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9-28 19:49:20 点击: 次 来源:原创 作者:江苏徐州 孟宪达 - 小 + 大
行政诉讼起诉书 原告: 孟宪达,男,68岁,汉族,住徐州市湖滨新村152楼104室,电话13775848088 。 被告: 徐州市公安局,住所地徐州市泰山路,法定代表人王巧全 。 案由: 徐州公安局徐公复决字【2019】73号文。 请求: 判定被告徐州市公安局收回徐公复决字【2019】73号文。 事实: 2019年6月9日上午九时左右,孟宪达(原告,下文均以原告代称孟宪达)在徐州湖滨新村星火小学门前摆摊卖艾叶及粽子。这时从路对面来了一位身穿黑色T恤衫的男子(下文均以T恤男来代称该男子),手指原告嚷嚷着不让摆。原告问为什么,你是谁?T恤男讲,别管我是谁,不让摆就是不让摆。原告说,这大下雨的,城管不会来查的。T恤男讲,我就是城管。原告让T恤男出示证件,T恤男没出示。原告说你穿这身是什么衣服。这时,T恤男就骂原告是“无赖”、“垃圾”。这时又来了几个穿黑色制服的男子,他们围住了原告。他们中有人拿出了手机进行拍照,有人就来抢夺原告三轮车上的艾叶和粽子。 就在争吵时,来了一位穿制服的男子及五六个人。这位穿制服的男子拿出了工作证,他同时指挥其他男子把原告三轮车上的艾叶和粽子搬走。原告不让搬,原告让他们清点数量,他们不予清点,他们强行搬了下来。后来,原告的妻子开始把艾叶和粽子搬回车上,那位穿制服的就说,你搬上去了,那就走吧。 把所有的艾叶和粽子搬回车上后,原告即准备离开。就在这时T恤男身穿蓝白色的短袖上衣从原告三轮车上抢夺物品。原告看到T恤男来抢夺物品,遂用右手去制止,拿着马扎的左手甩到了T恤男的右胳膊。 辩由: 一、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我们知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执法人员标志和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保持容貌严整,举止端庄。既然被告认定T恤男是城管人员,他为什么可以无证上岗;不穿制服上岗;对原告侮辱、谩骂。 二、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被告既然认为证据采集合法,为什么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没有告诉原告证据采集合法的依据。 三、被告在行政复议决定书倒数第九行:“证言采集是否合法以及城管多次对其辱骂等理由,经审查,其理由不能成立”一言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尽到如何审查及过程的义务。 请求: 一、请求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确认被告收集、整理、提供的所有视频资料的完整性以及证人证言的合法性; 二、请求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当庭播放城管执法人员执法全过程的视频资料; 三、请求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调集沿街的摄象拍摄的视频资料。 感言: 原告认为,不论法律理论和实践,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体现,那就是扶弱制强。被告作为执法机关,在其出具的文书中,不去体现扶弱制强的人性法则,相反抓住弱者由于外因诱发的偶然失错,似有无限拔高上纲乃至弱者于死地之嫌,这种显失人性的落井下石,也是不道德! 原告认为,保护弱者是一种社会的进步,一个社会不可能甩开弱者,因为弱者也是这个社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辨证法的角度来看,强者在一定的条件下,也极有可能转变为弱者。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具状人:孟宪达 2019年12月26日 【说明】此行政诉讼起诉书发出后,收到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的来信。信中告诉我,还应追加徐州泉山分局为第二被告。我就给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去电话,问为什么还要追加另一个被告,大厅的工作人员说他也给不了我答复。他随后给了我一个电话,让我给这个电话的办公室的人再打电话问一下。这个办公室的听说这个事后,他说让我去一下,当面才能解释清楚为什么要追加的原因。我就不明白了,电话里就说不清了。所以,我没有同意去他办公室听他解释。 等过一段时间,我将向中央巡视江苏组书面反映这件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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