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01 19:26:57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 ,罗翔曾这么说! 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 朱征夫称,明确性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但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任意“、”情节严重“、”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表述过于模糊,而这些又是该罪的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的模糊性不仅影响人民群众对于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导致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最终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减损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的敬重和信仰。因此,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 该条消息发出后,引发网友广泛热议。在@中国新闻周刊 官方微博下,网友们几乎一边倒地支持该提案。 “寻衅滋事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 “专为弱势群体准备的口袋罪。” “建议提的不小心也有可能定义为寻衅滋事。” 事实上,在法律界,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的声音一直存在。 例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知名刑法学大佬罗翔,就曾多次撰文呼吁废除寻衅滋事罪。 在《再论寻衅滋事罪的废止》(点击蓝字查看)一文中,罗翔提到,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口袋罪,最大特点是模糊,而模糊导致法律适用的任性与随意。 罗翔称,在某种意义上,它赋予执法机关以绝对的权力去任意解释“寻衅滋事”,说白了,几乎没有什么行为是寻衅滋事的手掌拍不到的。这就类似于古代的“不应得为罪”,“触类弘多,金科玉条,包罗难尽”,只要让公权力感到不快,都属于“不应得为”。 从政策角度看,“口袋罪”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但这只是硬币的一面,在另一面,模糊的法律让人无所适从,进退失据,投射到整个社会层面便成了失序和动荡。 历史上有不少著名的“口袋罪”,如我国曾经的“流氓罪”。许多今天我们看来“平常”的行为,如开办家庭舞会,在“严打”年代都被定为流氓罪,判以监禁甚至死刑。 罗翔称,寻衅滋事罪的另外一个问题在于体系性失衡。寻衅滋事罪的基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兜底罪名很容易导致轻罪重判,重罪轻判,与罪刑相当原则抵触。 罗翔同时认为,寻衅滋事罪也并非一无是处,作为补充性罪名,它可以最大效率地实现刑法的惩罚功能。但是,由于其模糊性与罪刑法定原则存在巨大的冲突,以致不可避免地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同时,兜底罪也导致它与其他具体罪名的体系冲突,无法通过罪刑相当原则的审视。 罗翔认为,寻衅滋事罪应当如流氓罪一样被继续分解,分解为符合明确性原则的具体罪名。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等具体罪名都可以实现对相关行为的打击。 “如果认为这些罪名无力打击所有的犯罪行为,那么应该做的是扩张这些具体罪名的犯罪圈,而不是设一个兜底的口袋罪来制造新的麻烦。” 口袋罪很容易成为学界研究的焦点,主要是因为它与法治所追求的对公权力的约束有冲突。 “对民众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如果法律规定模糊不清,那么公权力就会成为脱缰的野马。“罗翔如此写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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