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9-14 15:34:48 点击: 次 来源:原创 作者:江苏徐州 孟宪达 - 小 + 大
一评徐州公安局泉山分局对孟宪达的行政拘留决定书(6-1) 作者:江苏徐州 孟宪达 徐州公安局泉山分局2019年6月24日以泉公(段)行罚决字(2019)217号文,决定对孟宪达行政拘留八天(拘留的时间还是比较吉利的,888发发发)。 孟宪达在徐州公安局泉山分局湖滨派出所辖区范围内“犯事”,出警也是湖滨派出所出警;把孟宪达从“犯事”现场带离,也是湖滨派出所出警人员把孟宪达带离;也是湖滨派出所出警人员把孟宪达带到湖滨派出所;也是在湖滨派出所接待大厅做的笔录;也是在湖滨派出所把孟宪达从上午九点半钟以后,直至晚十点半扣留在湖滨派出所;也是湖滨派出所在晚上十点半多用车把孟宪达送回的家。总之,一切程序都是在徐州公安局泉山分局湖滨派出所走完的。 2019年6月24日上午,徐州公安局泉山分局段庄派出所民警到孟宪达家,把孟宪达带到段庄派出所,下午该所用车把孟宪达送到拘留所。 我们先从这个决定书的文书编号泉公(段)行罚决字(2019)217号的“(段)”谈起,这个“(段)”字代表段庄派出所。我们大家都知道,任何事情的处理或解决都有个管辖权的问题,也就是俗话说的这事归谁管的问题。管辖权的确定基本上是属地管理原则,也就是俗话说的在哪犯事归哪地方管。孟宪达在湖滨派出所辖区范围内“犯事”,理应由湖滨派出所处理。把处理权收回或指定管辖,一般适用于犯事的性质发生重大改变、或管辖权单位与犯事的人有相关性。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改变管辖权。 不知是孟宪达的理解认知能力出了问题,还是孟宪达“犯事”的性质出现变化,徐州公安局泉山分局把本应由泉山分局湖滨派出所处理的,这么小的连所谓的“治安”性质都不够格(这是孟宪达的理解)的事,改变为由泉山分局段庄派出所处理,是不是因为性质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个变更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其是否满足理由充分或条件充要。改变管辖权有没有法定依据、有没有改变管辖权的法定文书及手续。这个改变管辖权的法定文书是否可以让当事人孟宪达看看呢,当事人孟宪达有没有看这个改变管辖权的法律文书的法定权利呢。 由泉山分局指定段庄派出所处理这个事,还是没有发现孟宪达有新的性质更严重的问题,依然是所谓的孟宪达打了所谓的城管(这是徐州公安局泉山分局的认定,孟宪达始终没有承认打城管)那屁大点的事。那么,作为吃瓜群众就有个疑问要提出来了。徐州公安局泉山分局你是质疑你的下属单位湖滨派出所的办案能力,还是怀疑湖滨派出所对孟宪达有可能包庇亦或打击不力,而改变处理这个事情的管辖权。一个上级倘如此对下级的工作能力存有这么“严重”(相比孟宪达打所谓的城管一事)的疑问,那孟宪达建议泉山分局向上级或上上级打个报告,把泉山分局湖滨派出所这个已建制的单位撤除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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