,但周某春不理;
又惊又怕的车莎莎将身体探出窗外察看路况(也可能是为了呼救),因为过于惊恐,身体倾斜的幅度太大,她不慎坠车,最终身亡。
坠车的人,自然是后脑最先着地,相应地,后脑受伤最重。——车莎莎的伤情与坠车相符。
车莎莎的死亡,完全是一起意外事件。
对于车莎莎之死,司机周某春负不有可推卸的责任。
且不说《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司机有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
单说周某春的所做所为,就有太多的过错。
看得出来,因为等待时间较长,周某春对车莎莎很是不满;猜想一路上,周某春对车莎莎的态度都很恶劣;而在车莎莎明确提出停车要求后,周某春依然置之不理;更过分的是,“发现车某某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后,周某春未采取语言与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仅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
一个司机,一个正常的司机,一个还有着起码良知的司机,眼看乘客已经起身并且将身体探出窗外,本能的反应不是立刻停车吗?
就算自己难以解决与乘客之间的纠纷,不可以报警求助吗?
而在车某某将身体探出窗外前,周某春说了什么?
通报里未曾提及这一点,但从常识来说,车莎莎不可能无缘无故地起身,更不可能无缘无故将身体探出窗外;
在她起身之前,她与周某春之间可能产生过激烈的争吵。
当然,这一点只是我的猜测,周某春是不会承认的。
可怜一个年轻的姑娘,生命之花刚刚绽放,就因为意外而猝然凋零,将悲伤留给了亲人;
尽管周某春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车莎莎再也不会复活;
这样的悲剧令人心痛。
让我意外的是,在车莎莎身亡之后,竟然有众多的网友将同情给了司机:月薪两万的人,竟然舍不得花钱请司机帮忙搬下;司机都等了那么久,能不生气吗?偏航怎么了,只要送到就行了;
……
言下之意,车莎莎搬东西花了太多的时间,耽误司机赚钱,司机当然生气,车莎莎出事活该。
这些言论,看得我目瞪口呆。
先说时间。
司机到时,是20时38分;启程时,是21时14分;车莎莎搬东西,花了36分钟;而平台规定的等待时间,是40分钟。
车莎莎并未超时。
车莎莎搬家过程中,司机一再催促,很多人竟然认为司机催得对;
试想一下,顾客入住酒店,约定的时间未到,店方就一再催促顾客离开,责任在酒店还在顾客?
更重要的是,司机是一种职业,这个职业有自己的职业操守;
既然选择当货拉拉司机,为顾客做好服务工作就是周某春的份内之事。
还有人说,司机辛苦两三个小时,就只赚五十一块钱,赚得这么少,对司机就别再提什么要求。
这一说法,很不讲理。
收入多少,是平台规定好的,既然司机愿意接单,就意味着司机接受这样的报酬;接受了,就该好好干;如果嫌收入太低,那就别干,怎么可以一边干一边对顾客恶语相向呢?
周某春主观上并没有谋害车莎莎的故意,但在客观上,他却有放任车莎莎死亡的故意;无论如何,过失杀人罪,是跑不了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些认为周某春赚得少就可以发脾气的网友,看到这样的结果,不知又该作何感想?
事实上,如果周某春在行车过程中态度能够稍微友善一点点;哪怕不友善,眼看车莎莎起身走身窗边就立刻停车报警,事情也不会演变到不可收拾的地步。
——一人殒命,一人坐牢。
如此两败俱伤,真是让人悲哀。
责任编辑:
觉得这个帖子好,那就赞赏鼓励一下小编吧!
赞赏
取消

感谢您对人民之声网的支持!

扫码支持
谢谢您的支持!

打开微信扫一扫,即可进行扫码赞赏哦

上一篇:霉豆腐与红豆腐

下一篇:鄙视胡锡进先生,力挺萧武同志!

发表评论提示:欢迎网友积极发表您的真知灼见,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用户名密码 匿名 匿名发表 验证码
  共有 0 条评论
 |   QQ:1195527324  |  QQ群:743026760  |  人民之声网  |  联系电话:13775848088  |  投稿邮箱:1195527324@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