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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的小孩,今天有没有哭?

时间:2020-02-26 15:39:35    点击: 次    来源:    作者:abc66 - 小 + 大



2月24日下午,湖北十堰市张湾区花果街道办事处铸一社区内,志愿者到居民家里检测体温,一位六岁的小男孩打开了门。志愿者问其家里情况,小孩说就他和爷爷两人在家。

志愿者进屋后发现,小孩的爷爷在床上躺着,身上盖着被子,向老人问候,无应答。志愿者上前检测,发现老人已经离世几天。

志愿者大惊,赶紧报警并向社区报告,将老人尸身运走做进一步尸检。一个六岁小孩对死亡并无概念,他并不知道爷爷已经死亡,认为爷爷只是睡着了,他怕爷爷冷,抱来被子盖在爷爷身上。

志愿者问小孩,爷爷不能为你做饭,你怎么吃饭,小孩回答,家里有饼干,饿了吃点饼干,渴了喝点水。再问,发现爷爷不会动,为什么不出去找人,小孩回答,爷爷说了,不能到外面去,外面有病毒。

好悬!假若再晚几天,小孩恐怕也要饿死。得知爷爷已经逝世,天真的小孩,今天有没有哭?



经了解,老人有个儿子,目前在广西柳州工作,由于武汉封城,暂时回不来。随后,社区将小孩接走扶养,后续工作正在进行中。

这是起人间惨剧,既然是惨剧,当然要寻找责任人或责任部门。本人思考半天,按照现行的法律与制度,真的无法确定真正的责任人。

按传统观念,孩子的父亲是第一责任人,他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但他有现实的困难,不可抗拒的困难,因为武汉封城,只能将老父幼子留在武汉,他尽不到赡养之责,责任真的不在他。

唯一需要问责的是,既然不在老父幼子身边,为什么不每天打电话问安?你不心疼父亲,也不爱自己的孩子?心也太大了吧!

社区与当地政府似乎也无责。在中国,养老问题归于子女,中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婚姻法》相关条款规定,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在老人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有要求子女给予生活费的权力。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有赡养义务的人,必须履行赡养义务等。在我国,没有哪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社区等相关部门,有赡养照顾老人的义务,因此,社区与相关部门也是无责的。



世上好多事情是找不到责任人的,比如各类天灾。还有一些事件,由于证据的淹灭,也找不到责任人,比如山火等,找不到明确责任人的,只能按天灾来处理。

但是找不到明确责任人,并不能成为坐视悲剧发生的理由。

放眼世界,许多国家的养老责任并不归于子女,比如世界最发达的美国,养老方式分为居家养老、社区养老与公寓养老,养老费用大多由老人养老金、政府补助金与慈善机构捐助为主。瑞士、日本等国家与美国类似。不过这几年,老人们喜欢居家养老,瑞士政府为居家养老者提供个人卫生、安全警报、看护、送饭、陪同散步等在内的全天候服务。

十堰这起事件,只是冰山一角。

最近几年,独居老人逝在家中,无人发现的例子很多,输入“近年去世独居老人无人知道”搜索一下,可以搜到数万条信息,随着独子家庭中的父母渐渐步入老年,再不重视,独居老人逝在家中无人知现象只会越来越多。

湖北十堰发生的这起悲剧是不幸的,但也是幸运的,它发生在疫情严重时期,社区志愿者隔几天到家检测体温,发现了问题。假如在平时,这位老人去世,小孩不懂事,当家中饼干吃完后,他会不会出门求助,真是个大问题,假若不会呢,是不是要酿成更大的惨剧?



现在社会人员流动性大,成年子女压力也大,他们很可能无力承担双亲的养老责任。城市里老人大多有养老金,状况好些,农村老人更惨。

是该重视老年人的养老与独居老人的照看问题,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应有能力逐步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减轻成年人的压力。



 
责任编辑:大地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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