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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法治的区别(2-1)

时间:2019-08-23 08:14:47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愚悻 - 小 + 大

中西方法治的区别(2-1)
 
 
对于“人治”,看来我不得不再罗嗦几句了。有些人是以最便捷、最简单且最安全的思维来看“法治”与“人治”的。人类意识流具有主流与非主流之别,而“主”与“非主”只受时代统治权力左右,其真理性与“主”与“非主”大都无关。
我们绝对不能简单地以“人治”、“法治”来划优劣线。其一,二者都是通过人来实现,无论人们怎样去区别,但这种共性却是不争的铁的事实。其二,法治和人治都存在一个“德治”量度,不能粗暴而简单地脱离“德治”去断其优劣。
“人治”与“法治”中的“德治”量度必须尊循两个法则,即大数法则、人性法则。治理如果有利于大多数人利益、合乎普遍民众的感性集合和常规意识集合,那就表明该治理符合大数法则;在确保大众利益的同时,宽容人性中的多元存在,用人性中的“善”去制约人性中的“恶” ,扶持人间的“弱”约制人间的“强”,防止多数人对少数人“恶”的侵犯,那就表明该治理符合人性化法则。倘若治理背离这两条法则中一条,则该治理就不是好治理。
当然如今中国鲜有人敢不赞同“法治”且不去反对“人治”,这既是权力对国家治理的一种需要,也符合西方当今意识主流。实际上,中国传统文化如儒学、道教等都是崇尚人治,只有韩非子、李斯才提倡法治。为什么人谓国学都不为“法治”叫句好?原因是中国历史上的法治实践并未给大众带来多少好处,由此说明“法治”这个东西也是要去甄别的。
我不得不简单说一下,今人诋毁的三十年前的“人治”,却是夜不闭户、路不拾遗,黄、赌、毒几乎绝迹,社会风貌一片正阳的年份。倒是谴责人治同时高喊法治的“特别是”年代,精神文明道德已接近历史最灰暗期,信仰混乱、权贵腐败、物欲横行、道德沦落、文化低俗、诚信丧失,假大空充塞社会、黄堵毒填造辉煌……。由此可见“法治”之说的虚伪性!
现今中国的法律并没有完全跳出人类阶级社会法史定势,不少条文律治的针对性相当明确,充分显现“治民以严、待吏以宽”的法治特征。如“妨碍公务”、“公安条例”、“企业破产法”、 “禁止工人罢工”等,只要是治律于老百姓的,一个接一个地迅速出台。凡属不利于官吏的,千呼万唤始未出,如官员财产公示,公共资源及全民财产的使用或转让(含土地),政府官员工资及职务消费,养老保险多轨制等等…。这种严民宽吏、护强制弱特征更多地潜为隐性,不仔细想叫你觉察不出。嫖娼是罪包二奶无罪,黄牛党为小利炒票有罪,有钱人炒楼谋大利无过,偷窃一万罪当贪污几百万,暴力抢劫一千罪过权势抢夺百万…。此例同类性质罪过,后者对社会危害更大,只因犯罪群属有别,重、轻责罚两重天!数不过来的铁血现实一再证明中国法律在治民、待吏上采用双重标准,这难道是法律的公平?!
我之所以提出“法律的不公平很难有公平的法律去纠正”的观点,是基于“法律的不公平”是由人生产出来的,只要生产的权力掌握在少数人手里,法律公平的尺度也就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精英政治就是少数人政治,而如今的精英群中参杂了太多的假精英。真正的精英是产生于普罗大众与磨难之中,且能带领或代表绝大多数劳动民众行动或说话。现在媒舆已经把精英泛化了,似乎有权的是政治精英,有钱的是经济精英,有文化地位的就是知识精英……。这类精英不具备“带领或代表绝大多数劳动民众行动或说话”最基本职能,掌握的公平尺度与绝大多数人的实际公平利益存有很大差异,他们虽然容易生产“法律的不公平”,但很难挖掘出符合大众利益的法律公平。只有人民大众真正能够当家作主了,才能有效地使用民主政治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把人世间一切不公平宰杀在法律的襁褒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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