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07 16:36:01 点击: 次 来源: 作者:李蓬国 - 小 + 大
近日,网络上流传一则“男子脚踹打工妹”视频。4月6日,河北省行唐县公安局在官方微博通报称,视频中殴打女租客的男子张某鹏系行唐县独羊岗乡政府工作人员,负责司法所工作,目前该局对张某鹏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处罚。网络上流传的视频显示,两名穿黑衣的男子和一名女子在房间中谈话。突然,其中一名正吸着烟的男子踹了一脚女子,女子随即倒在地上。涉事乡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租房纠纷,跟单位一点关系没有”。(4月6日《南方都市报》) “脚踹打工妹”居然是司法所所长所为,如此公然知法违法令人愤怒。我以为,此事必须深究,坚决维护群众利益和法律尊严,更重要的是要警惕权力沦为“拳力”。 4月5日,一段河北省行唐县“男子脚踹打工妹”的视频在网上广为传播。视频中,两男子将一女子堵在屋内一个门口,似乎争论着什么。正当女子欲靠近其中一名嘴里叼着烟的男子时,该男子飞起一脚踹向女子腹部,女子顿时倒在地上。之后,男子撸起袖子,在屋里边踱步边打电话。据了解,打人的男子是河北省行唐县独羊岗乡司法所所长张某鹏。 在光天化日之下发生的这一幕,特别是打人者“手夹香烟”的嚣张跋扈、目无王法,深深刺痛了广大网友。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打人者居然不是黑社会,而是公职人员,而且不是普通公职人员,竟然是司法所所长!作为司法所所长,不应该是知法守法的模范吗?岂能知法违法,公然欺压、殴打群众?这难道不是对群众路线和法律尊严的肆意践踏吗? 受害人刘女士向《新京报》介绍,她承租张某鹏的房子做美容院,最近租住房的马桶坏了,维修需要八九十块钱,她认为维修费应该由房东出。她与张某鹏的妻子因此事发生矛盾,张某鹏的妻子还要涨房租。后来张某鹏便带人到美容院打人。 受害人表示:“我们房东,他是独羊岗乡司法所的所长,昨天(3日)1点40分左右他带着一个男的过来对我拳打脚踢,打得我现在都住院了,他来了就说媳妇不高兴了,他说打你我也白打,不打听打听我是谁。” “我媳妇不高兴了”,居然成为司法所所长打人的理由,可见在他眼中,权力不是为公,而是为私的,不是为民,而是为己的。“打你也是白打”,可见在他心中群众不是服务的对象而是欺压的对象,是他耍威风的对象。“不打听打听我是谁”,也就是说,司法所所长的职务对他来说不是责任,而是特权,他以为自己身为司法所所长,就可以免受法律的约束,可以践踏法律且不被追究。 河北省行唐县公安局在官方微博通报称,视频中殴打女租客的男子张某鹏系行唐县独羊岗乡政府工作人员,负责司法所工作,目前该局对张某鹏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处罚。《新京报》记者联系独羊岗乡党委书记刘玉红,确认了张某鹏司法所所长的身份,“我问一下他打人的事情你知道吗?”“租房子之间纠纷,跟单位一点关系没有,我觉得你们不必为这事(采访),没有炒作点。” 既然张某鹏“负责司法所工作”,确实就是司法所所长,又怎么能说是“工作人员”呢?这不是睁眼说瞎话吗?既然是司法所所长殴打他人,又怎么可能“跟单位一点关系没有”呢?难道好事都是单位的,坏事都与单位无关? 如果对这种恶劣的知法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都没有“必要”,那么,媒体还有必要存在吗?如果说对这种错误行为进行报道和监督是“炒作”,那么,大家是否应该都视而不见,默许这样的事情继续发生呢? 案发后,受害人刘女士打电话报警,随后被送往行唐县中医医院接受治疗。医生诊断为:右面部、右眼睑、腹壁及左前臂组织挫伤,建议住院治疗。 4月6日上午,刘女士妹妹告诉《华商报》记者,她姐姐被打后,像是受了刺激,一直浑身发抖,人多了更厉害。“4月5日,还出现头晕目眩现象,做脑部CT时晕倒了,现在还输着氧。”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司法所所长张某鹏打人后,当地警方没有对受害人刘女士的受伤程度进行鉴定,就将打人者行政拘留,显然是不合适的。如果刘女士的受伤程度达到“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那么,张某鹏就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甚至被判刑。 总之,从“司法所长殴打租客”事件看,有权便张狂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规律和普遍现象。甚至在某些地方部门的掌权者那里,本该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幸福的权力异化为与民争利、欺压百姓甚至暴力相向的“拳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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