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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器,大有讲究

时间:2019-11-22 08:14:5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马宁 - 小 + 大

国家机器,大有讲究

前些天向大家简要介绍了台湾的选举制度。有些网友产生疑问,国民大会与人民代表大会有什么区别呢?这里边的区别还是挺大的。
台湾现在已经没有国民大会了。我们就只看1947年生效的宪法是怎么规定国民大会的。1947年宪法共有175条,其中第25条至106条是有关国民大会与其余五权的。国民大会是第三章,从第25条到第34条。
1947年宪法对国民大会做了一些处理,以限制国民大会的作用。但是国民大会及其领导下的五权共治是孙中山的政治理想,这个政治理想总体上体现在了宪法之中。孙中山说,“政就是众人之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之事,就是政治。"
国民大会就是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这个政权不是我们平时说的“国家政权”的那个政权,而是孙中山说的那个“政”权,就是“众人之事”的那个政的权力。具体有哪些权力呢?有四项:
一、选举总统、副总统。
二、罢免总统、副总统。
三、修改宪法。
四、复决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
可见,众人之事,就这么点事。常规情况下,由于修改宪法这种事情不会常有,所以国民大会的实际权力就是选举和罢免总统副总统。因此,每六年才召开一次,和总统任期相同。
国民大会于每届总统任满前九十日集会,由总统召集之。
显而易见,这个“政权”实际上是华而不实的。国民大会的实际权力有限,根本无力代表国民管理国家。而且连个常设机构都没有。其实这部宪法的原则,也是政权与治权分离。治权就是那个“五权共治”。这才是真正的国家政权。国民大会不过是被架空的空架子。
国民大会之所以搞成这个样子,是因为原来国民党的五五宪草里,把国民大会搞成了国民党的玩物。国民大会不但不可能像孙中山设想的那样是“直接民主”,而且在五五宪草中,还藏了许多私货:
在中央与地方权限等重大问题上根本违背了孙中山遗教的国民党人,为什么要在国民大会的职权上坚持孙中山的不通理论,赋予国民大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四权呢?其原因就在于:在“五五宪草”的体系中,赋予国民大会四权,有利于国民党对政权的垄断。因为:第一,国民党既以国民大会为民意机关,可以创制法律和复决法律,而同时又在“五五宪草”中规定,立法院为中央行使立法权的最高机关,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宣战案、条约案等权力。从“五五宪草”的上述设计来看,作为民意机关的国民大会,只能创制立法原则和复决立法院通过的法律之权,而不能具体立法,具体立法权在立法院。这样不仅造成立法程序的叠床架屋,同时也使作为民意机关的国民大会缺少经由具体立法来控制政府的手段。如议决预算案,这是民主政制下民意机关控制政府的最重要工具,因为预算案必须一年通过一次,若民意机关不能从预算案来控制政府活动,那么,所谓政府向民意机关负责,只能是一句空话。第二,国民大会虽拥有四权,但按“五五宪草”规定,它每三年才召开一次,会期一个月,闭会期间又没有常设机关代行职权,其人数又多达三千人以上。在这样短的会期中,以这样多的人数,它如何能行使四权,监督政府?其结果只能是形同虚设,便于国民党的一党独裁。故此,早年作为蒋介石心腹干将参与制宪工作,五十年代后又从国民党营垒中分离出来,成为蒋介石政治对手的雷震,在评价“五五宪草”的这一设计时就一针见血地指出:“《五五宪草》上所规定的国民大会的权力,在表面上看来似乎很大很大,而实际上什么作用都不能发生。其结果所致,所谓五权必将变为一权,即总统之权变为万能罢了。”
————郑大华:张君劢与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五权都对国民大会负责,可国民大会三年才冒个泡,这不是开玩笑吗?所以起草宪法的张君劢干脆进一步把国民大会搞成一个更加空的空架子。
而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则完全不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不是单纯的立法机关或者民意机关,而是以权力机关的身份代行立法权。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人大具体有什么权力,宪法做了明确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权力同样很大: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国民党的1947年宪法中,这些权力分属国民大会、总统、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等。所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地位是相当高的,体现的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政治理念。在这种政治理念下,不存在什么独立的权力,更不会允许诸如法官终身制之类的事情存在。
从宪法条文中也可以清楚地看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唯一拥有释法权的机构。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香港基本法的释法权同样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是在基本法中开了后门,把部分释法权授权给了香港法院。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基本法中开的后门还真不少,导致了许多问题。比如著名的第23条,要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禁止若干行为。但是这个立法工作在行政区就是推行不下去。在基本法中,特首代表整个特别行政区,但是其本身只是行政长官;同时行政长官又不对立法院负责,可是立法院又要审议施政报告和各项预算。如果说行政长官和立法院还各有各的应付对方的手段,那么香港的司法完全独立,不仅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院,而且独立于中央。基本法第2条就规定,特别行政区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国家机器搞得这么七零八落的,加上特殊的政治氛围和社会氛围,自然运作起来就各种乌烟瘴气了。
对于资本主义来说,乌烟瘴气就是民主,面子上好看,冠冕堂皇;对于现实利益来说,这种互相制约、拆台、挖坑、暗算、明争暗斗,也有好处,使国家机器不可能脱离资产阶级的掌控,相反会越来越依赖于各种势力的支撑;而且在这个过程中还创造了许多讨价还价的空间。但是对于一个国家或者一个社会来说,特别是对于底层社会来说,这除了增添茶余饭后的谈资,没有什么实际价值。

【原文网友留言】

咸鱼
怎么还关注这些形式上的东西呢?什么一人一票、议会制、总统纸、有反对党派等等,我就问一句:普通人可以参与国家大政、国家事务的决策吗????
即使是选举,候选人的政策有啥区别呢?无非是有的代表金融业媒体业利益更多点、有的是代表能源业钢铁业利益更多点,有没有代表普通人利益要求提高劳动底薪、限制资本收益、提高劳动报酬、做好公益性的医疗和教育的候选人呢?
没有。
中国呢?也没有。
关于前面两位的选举和表决的问题,中国更近似早期的资本主义,只有有产者和贵族才可以参与政治(各级官员、商业大佬、各界精英);英美的一人一票也只是选本选区的议员,而且这些议员的主张对普通人利益增减影响不大(很多发达国家投票率还没过半,可见他们也觉得投不投票区别不大)。
而且目前为止,无论什么制度,所谓民主都只是涉及决定领导人的更替而已,而其实什么领导人上台区别真不大,只要都出身一个阶级,区别只在于代表这个阶级哪个部分的利益更多点。

作者
 嗯。形式上符合社会主义的政治原则,并不能保证就是社会主义。阶级路线才是最重要的。着眼点不应在有没有人跳出来大喊大叫投反对票上。


 谋贵众,断贵独。印象里,西方代议制就是把不同诉求的群体划而治之,然后要干什么事了之后,就放在同一个议会里,资源充分的时候是妥协和商讨,资源匮乏的时候那干脆就扔皮球和扯后腿了。新中国的民主集中制要搞个什么事就是,中央传达命令,所有代表就此发表意见,中央听取后再决定是否开始,若否,则各回各家,若是,则所有相关群体就当无条件接受上级调度。
 多权分立,虽说从目的上是为了相互制衡,但实施起来往往就变成了彼此掣肘。个人感觉还是一个没有强势中心的原因,没有大脑的统一协调,五脏六腑由着自己的性子各行其是那能不出事吗?

咸鱼
 从目前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看,是做不到“大家的事情大家一起决定”的。
普通人能做的就是参与领导人更替、对国家事务表达自己的观点并有效施加影响最终起作用。
参与领导人更替(选举)对各国普通人其实都一样,习李没区别、特朗普希拉里也没区别、马克龙和勒庞也没有区别。
我认为,区别就在于后者,表达意见、参与决策,这方面中国做得极差。
网络上表达意见的话动不动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敏感词”。
现实里表达意见连领导人都见不到,还会被当成上访的。人多点去又被当做群体事件。人多点不去找领导去申请集会还得等待批准,而批准100%不会被通过。
这些方面欧美的发达国家确实先进一点。
 
忘得快
 其实从核心不兼任人大委员长以及人大委员长的排次,就可以看出“最高权力”的微妙位面地位了。
 
作者
 核心兼任委员长,权力可能太集中。不过许多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由省委书记兼任。
 
小董
 最后一段有点突兀啊,和前面的逻辑关系没有讲清楚,突然就抛出一个结论……
你这是要变成另一个新潮沉思录吗……
 
作者
 你还要我怎么清楚?说多了,不知道哪个词出问题,分分钟删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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