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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徐州公安局泉山分局对孟宪达的行政拘留决定书(6-3)

时间:2021-09-16 21:47:16    点击: 次    来源:原创    作者:江苏徐州 孟宪达 - 小 + 大

三评徐州公安局泉山分局对孟宪达的行政拘留决定书(6-3)
 
作者:江苏徐州  孟宪达
 
 
在这里还是要接着谈城管的身份认定的问题。徐州公安局泉山分局对孟宪达的行政拘留决定书中认定的城管,实际上是徐州泉山区湖滨办事处城管科聘用人员,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临时工。为了便于工作,给了一个比临时工有点身份的称号“协管”,也有人称为假城管(这个假冒的城管可以冠冕堂皇)。也就如同“协警”一样,实质就是个另种意义上的临时工。孟宪达也有几个“协警”朋友,这些朋友看到这个帖子不要喷孟宪达哟。
先看看真城管聘用“协管”(假城管)有没有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可见是有法律依据的。在这句话的后面还有一句话:“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这句话怎么理解呢?也就是说,这些被聘用的“协管”(假城管),是在真城管的带领下,帮真城管办事的。如果用一个场景来形容的话,那就是这样的:“真城管向被管理人宣讲法规、法律、政策,协管就在一旁听喝,在真城管的指挥下对被管理人采取行动”。
再看看《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十八条的全文是“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请注意本条规里的这几个字,“配合”、“辅助”。这里就明确了,“协管”(假城管)没有执法主体权,他只是个听喝的、干活的、被指挥的,帮真城管干活的。用老百姓易懂的俗话讲,也就是说,“协管”(假城管)没有执法权,是个帮忙的,他们也不能单独一个人或几个人出来执法,因为法律没有赋予他们这样的权力。
由此可见,徐州泉山区湖滨办事处城管科聘用人员在现场对孟宪达喝斥,孟宪达要求他们出示执法证件是合理合法的。而他们不光不出示证件,反而对孟宪达进行漫骂、侮辱是无理和违法的。
讲到这里有人也许会对此愤愤不平,那“协管”(假城管)不也是城管吗?是的,他们是带有城管两个字,但是他们不能代表城管。因为他们与真城管不是同一个概念,法律意义上是不能等同的。正如同“李鬼”不是“李逵”、“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国家”一样,是不可混淆的。
综上所述,孟宪达认为,徐州公安局泉山分局对孟宪达的行政拘留决定书中认定的城管,是不正确的,是认定上的错误。用个比喻来说明一下。你们公安局里有很多“协警”,虽然名称上带有“警”字,你们认为他们能和你们一样是警察吗?如果你们认为他们是警察,那么请问,他们可以单独出来执法吗?他们有编制吗?他们为什么不是公务员?他们的工资为什么要比你们少一大截?他们的福利待遇为什么不和你们一样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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