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8-17 14:52:1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修了一棵树罚了十四万,真狠! 李先生,上海人,住在上海松江区明华路上的绿洲比华利花园别墅小区里。 二零零二年,李先生花了一万一千元买了一棵香樟树,种在自家院子里; 几年下来,香樟树长得很高,影响了院子的采光,李先生便将香樟树移到了院外。 又过数年,香樟树长得越发高大,挡住了李先生自家院子的阳光; 于是,二零二一年的一月二十日,李先生请来工人修剪这棵香樟树; 修剪后的香樟树,只剩下两米多高的主干。 修剪完香樟树后,李先生收到了一张天价罚单。 城管工作人员认定李先生“砍伐”树木,给他开了一张行政处罚书,罚款十四万四千二百元。 对此,城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朱晓曦给出了解释:个人未经区绿化部门审批前,没有权利对公共绿地上的树木进行移植和砍伐。 这个解释,让我颇费思量。 随意修剪香樟树,李先生确实有错,错在修剪树木前“未经绿化部门审批”,可这么一个微小的错误,足以导致十四余万元的重罚吗? 对于李先生被罚,工作人员的解释是“因为对公共绿地上的树木进行移植和砍伐”; 可李先生何曾砍伐树木呢? 砍伐,是置树木于死地,而李先生只是对香樟树进行修剪; 虽说香樟树被修剪得只剩主干,可不需多久,主干上又会长出新的树枝,进而变得郁郁葱葱; 将修剪等于于砍伐,合适吗? 另外,十四万四千二百元的处罚又是怎么得出来的呢? 今年二月四日,上海市松江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依据《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绿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6)027号】文件对树木价值进行了认定,认定该树木补偿价格为两万八千八百四十元。城管部门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考虑到李先生认错认罚的态度较好,所以对李先生给予了标准最低的五倍处罚,即十四万四千二百元。 好,就算这个处罚有理有据,那么对于李先生的付出,不该作出补偿吗? 城管部门处罚的理由就是李先生“对公共绿地上的树木进行移植和砍伐”; 这个“公共绿地”的公共到底指谁?政府还是小区? 这棵香樟树是李先生买来的,也是李先生栽种的,还是李先生长期照料的; 既然这棵树成了“公共绿地上的树木”,这个“公共”是不是应当向李先生支付当初购买香樟树的费用?是不是应当支付十几年来李先生照料香樟树的费用? 这些费用,有人付给李先生吗? 没有补偿只有处罚,合理吗? 日后,这棵香樟树若是掉下树枝砸伤人,该由谁对伤者负责任呢? 是李先生还是“公共”? 关于法律,通常有两种说法: 一、法不容情,法律是钢性的,不该被人情干扰; 二、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要合乎大众的认知。 在我看来,这两种说法不过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它们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法律; 法律,既要铁面无私,亦要尊重常识; “修了一棵树罚了十四万”,实在有违常识; 更不可思议的是,这棵树还是自己亲手栽种的。 如今,李先生已经按时缴纳了罚款,城管工作人员也告诉李先生,如果他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城管的上级部门复议或者去法院起诉。 无论李先生是否采取下一步行动,修棵树就罚十四万实在太狠了,让人根本无法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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