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8-24 09:21:08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愚悻 - 小 + 大
中西方法治的区别(2-2) 世界上本来就不存在离开人治的“法治”,这不光因为法律是由人制定的,更重要的是法律是由人来执行。即使法律制定得再合理、再公平、再正义,倘若碰到歪嘴和尚,念出来的也只能是歪经。在整个“法治”过程中,如果法治自由裁量权依然集中在极少数人员手里,而极少数人员因自身道德素质和外部权力威慑双重原因又使该权让度到权势,这就不可避免地让名义上的“法治”变成事实上的“人治”, 使“法治”难以走出“人治” 怪圈。在法治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上,面对形形种种权势,法律的程序及律师的博弈都是极为有限的,大都时候只是个摆相。由此我就想到,只有民主政治才能彻底解决法治自由裁量权中的公平正义问题,不但能让大众参与法治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更重要的是直接参与法治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普法制国家的陪审团制度,仅仅是大众参与使用这种权力的一步。 真正有利于人民大众的“法治”人人都企望,大众所企求的“法治”与主流宣扬的“法治”是不一样的。企求“法治”是为了保护企求者的权益,宣扬“法治”是为了保证法律制定者的统治。实际上中国绝大多数公民从来不会、也不敢蔑视法律,即使对那些有倾向、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文,只要不危及他们生存底线,同样接受,同样敬畏,同样尊重!相反蔑视法律其中包括宪法的是腐败的贪官污吏,是肆无忌惮的公权力,是坚挺而肥硕的金钱。底层人民要想从“法治”中讨到公平绝不是易事,因为人类的不公平很难用不公平的法律去纠正。引起社会动荡的不是长期敬畏法律的普民,也不是游落在社会上的流氓无产者,唯物史观告诉我们,真正的刁民本是不存在的,只是社会的不公平才迫使极少数普民沦落为刁民。社会主义中国应该和谐稳定,维稳本来是不需要成本的,一切不稳定因素均不来源于民众,公权力的蔑视法律才是主因。 主张法治,反对人治,这是200多年前资产阶级启蒙时的口号,人类历史长河本就存在“人治”与“法治”之争,中国如此,西方更是如此。只是现今中国的“不争论”以至对“法治”推崇形成一边倒,而在西方,这种争论并未停息。在“法治”与“人治”之争中,又有人引出“德治” 概念,因此,楼主在论法治之时,应该清楚历史与现实的“法” 、“人” 、“德” 三治之争及其之别。 当今中国“法治”起始于诽毛的“人治”,是资改派为贬毛主席时代而为“特别是”涂脂抹粉而大肆宣扬的骗人口号。法律是最具阶级属性的政治产物,不论法制中的法律属性而单提“依法治国”,这是任何制度、任何国家都可接受且喜欢的东西。“依法治国”的本质是“精英治国”即精英政治,它是属于西方资本主义政治文明形态,与社会主义“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相对立的,此点,应说清楚。 法律从来就产生于权力统治层,非此,法律为国家政权服务的根本效能就丧失了。如果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那法律的公平正义就会倒向人民一边,如果是精英治国,那法律就无疑会向精英们倾斜。我国目前法律绝大部出自精英之手,普通民众在法制上的制订是难有话语权的。有人故意拔高法治与法律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是准绳”、“法律无情”、“法律神圣”等等,仔细想起来这些说法有点儿蒙人。什么是准绳?人民的根本利益才是准绳。什么最神圣?劳动神圣,尊严神圣,人民权利最神圣!什么大于天?连台湾国民党前主席吴伯雄都喊:“人民大于天”,哪知我们冒出了个“法大于天”!在腐败的权势面前,在坚挺的金钱面前,法律往往是那么扭曲和无力,疏而有漏,看似无情却有情。 “法治”与“人治”并没有本质区别,只是有表面上的不同。“法治”是通过人来实现的,“法治”自始至终,一直是“人治”在主宰。等等……。 |
责任编辑: |
上一篇:特朗普一意孤行的必然性
下一篇:谁给了迪士尼坚持翻包的勇气?
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