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19 21:48:47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郑州警察以“烤全羊”逼取口供:刑讯逼供的那些方式,你能挺过几关? 据九派新闻1月11日报道,为了调查一起诈骗案,郑州祭城路派出所一名民警采用“烤全羊”的方式刑讯逼供,还多次殴打该嫌疑人的头部,致其轻微伤。事发后,受害人及其家属出具谅解书,检方决定不起诉该民警。 新闻一出,引发网友广泛讨论和关注:吃过烤全羊的人不少,但在执法机关“品尝”过“烤全羊”滋味的人很少,网友纷纷搜索“烤全羊”到底是一种什么刑罚。 对于“烤全羊”这种刑讯逼供的来源和具体方式,并没有官方解释,但有网友绘图:双手抱住自己小腿并用手铐拷住,用一根木棍从双腿弯中间穿过去,抬起来担在两个桌子之间。被讯者屈膝内侧疼痛难忍,身体可被随意翻转。不管是什么样的方式和来源,可以肯定的是,这是一种刑讯逼供行为。 立法过程中,刑罚的配置不能失当。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公平对待被追诉对象。近几年来,很多过去调解结案的故意伤害案件重新拿出来追诉,相关办案民警被行政处分甚至追究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轻伤害案件调解结案,有当时的刑事政策因素,而刑讯逼供在任何时候都是禁止的,行为人明知故犯。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调解结案相比,刑讯逼供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不予以追诉,显示公平。 刑讯逼供是当代司法实践中的恶疾。明明所有人都痛恨刑讯逼供,但刑讯逼供却总是屡禁不止,由刑讯逼供引发的冤案错案,简直就是最高人民法院被信访的重要来源。 近年来,由于法治环境不断改善,律师辩护权越发得到保障,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逐渐应用,刑讯逼供的现象越来越少。但这些曾经的招式、技术和方法,却不应该被忘记。 一、那些“江湖上”的刑讯逼供招式 据各地新闻报道,刑讯逼供的方法不可谓不多:罚站法、手拷法、电警棍法、皮带抽打法、剥夺睡眠法、搓衣板法、链法、苍蝇蚊子法、吐痰法、烫烟头法、扣板油法、下身敲打法、辣椒擦眼睛法、“自产自销”法、方凳砸脚法、吊钢丝法、饥饿法、株连法、拳头法、竹片法、椅子法、摇晃法、啤酒扳法、冷冻法、噪音掩盖法、针刺法、钢丝敲打法、“金鸡独立”法、读诗法、威胁法、诱供法…… 1.老虎凳 铁椅上固定坐姿,时长可达数百小时,不让睡觉,控制大小便,控制进水饮食。使得挨打无处躲,双腿极度肿胀,尾椎受损。 2.鸭儿浮水 双手反扣铁窗吊起,身体前倾,脚尖点地,十多天不让睡觉。这使得被讯者手脚麻痹,意识模糊。 3.苏秦背剑 双手在背后上下交叉,用铁链子栓紧后吊起,脚尖刚好着地。 4.金鸡独立 毛巾蒙双眼,用胶带缠紧,双手背身后拷住。绳子一头栓双腕间手铐链子,另一头悬高吊起,让双脚刚刚点地。被讯者双臂要忍受脱臼般的痛苦。 5.烤全羊 双手抱住自己小腿并用手铐拷住,用一根木棍从双腿弯中间穿过去,抬起来担在两个桌子之间。被讯者屈膝内侧疼痛难忍,身体可被随意翻转。 6.打表 手铐、脚镣连一起,身体向下弯成90度,站数天甚至数星期。被讯者易脑部充血,意识模糊休克。 7.浇冷水 用冷水刺激,不让睡觉休息,开冷空调吹。被讯者被迫保持清醒,易感冒、发烧。 8.喷芥末油 用注射器往嫌疑人鼻腔喷射芥末油。辛辣味直冲脑门,让人眼泪鼻涕齐下。 二、刑讯逼供在“江湖上”造的恶 1.无法计数的冤假错案 长期以来,刑讯逼供作为主要破案手段沿用,重口供,轻证据,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这是导致冤假错案的根源之一。刑讯逼供的大量存在已经成了不争的事实。中国每年发生的刑讯逼供案件有多少?没有人知道确切数字。一位公安系统内部的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除非主动招供,否则少有不打的。 2.打折扣的司法公信力 刑讯逼供一直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中最受诟病的领域。由于刑讯逼供嫌疑永远不能避免,司法系统的基本的公信力严重受损;同时,冤案的概率也不断上升。 三、刑讯逼供何时才能“退出江湖”? (一)推动因素 1.立法上的禁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对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的证据收集方法作了禁止性规定;《刑法》规定了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等罪名,并规定对这类案件要从重处罚。2006年7月,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颁布实施,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和虐待被监管人案的立案情形都有了详尽规定。 2.“废除破案率”等组合拳 2013年12月中旬,河南省公安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工作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十项措施》,废除“破案率”等指标。单纯废除“破案率”还不能有力地防止刑讯逼供,“规范调查取证工作”、“强力推行网上执法办案”、“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整治突出执法问题”、 “全面落实执法责任终身制规定”、“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建立执法管理长效机制”、“强化执法质量考评结果运用”、“全面提升执法主体能力”等组合拳应运而出。 (二)阻碍因素 1.重口供轻证据 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偏爱口供,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侦查人员没有口供不结案,检察人员没有口供不起诉,审判人员没有口供不判案等情况屡见不鲜。而以口供为“证据之王”的诉讼制度必然导致刑讯逼供的泛滥。所以要终结刑讯逼供,就要警惕在办案过程中的“口供依赖症”。 2.刑讯逼供举证难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目前的规定只是排除非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因此,要排除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以及通过非法证据获得的线索搜集的证据,就需要最高检出台规定时拿出足够的勇气来。 3.办案指标 破案任务的量化规定和政绩思维的根深蒂固很可能让“不采纳证据”成为一纸空文。公安机关有一种刑侦目标叫作命案必破。“命案必破”首先是一种上级任务,其次是一种政绩思维,在所谓的工作压力之下,谁又能保证工作人员不实行刑讯逼供下的证据? 四、律师意见 有效防治刑讯逼供这一制度顽疾,防止多米诺骨牌效应的发生,从诉讼源头上切断冤案发生的可能,几乎已经成为预防冤案的重中之重。而要想真正遏制刑讯逼供,参照国际惯例,赋予嫌疑人以沉默权,并真正落实律师在场权恐怕是不可或缺的两个前提要素。 1.允许嫌疑人对警察不说话 目前我国应反对“有罪推定”和强迫“自证其罪”,不得强迫被告人做不利于自己的供述或强迫其承认犯罪。应从立法上确立沉默权原则,将侦查人员的注意力引向被告人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并进一步确立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2.允诉律师第一时间到场帮嫌疑人说 涉及刑事案的犯罪嫌疑人,获得的司法帮助太少。大量的刑事犯罪,在被告没有律师辩护的情况下宣判了。律师也没有办法第一时间参与到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如果律师能够在第一次讯问时在场,应该会有效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 刑讯逼供在刑法学界被形象地比喻为“毒树之果”。即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口供是“毒树”,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进而获取的其他证据则是这棵树上的“毒果”。 刑讯逼供与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刑讯逼供是制造冤假错案的重要源头之一,它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还有损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大凡冤假错案的背后,多有刑讯逼供的影子。比如,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等。 近些年来,我国已转变刑讯逼供的治理模式,将关口前移,由被动的事后调查核实方式向预防刑讯逼供、加强事先防范方式转变。并从法律制度的规范化、相关规程的具体化、配套设施的完备化三个方面来改进建设反刑讯逼供制度。 如《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的行为。 2021年9月,公安部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将健全执法全流程记录制度。公安机关以“执法留痕、闭环管理”为切入点,为民警全面配备现场执法记录仪等设备,综合运用多种记录方式,实现网上与网下记录相结合、文字与视频记录相补充,对从接报案到案件办结的执法办案各领域、各环节进行记录,形成对执法活动的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 防止刑讯逼供主要是约束司法权力“不可为”,这是一条底线。刑讯逼供必须被遏止,但在底线之上,司法更要展示“作为”。才能让人们在每个案件中都看到公平正义,法治中国的根基才能坚实。 这个案件中,虽然受害者及家属都出具了谅解书,检方不起诉,但情节恶劣实在是难平民愤,也有损法律威严。此案理应追究刑责,惩前毖后,才能防止类似恶劣的刑讯逼供事件再度发生。 结语 某种程度上讲,刑讯逼供离我们有多近,法治就离我们有多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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