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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智障男子被杀害“借尸火化”,尸体买家、中间人为何不被起诉?

时间:2021-04-10 19:09:31    点击: 次    来源:陆火Media    作者:陆火 - 小 + 大

汕尾智障男子被杀害“借尸火化”,尸体买家、中间人为何不被起诉?
 
2017年2月,广东汕尾陆丰市居民黄某坚因患癌症在家中去世。
其弟黄某青为了帮助已逝胞兄逃避火化,通过朋友找到了原陆丰市湖东镇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戴某龙,并联系到另一名中间人温某耀,商定调包火化尸体事宜。
据报道,早在2012年,汕尾地区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全市火化率达到100%。
温某耀就调包尸体一事,与黄某斌取得联系。同年3月1日13时许,黄某斌驾车经过陆丰市,见弱智人员林某独自一人在垃圾桶旁捡拾垃圾,便下车将其诱骗上车。
途经陆丰市时,黄某斌下车到小卖铺购买白酒给林某饮用,后利用林某酒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机,将林某装入事先准备的棺木中杀害。
次日,黄某斌和温某耀到黄某坚家中,向黄某青收取10.7万元,并约定出殡当日调包装有尸体棺木的具体时间、地点。从中,黄某斌分得9万元。
同年3月3日中午,死者黄某坚出殡,其棺木被秘密送到别处土葬。
装有林某尸体的棺木,则被送往殡仪馆代替死者黄某坚火化,黄某青及其家属陪同至殡仪馆办理火化手续。
2020年9月,汕尾中院二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某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是,“购买”尸体用于顶替火化的买家,以及帮忙介绍的中间人,均未被起诉。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在相关法律文书中称:
买家黄某青构成侮辱尸体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不起诉;
中间人、原陆丰市湖东镇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戴某龙,则因“涉嫌故意毁坏尸体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未被起诉。
针对检方的不起诉决定,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无法证明中间人、买主对“黄某斌通过杀人方式寻得尸源”这一情节是知情的,因此,中间人、买主不构成故意杀人犯罪。
殷清利介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2条规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包括“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不起诉的法律根据和理由,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等内容。
殷清利认为,检方未进行相应的释法说理:没有讲明买主黄某青为何构成侮辱尸体罪,对事实、证据的分析没有充分说明;同理,也没有讲明中间人戴某龙如何“证据不足”。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买家、中间人涉嫌构成故意毁坏尸体罪,“毁坏既包括对整具尸体的毁坏,也包括对尸体一部分的毁坏,如非法解剖,非法摘取器官等。买家将尸体通过中间人进行买进,然后又明知无权处分该尸体,进而进行火化,破坏了尸体的完整性。其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中间人明知买家将尸体用于毁坏,进而提供帮助,也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共道德,造成尸体被毁损的后果,其行为与买家均构成故意毁坏尸体罪。”付建认为。
针对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付建认为,本案中,检察院认为买家系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最终作出相对不起诉;从法律上讲,情节是否轻微,要从犯罪行为的手段、对象、危害后果、动机、目的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一贯表现等综合考虑。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情节轻微”都有不同影响,从现有证据以及买家的主观恶性上看,是积极地寻找“尸体源”,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其他犯罪行为的发生,其行为应该受到追诉。
“检察院对中间人作出存疑不起诉,但是在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中间人参与了犯罪,也即对中间人而言,发现了新的犯罪证据。检察院可以将该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重新侦查,搜集证据,提起公诉。”付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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