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30 06:51:27 点击: 次 来源:媒联社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浙江四家法院“神仙打架”,闹出七次“同案不同判” “同案不同判”一直以来备受争议。为化解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发布重磅新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后,又于2020年9月23日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格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 看到最高人民法院这两续两个大动作,上海吉嘉投资有限公司的周总心中百味杂陈,因为在他的公司与浙江飞达物流有限公司之间物流园区投资合作协议纠纷案件中,仅仅因为案件管辖权问题,自2018年至今,就经历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嘉兴市平湖市人民法院这两级四家法院的7次“神仙打架”,而且还在继续打。 2018年8月,上海吉嘉投资有限公司突然收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寄来的案件受理通知,得知浙江飞达物流有限公司以要求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签订的物流园区投资合作协议为由在该法院起诉。 上海吉嘉投资有限公司经查询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辖终112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民辖终第0019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3民辖终625号《民事裁定书》,发现产生争议的无论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还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上述法院也均将这两种合同纠纷认定为不动产纠纷,确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上海吉嘉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飞达物流有限公司之间的这一特殊合同纠纷显然就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嘉兴市平湖市人民法院管辖,而非由作为原告所在地的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尽管上海吉嘉投资有限公司以前述生效裁定为基础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后,该法院仍于2018年9月16日,坚持以该案是普通合同纠纷,而且浙江飞达物流有限公司是作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币,故该法院有管辖权为由驳回管辖权异议。 上海吉嘉投资有限公司对此不服,除依法提起上诉外,并按前述案例确定的特殊合同的专属管辖规则,于2018年10月12日向嘉兴市平湖市人民法院起诉浙江飞达物流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该合同无效。然而该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表示不同意立案,而就在交涉过程中上海吉嘉投资有限公司才得知浙江飞达物流有限公司原本先是来该法院立案,被拒绝后才去的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6日嘉兴市平湖市人民法院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2018年11月8日,经上海吉嘉投资有限公司上诉,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认为此案属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就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指令嘉兴市平湖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根据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裁定,浙江飞达物流有限公司基于同一份合同起诉上海吉嘉投资有限公司的案件,显然也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嘉兴市平湖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鉴于该案件的管辖权上诉案件正在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上海吉嘉投资有限公司就向该法院也提供了一份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该终审裁定。然而,2018年12月12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做出了终审裁定,维持了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的裁定,直接否定了同属中级人民法院而且是先行做出终审裁定的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从而形成了同一份合同产生的纠纷,同时存在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和按普通合同纠纷确定管辖纠纷的尴尬局面。上海吉嘉投资有限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无音信。 而更让上海吉嘉投资有限公司目瞪口呆的还在后面。嘉兴市平湖市人民法院作为案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被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受理该案件后,居然又于2018年12月28日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受理在先为由,自行决定又将该不动产专属管辖案件移送给了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而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也居然欣然接受。 该四家法院的上述一通操作,让上海吉嘉投资有限公司越发的内怕。最后采取了一个无奈的土方法:撤回起诉,提高诉讼标的金额,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4月25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海吉嘉投资有限公司重新提起的诉讼。浙江飞达物流有限公司对此未提出管辖权异议。 2019年7月24日,浙江飞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起诉。 关于该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纠纷,上海吉嘉投资有限公司原以为就这样稀里糊涂的扔那里了。然而,2020年5月,风波又起。 2020年5月,上海吉嘉投资有限公司突然又收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寄来的案件受理通知,得知浙江飞达物流有限公司又以要求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签订的物流园区投资合作协议为由,再次在该法院起诉。 上海吉嘉投资有限公司无奈只好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除了再次列出最高人民法院等法院做出的同类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生效裁定外,将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的生效意见也一并告知,希望法院之间不要再继续打架,闹司法笑话。然而,在2020年9月2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仍然是把该法院以及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时的观点又抄了一遍,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 2020年9月10日,上海吉嘉投资有限公司再次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简单算一下,因为该合同纠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嘉兴市平湖市人民法院这两级四家法院已经先后处理了7次。对于目前正在进行中的第8次,上海吉嘉投资有限公司原本已不报什么希望,“海曙区人民法院不愿自己承认错误,更不敢得罪上级法院,让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己主动认错又怎么可能?”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23日发布的新举措,让上海吉嘉投资有限公司似乎又看到了希望,“我们的观点,或者说是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法院的观点,哪怕在事实上都错了,只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正确,也应当统一标准进行处理,也不能各行其道”,“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的民心工程能真正落地,而不是悬在空中”。 上海吉嘉投资有限公司的窘境和担心的解决,希望是“同案不同判”问题解决的标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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