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5 09:23:37 点击: 次 来源:科学的历史观 作者:马宁 - 小 + 大
什么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温铁军们宣扬着农村化解经济危机,农民工从城市撤退,还标榜所谓农村集体经济。他们的集体经济是什么东西,这个以后再分析。在前边的文章中,有他的拥趸们嘲笑我,又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又是中某海的座上宾,不经意间把他们平时用知识分子的清高面孔隐藏起来的市侩梦想都暴露出来了。还有人挖苦我,温教授如何如何实践他的理念,我也应该找个地方实践我的理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嘛。 温的拥趸们说得言之凿凿,似乎温们主导了国家农村农业政策的制定一般。那我们就来看看,国家的农村、农业政策究竟是怎么样的。 在《通往破产之路——论农村金融》中,我已经指出,早在十几年前,有关方面就已经总结出了农村经济的模式:“扶持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产业化显然与小农经济背道而驰,而龙头企业只可能是资本模式的。 在5月11日发布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关于农业,有这样的表述: 落实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产权权能,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创新农村集体经济有效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加快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深化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 推动制造业、服务业、农业扩大开放,在更多领域允许外资控股或独资经营,全面取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限制。 首先,该意见再次明确,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所谓“三权分置”,并不是新东西,已经进行很多年;“三权”无非就是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就是区分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和企业主对土地的经营权。“三权分置”隐含的意思,就是说,不论农村集体还是农户个体,对经营都已力不从心,或者干脆丧失兴趣,因此需要把经营权剥离出来,交给专业的农业产业经营者。经营性资产股权化,也就是经营资本化,就是农民从劳动者转变为股东。整个意思,无非就是农业生产的资本化,形成经典的土地所有者、土地经营者和土地劳动者的资本主义式的生产方式。 其次,建设用地入市,直接把农村土地推向土地交易市场;特别是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三权分置”,这很有可能是向小产权房合法化方向的迈进。当温迷们装模作样的嚷嚷农民回农村之时,城市正在通过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改革吞噬农村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 第三,温教授怕外资怕得要死,耸人听闻说三分之二的大类产业都垄断在外资手中。当我拿出资料,说明民营企业占绝对主导地位,他的拥趸们又扯什么股权结构。现在,顶层设计农业扩大对外开放,既然(按照温的说法)中国的工业和服务业被外资打得丢盔卸甲,他嘴里的可怜的中国农民工最后的避难地当然也要沦陷了。 总之,看来中央出台这个文件之前,没有请温教授们去海里坐坐,听取一下他们的高见。所以,看起来,他们离诺贝尔经济学奖大概率也是越来越远了。这本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因为温们的理论,在现实面前,早已经破产。 文件里提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什么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个东西我上中学的时候就不知道反复背过多少遍: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统分结合”,“分”,大家都理解不用多说。“统”是什么呢?“统”指的就是集体要承担生产服务职能、管理协调职能和资产积累职能;以及组织资源开发,兴办集体企业等。这就是“统”。 那现在为什么要“完善”这个基本经营制度呢?我之前在《通往破产之路——论农村金融》中也指出过,既然把农户当作经营者看待,就要用经营者的方式来解决农民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原有的家庭承包、统分结合越来越不适应于现代经济体制。土地分得细碎,不利于机械化耕种,也不利先进生产技术的应用;小农实力有限,缺乏现代农业的资金投入和管理理念;集体经济实力越来越弱,无力提供服务和兴办集体企业(中国城乡集体企业已几乎消亡殆尽,仅存的少数一些集体企业中,很多也都是戴着集体帽子的私人企业);融资、扩大市场等方面遇到很多困难。为了调整这种落后的状况,又不改变“农村经营基本制度”,就有了“完善”的必要。而完善这一制度,就是进一步的市场化、资本化。 在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从经营角度,完善基本制度,无非是从这几个方面: 一、“三权分置”,拆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为土地流转和集中经营开绿灯。这一点我前边已做解释,小农经济早已经不适应于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比许多发展中国家低,而引领我国农业产业化的是“龙头企业”,基本上没有农户什么事。 二、明确了土地经营权可以融资担保。这也是把经营权剥离出来的意义之一。只有把这个权利剥离出来,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它的价值。我在《农村金融》一文中已经详细说明,个体农民贷款、融资会遇到多大的困难。经营权剥离出来后,土地集中经营,融资担保才真正有意义。现在的家庭承包制度使得土地细碎化严重。2006年全国第二次农业普查,我国农地经营面积不足1公顷的农户数量比重高达92%,全国农地总面积的84.8%由这些小农户分散经营。2011年,拥有自有承包者耕地的受访者共有耕地平均4.82块,其中10.9%的受访者共有耕地1-2块,53.1%的受访者共有耕地2-5块,25.7%的受访者共有耕地5-10块,10.3%的受访者共有耕地10块及以上。这么细碎化的土地,显然难以用来融资担保。 三、明确了承包经营权的入股权能,承包方可以采用入股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规定,但需向发包方备案。这其实就是让农民成为股东,成为食利者。但是多数情况下,这部分收益不多。 四、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一点是维持家庭承包经营模式的不变。尽管个体农户、小农经济已经越来越不适应于市场经济,尽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完善”这个基本制度,但是这个基本制度还是要保留下来的。保留下来,修修补补。缝三年,补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 五、承包期内,农民进城,保留承包经营权;可以流动转让。这曾经被认为是农民的巨大胜利。进城的同时,保留农村的权益。这其中的考量是为进城农民提供某种保障。 所以国家建设新农村的战略构想,和温们鼓吹的东西根本是八竿子打不着。如果农民回乡,就是回乡当小地主;但是这小地主又当得很可怜,没多少收益。自己种地,又赚不到多少钱;搞副业,市场风险又很大。投向集体的怀抱吧,集体早已名存实亡。温们鼓吹的东西,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根本上是格格不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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