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01 16:52:44 点击: 次 来源:陆火Media 作者:佚名 - 小 + 大
青岛律协会长张金海向官员行贿 ,“党内警告处分”就够了吗? 山东省青岛市律师协会会长张金海被举报“向官员行贿”,至今已近两年,却依然稳坐会长座椅上。这是山东乃至全国律师圈的一桩奇事。 2015年7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青岛市教育局原副局长、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查室原主任督学李振江受贿一案一审判决书,并牵出张金海等人涉嫌向李振江行贿的事实。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内容显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李振江接受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甲的请托,分别为张某甲的同事李某丙、荆某的孩子办理青岛新世纪小学、青大附中上学事宜,后收受李某丙、荆某通过张某甲所送的贿赂款5000欧元(折合人民币41946元)。 张某甲提供的证言显示,2014年上半年,两名同事委托他联系李振江帮忙办理孩子入学事宜;李振江帮忙办成后,两名同事来到张某甲办公室,给了他一个信封,让他给李振江送过去“表示一下心意”;此后不久,张某甲请李振江夫妇等人聚会,将信封给了李振江。 公开资料获悉,张金海系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党支部书记,2019年12月21日当选青岛律协会长。 被举报人张金海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认可被举报的基本事实: “2014年,我两个同事的孩子上学,我帮忙找了当时青岛市教育局的领导李振江,我和李振江30年前就很熟悉。我同事给了我一个信封,信封里是5000欧元。我回头召集了一个饭局,把信封转给了李振江。” 但张金海同时认为,此事系“人情”的事情,“每个人在社会上,都会面对生老病死、孩子上学这类事,谁不去想想办法呀?谁帮了忙以后,不会去答谢一下?所以组织来调查时,我也承认违反了党纪。” “李振江是我30年的朋友,我认识他的时候,他就是个普通教师;托我找他的是我的同事,因为孩子上学的事,而且是民办学校。一边是朋友,一边是同事,我在中间不但没有得到一分钱的实际利益,反而攒饭局都是我花的钱。当时更是觉得帮人做了一件好事,没想到会发展成现在这样。” 作为一名法律从业人员,将“行贿官员”这样的丑事,说得如此轻巧、如此冠冕堂皇。全中国的律师里,恐怕也只有张金海一人了。 主要举报人、青岛律师于凯曾说,之所以持续举报张金海,是因为“青岛有7000名律师,由一个有‘行贿官员’污点的人担任律协会长,是很丢脸的事情”。 他认为,张金海系被生效判决书确认为“有行贿官员事实”的律师,涉嫌违纪违法犯罪,应受相应处分,同时不适宜担任青岛律协会长。 2021年9月18日,青岛市司法局曾书面告知于凯,就其针对张金海的举报事项,已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但并未向于凯透露具体如何处置。 近日,青岛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回应舆论称,张金海“向官员送5000欧元”的事实非常明了,且已经过法院判决,但是,审判机关并未在相关判决书中对张金海的“送钱”行为作出定性。 在青岛市司法局看来,张金海的行为肯定构成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张金海党内警告处分。 针对举报人认为张金海“不宜担任会长”的举报事项,青岛市司法局认为,“选任会长是有程序的,张金海担任会长的程序没有问题”;张金海“不宜担任会长”的举报理由并不充分。 张金海本人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说,“对我而言,干不干会长真的没有任何兴趣。我现在就是凭着责任在这干,为着广大律师的利益在这干,可以说,我忍辱负重在这干。” 张金海还说:我们有组织,组织怎么安排,我就怎么办;这不是我个人的事,不是我想当会长就当,不想当会长就不当。 也就是说,张金海承认自己行贿,青岛市司法局也认可张金海行贿,但是,张金海只能“忍辱负重接着干”,哪怕想辞职也不行; 青岛市司法局的观点更直接:已经党内警告了,还要怎么样呢?行贿会长张金海,你就接着干下去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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