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0-03 17:30:3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奇葩】范冰冰偷漏税过亿,免于刑事处罚! 自从崔永元5月24日发出“一个真敢发,一个真敢领”——范冰冰荣获“国家荣誉造就者奖”的微博之后,继而曝光演艺圈拿着天价片酬偷税逃税,到今天,终于尘埃落地,税务总局公布:“从调查核实情况看,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但是,这种是怜香惜玉的处理,全国人民不服! 消息称:“由于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范冰冰偷桃税款1.34亿元,肯定不是一次所为,应该是N次偷桃税款的累积。 刑法规定:“第二百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从逃税数额巨大来看,范冰冰是累犯。“由于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把全国人民当法盲,是对范冰冰的庇护,企图让范冰冰逃避法律制裁。 范冰冰被行政处罚的确是第一次,而且没有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这不说明范冰冰是第一次逃税,之所以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是有关方面不作为,没有处罚。以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来规避范冰冰可能受刑事处罚,这能说得过去吗?杀人放火、强奸、偷盗、抢劫、受贿等刑事犯罪者,多数人以前都没有受过刑事处罚,那不就成了那些犯罪分子不受惩罚的理由? 所幸崔永元举报了范冰冰偷税漏税,如果没有人举报,七年一过(偷逃税款的最高刑期是7年,追诉时效只有7年),范冰冰就逍遥法外了。这一次范冰冰偷逃税款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下次再偸逃税款,岂不也因为以前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可以继续逍遥法外? 偸逃1.34亿税款,和在国库里偷盗1.34亿的性质没什么区别。如果是偷盗,枪毙是没二话说的。为什么偸逃税款数额如此之大,还能逃避刑事处罚? 范冰冰偷税漏税只是演艺圈冰山一角,只要范冰冰能得到开脱,后面的人被查出来,即可依葫芦画瓢。这大概是对范冰冰网开一面的真实意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掏一只鸟卖了,判了10年徒刑,摆个气枪打气球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与偷税1.34亿相比,平等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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