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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塞钱就减少罚款,“敲诈式执法”应彻查

时间:2020-09-18 09:36:33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于立生 - 小 + 大

私下塞钱就减少罚款,“敲诈式执法”应彻查
 
 
“塞钱”6千,罚款少6万!之初,是6月19日扣车后,告知一律顶额罚款——超限(超重)要罚3万元、车辆改装要罚2万元、扰乱执法要罚3万元,合计8万元;但在当事人邢某某经人“点拨”,连续三次、每次“打点”2000元后(吃请送礼除外),就急转直下,变为超限(超重)罚1500元、车辆改装罚5000元、扰乱执法罚1万元,骤减了6.35万元,最终罚款1.65万元。近日,邢某某等8名货车司机,遭遇河南濮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敲诈式执法”——每人差不多都花2.6万元,才取回被扣两月车辆一事,引发舆论关注。(9月8日《河南商报》)
拿超限(超重)来说,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43条,本从车货总体积和车货总质量两个维度,设置了客观、量化的阶梯式罚则及罚款上限。诸如:车货总质量超限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有多项违法行为的,罚金应累计,但累计罚金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相关执法人员,之初告知一律顶额处罚,纯粹就是把具体规定晾在一边,口含天宪,拿顶额罚款恐吓当事人,并预留出讨价还价的空间,以图最终达致敲诈勒索、逼人“进贡”的龌龊目的。——若这些司机果真都货车超重到超出约60吨,当罚3万元的严重程度,也不至于移交交警部门后,交警部门最终只作出罚款1500元处理。
至于扰乱执法罚款,就更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27条规定:“故意堵塞超限超载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超载检测秩序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但所列违法行为,都是当事人积极、故意为之;而邢某某等司机,不过是在濮阳市一家工厂送货时,惧于因车辆超重被扣车扣分,纷纷弃车逃离,把车辆留在现场,任由相关执法人员拖离。因出于被动、消极,故不构成扰乱执法。此项罚款虽最终改为1万元,也并无事实依据。
还有,上述《条例》第16条规定:“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对依法扣留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但邢某某等司机,最终在世博停车场,都是每人出了2500元左右停车费才将被扣货车提走。相关执法人员和该停车场之间,可有什么利益勾兑猫腻,自也不免令人生疑。
邢某某等人货车存在超限(超重)之类问题,当然应受查处;但应依法处罚,罚当其过,而不应滥罚。相关执法人员,更不能打着执法旗号,行敲诈勒索之实,把法规歪曲异化为寻租索贿、中饱私囊的工具。否则,又与披着制服的“车匪”“路霸”何异?
相关执法人员,一者,已涉嫌滥用职权;二则,涉嫌受贿,并且,根据司机刘某某所拍视频显示,执法人员卢某某还具有明确的索要购物卡等索贿行为。而索贿,则是受贿罪的特定从重情节。
8名货车司机被迫人均“塞钱”“进贡”约1万元(含购物卡等礼品),合计就近10万元。这又仅是个案孤例吗?有部分其他司机反映,这种运管执法乱象在濮阳市持续已久。而此类“敲诈式执法”所得,又是怎么分配的?究竟是进了私人腰包?还是进了部门小金库?是否涉及团伙式职务犯罪?当地纪委监委、检察院反贪局等机构,实有必要及时介入,通过深度调查,揭开谜底,回应公众关切。
化用哲学家培根一句名言,即是:“一次不公正的执法,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违法。因为违法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执法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此类“敲诈式执法”,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权益侵害,更亵渎了法律,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形象。当地相关司法机构,只有通过刮骨疗毒式的彻查,清出“害群之马”并予以法律严惩,才能以儆效尤,尽量地挽回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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