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6 06:52:10 点击: 次 来源:开悟堂 作者:钱浩成 - 小 + 大
论维权的走向 维权,顾名思义,就是维护权益。有维权,那么必然是侵权在先。 侵权,就意味着霸道式的主动进攻,意味着强行破坏既有的、和平相安的协议。因为,侵,是一种战争的行为描述。它往往和“略”字搭配,共同组成一个“侵略”的词组。而侵略一词的使用,就意味着两个国家,已经爆发了战争。 侵略是人类公认的一种非法行为。而侵权和侵略相比,只是国家和个人范围上的差异,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因此,相对侵权的非法行为,维权就有了自卫反击的合法性。 显然,维权是侵权行为逼出来的。能够进行侵权行为的,和能够进行侵略行为的国家一样,往往都是一个强势的集团。这种行为的发生,往往是在一个无视他人天然、合法存在的观念下产生的。因此,侵权和侵略一样,都是一种野蛮向文明进行的挑战。 从表面上看,侵权都是因为一个小小的矛盾而引发的。而本质上却是有组织、有预谋的故意行为。因为侵略者,向来都是这样做的。因此,侵权的发生,产生的后果就是一场生死的较量。只有力量相当,才会有阻止侵权事件的发生和继续肆劣。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希特勒发动的二次世界大战,以及伊拉克萨达姆发动的侵略科威特等事件中,获得印证。 因此,侵权行为不仅仅只是违法的行为,而是一种非法的行为。因为,违法行为往往是一种无知失误下的非故意行为,故而还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通过法律来进行调解,而获得解决。而后者,则是一种无视法律存在的故意行为。如果对侵权行为的妥协和的放任,就如二战前,英国首相张伯伦对纳粹德国的妥协一样。最终是要以爆发全面的战争为代价的。 中国的维权,有着悠久的历史。过去封建制度下的冤狱,是维权的起因。但是,因为仅仅局限在较小的个人范围,因为往往得到拦骄喊冤等越级告御状,而获得及时的解决,从而没有发生扩散,引起重大的全面性的事件。对于无法昭雪的,往往都由其后代、乡邻或侠客、义士,以报仇、民愤或个人见义勇为的方式,予以了结。而这种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一个人的局部战争。只有当冤魂遍地,民不聊生时,才发生大规模的起义。 事实上,历史上的农民起义和宫廷政变,都是一种反侵权的维权行为。差别只是在侵权和维权的层次、环境、范围和规模上的不同而已。 维权的产生,就意味着法律的失效。因此,采用法律的手段进行维权,原则上是一种妄想。而法律能够起到作用,也只是在维权产生的社会力量能与侵权者相当的前提下,才能起到一定的效果。如果维权产生的社会力量,大大超过侵权者,那么迎接侵权者的,就是死亡。而此时的法律,也只是履行一个手续而已。发生在清末浙江的杨乃武和小白菜一案是最好的案例,而发生在去年上海和鄂西的杨佳和邓玉娇,以及瓮安、石首等事件,也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至于当今发生在福建游精佑的案件,是一个典型的比较双方力量的进行时案件。 追朔中国的社会化维权,正式发生应该是在20年前的6/4事件。这个事件发生的本身,也是一种维权。只是这个维权和当今维权的区别,在于6/4维护的是公有制下全体中国人的权益,而当今的维权是个体身上实际而具体的权益。 6/4的血案,本质上是打破了公有制的社会共识,宣告了中国公有制的结束。而社会的法制非但没有得到加强,反而进一步给强权打开了为所欲为的大门。于是,中国的维权,不仅没有因血案的发生,进行反省和自律,而使维权得到解决和消失,反而会呈癌细胞扩散般迅速蔓延到中国社会的所有机体。(这就是本人当年预言大规模腐败将成趋势的理论依据)。不过,在新的社会共识没有建立起来之前,是不会再出现那样大规模的维权行为的。而是以个体为主,行为分散为特征。 经过20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由于没有重视个体人的主观能动性因素,使中国没有进行现代社会的正常转型,导致没有建立起现代社会发展的科技发动机。这样中国的经济建设和发展,就只有建立在被施舍(依靠外来加工)和变卖家产(出卖资源)的基础上。前者能起到缓解了社会压力,帮助社会进步的作用;而后者则必然要引发内部的纷争。 当2008年爆发全球金融危机后,对外的依靠被大大地打了折扣。缺乏科技创新而又积累了大量资本的中国,不得不将经济发展的方向,指向内部。于是,在忽视和玩弄内部游戏规则,而不是努力建设一个良好规则,并共同遵守的习惯和指导思想下,对内的经济发展,除了继续加大不受限制的无边的国家投资,进行重复建设外,就是对社会福利的再投入,以及对国人肆无忌惮的进一步掠夺。前者无庸质疑是要发生的,中者则只能起到一个短暂的缓冲作用(大约一年),而后者无疑是在对自己的国民进行宣战。因此,侵权的行为最多只会有一个缓冲的间隙,然后必然会爆发式地增长。 维权的存在,本质上是宣告法律的破产。因此,有维权的环境,是法律的一个盲区。维权的持续存在,不仅表明政府的不作为,也预示着无政府状态的事实存在。当维权成为一种长期存在的现象,并因此要颁布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时,不仅说明这个国家对法律常识的无知,更体现这个国家在向世界公开宣示,自己是一个没有法律制度的国家。 如果把一个人看作一个国家的话。那么,法律就是一个人可以自由活动的一个人国家的边界。而侵权就是对个人国家边界的一种侵犯。当这种侵犯表现出无节制的故意行为,而不受到及时的制止时,这种侵犯,就在等于向这个个人宣告进行一场战争。那么,作为个体的人,就自然拥有维护自己边界的自卫和反击的天然权益。这就是维权的天然合法性。所以,维权的抗争是上帝赋予的一种自我保护的权力。 当维权行为被制度化时,就等于宣布侵权行为的合法化。限访、截访、维稳等政策的出台,不仅不是解决上访,而是对侵权行为进行鼓励的一种暗示。因此,侵权和维权行为的泛滥,是不用什么高明的人去预测的,而是瞬间就能体会、看到、甚至被迫加入的。 维权的国家制度化,不仅意味着侵权的泛滥,更意味着维权的无解。那么,这个国家的每一个人,毫无例外地都是一个排在戏院门口,等待上台演出的一个演员。所以,在去年底,我发出了《维权,你排在第几号?》。 维权的无解,也意味着维权将从极其分散和表面的简单行为,向集中、深层次和复杂的社会运动方向发展。 维权的无解,必然会产生同病相怜的共鸣,就必然会产生一种社会共识。当这种社会共识诞生时,被分散的社会力量,就自然又以新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凝聚。维权的无解,使这股力量没有自我消化的渠道,而只会无限地增长,只到顶破侵权的笼罩,只到埋葬侵权的行为。 形象地说,最初的侵权,就如人的皮肉被划破一样。如果侵权行为的肇事者,当时表示歉意,那么这种划破,就属于无意间的偶发事件,是会得到被侵权者的谅解的。当无视划破他人行为的发生,不仅不予理睬,反而指责被划破者待的不是地方。那么,这种行为就会被迫走向故意的侵权。被划破者,就要寻求第三方的社会解决。而作为整个社会的第三方,却又公认或默认这种划破的侵权行为是合理的时候。矛盾无解,并开始走向敌对。(这是横向发展的形容) 如果用个人的肉体和伤口细菌来形容。那么,不小心划破伤口,而不予以及时的处理,这个伤口就会进一步受到感染而发炎;如果认为这个伤口的发炎是正常的话,那么,炎症就会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通过表皮,继续向肌肉,最终到达骨骼。如果这种疮口满布全身,那么,最终爆发并发症而导致真个人的死亡,就是铁板钉钉,无庸质疑的了。(这是纵向方面的解释) 中国社会的维权,已经经历了20个春秋,其无解,导致维权行为已经告别独立而分散的加法时代,开始向集中、深层次和乘法过度。 因个体维权行为的无解,迫使维权向集体的运动方向发展。维权无解的个体,不得不在严酷的事实面前,被迫认识和放弃呈分散状态的个人诉求,转而投向集体的权利争取。这种过度,不仅能给已经处于绝望而分散的个体,带来新的希望,更是用事实在培养和造就一个合格的公民。现代社会的民主意识,就是在这片荒漠中,通过不得不的方式,扎下根。而小集体诉求的无解,必然会继续自然地酝酿更大规模的集体。板快的自然拼接,最终形成整个社会的共识。 中国社会的封建意识,是一个刑不上大夫的等级社会。这种社会的本质,是迫使法律进行断裂。这种断裂从根本上是违背法的精神,实质上是在宣布一个无法的社会。在过去的2000多年里,维系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儒家人伦文化。那是一个社会共识,是一个没有等级差别的、社会自律的普遍之法。而存在于文字上的法,只是一个补充。就如两个国家发生纠纷时,是先协商解决;在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才考虑动用武力一样。显然,武力只是一个最后不得不在被迫环境下使用的一个正常社会的补充工具。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法律,正是和武力具有相同的地位。 进入现代社会,法律将脱离封建社会时的配角,登台出演主角。而整个中国社会,却把法律看作是一个配角或跑龙套的。自然舞台上的戏,就显的不伦不类,杂乱无章。封建社会旧主角不愿自动成为配角,而时代的观众又讨厌旧角色。于是,观众和演员的矛盾发生了。不甘卸任的老态龙中的旧演员,就期望通过穿上新演员的服装,以求蒙混观众的眼睛。无奈身躯、体态、精力、动作等,无时无处都体现着旧的影子。对观众一时的蒙蔽,最终只会换来观众被愚弄和羞辱的巨大愤慨。如果不及时下台,被激怒的观众,会在忍无可忍的状况下,越过乐池,冲上舞台,揪翻老演员,大闹戏院。 其实,20年来的中国社会,已经不知不觉地成为了一个不断开发和生产侵权和维权产品的研究基地和工厂。我们从中国公民五花八门的维权种类上,就可以看到,这种被制造出来的维权产品,简直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地发挥了人类“智力”的极限。 到目前为止,不但在产品上,不停顿地创新,而且在规模上,也开始屏弃过去小农经济的作坊形式,发挥国营企业的垄断优势,进行大规模集约化的批量生产。 在工业社会,不受限制地大规模地生产,必然会导致经济危机。而大规模地生产侵权和维权的社会群体产品,最终会导致什么呢?这个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中国的维权,将告别分散而个体的行为,在可能表面缓和的一年里,完成加法到乘法的转变,开始迈向板快的集中,继而走向有组织的道路。 2017-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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