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8-11 14:03:1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信访和解后遗症: 女子在政府安排下收50万和解费,十年后被判敲诈勒索 2020年12月21日,浙江省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告知书”,称石秋娣举报该县西店镇一小区开发商有“多占土地”的违法线索收悉,并将线索移交西店镇政府处理。 不久后,石秋娣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正月初七,上班第一天。”石秋娣的亲属回忆,2021年2月19日,他们收到宁海警方发出的“拘留通知书”。 宁海检方指控,2006年以来,石秋娣多次以上访、信访等方式,通过向相关部门反映企业、村干部及其他人非法用地等情况,给这些企业和个人施加压力,进而索取财物及地基等非法利益。 检方指控的三起犯罪事实中,宁海县法院一审判决仅认定了第一起:石秋娣因自家土地租赁纠纷,举报占地的震裕公司违规建厂房等问题。2011年9月,在当地镇政府安排协商后,双方达成一致,由震裕公司支付石秋娣停访息诉费用50万元。 宁海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石秋娣有期徒刑十年半,并处罚金10万元。石秋娣不服,已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改判无罪。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开庭。 镇政府当初组织震裕公司与石秋娣协商达成和解,十年后因何变故,成为涉嫌敲诈勒索犯罪? 十多年前的“租地”风波 宁海是《徐霞客游记》的开篇之地,该县位于浙江省东部沿海,是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沿海对外开放地区之一。 56岁的石秋娣,生在宁海县西店镇下田畈村,后嫁入镇里东周村。父亲戴某丰将其承包经营的一块地“长租”后,引发了一场风波。 宁海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中,描述了这起纠纷经历。 据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12月,石秋娣的父亲戴某丰与同村村民洪某业签订《土地转让租田协议》,约定戴某丰将其下田板村承包经营的1.44亩土地,转让给洪某业,每年租金200元,计6000元、一次性付清,洪某业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及长期使用。 2001年下半年,洪某业将上述购买的1.44亩土地中的0.24亩,以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宁波震裕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裕公司”)经营人蒋某林用于厂房建设。2002年5月,震裕公司经审批取得该0.24亩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2006年,石秋娣开始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洪某业非法买卖土地的违法行为,要求返还土地。 在获知震裕公司已取得0.24亩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后,2007年,石秋娣开始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震裕公司“以租代征”、违规建设等问题,同时要求返还上述土地。 宁海检方对石秋娣的指控中提到,2006年,因土地价格上涨,石秋娣开始对上述“卖地”行为反悔,才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以此要回该土地。 但石秋娣在上诉状中称,签订土地转让租田协议三天后,父亲找她说:签订的协议与实际谈的不一致,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洪某业将自己的土地与戴某丰置换。因土地转让租田协议没有涉及土地置换内容,她才找洪某业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协议。 据洪某业在案证言描述,镇领导多次找他,说石秋娣因为这块地的事情一直在上访,镇里希望他能让步,解除租赁,让石秋娣可以高价卖掉土地,化解信访诉求,他没有答应。 法院查明,2009年1月23日,经协调,石秋娣从震裕公司处领到青苗损失费2400元,从宁海县政法委处领到生活困难补助费1万元。 多次上访举报谈判后获50万元“和解费” 调停后的平静,不日又被打破。 据宁海县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9年2月,震裕公司钢棚顶部玻璃窗掉落,部分玻璃渣掉至上述剩余1.2亩土地,石秋娣认为是震裕公司故意为之,遂又开始到有关部门反映震裕公司问题。 检方称,2010年开始,石秋娣多次赴省国土资源厅、国家信访局等部门上访。2011年8月,石秋娣携母亲一同在省国土资源厅滞留缠访、闹访。省国土资源厅发文,责令宁海县国土局对相关不规范用地问题限期整改,限定期限内未办结的,将暂停办理宁海县报厅审批事项。 检方起诉书描述,震裕公司正在申请的8000余平方土地使用权,存在无法及时完成审批的风险,迫于无奈,该公司向西店镇政府请求安排双方协商谈判。谈判中,石秋娣提出100万元补偿未果。 判决书描述,震裕公司董事长蒋某林作证时回忆,2010年,公司申报的农转用地图审批流程一直顺利,但到了2011年6、7月份,石秋娣带着母亲去省国土厅信访,在信访过程中不断起哄、闹事,将事态扩大,之后他听到公司正在审批的土地有可能被上级部门停批。无奈之下,他找到镇政府领导请求从中协调。 据判决书记载,时任宁海县西店镇党委书记徐某民曾就此案出具“情况说明”。 徐某民回忆,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宁海解决信访问题,如果不妥善解决,将暂定宁海县审批业务,当时震裕公司正在审批的土地将无法完成审批。镇里考虑到支持当地企业良性发展,就组织双方协调。镇里还指派工作人员安排震裕公司与石秋娣在镇政府进行协商。 检方指控称,2011年9月6日,震裕公司与石秋娣在西店镇政府会议室再次进行协商谈判,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震裕公司方支付石秋娣停访息诉费用50万元,另由震裕公司以10万元购置石秋娣指定的0.6亩土地,用于置换上述被征用的0.24亩土地给戴某丰使用。 石秋娣与震裕公司达成的“信访和解协议书”显示,石秋娣和家人承诺,停止针对震裕公司及宁海县西店镇相关用地的所有上访、上网及诉讼活动。震裕公司保证今后不侵害石秋娣家人合法合理利益,不徇私报复。 对于检方的上述指控,石秋娣的辩护律师辩称,停访息诉费用50万元不是石秋娣提出,石秋娣的行为不会对蒋某林形成精神上的强制和造成心理恐惧,“信访和解协议书”经多次协商达成,协议签订后,双方各自履行了义务,石秋娣依据“信访和解协议书”取得50万元及0.6亩土地,不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控两次“故技重施” 除上述涉案事实外,宁海县检察院起诉书还提到石秋娣涉嫌另外两起敲诈勒索犯罪。 据检方指控,2014年,因建造宁海县西店镇望海小学(原宁海县观澜小学)需要,石秋娣丈夫位于西店镇望海村的832平方米承包田被依法征收。石秋娣要求补偿地基8间未果,遂开始多次上访、信访反映西店镇望海村东周村村干部非法出售土地、违规建厂房等情况。 当年6月24日至25日,石秋娣又携母亲等人到省国土资源厅滞留、缠访、闹访;同时,她还强行在望海小学拟建操场地块采用搁置集装箱、种植桃树等方式阻挠施工,以此向村委及相关政府部门施加压力,要求望海村村委补偿其8间地基,未得逞。 检方称,被举报的村干部刘某君迫于无奈,向石秋娣支付3万元。石秋娣的上述行为还导致西店镇望海小学投入使用后5年内,仍未建成配套操场,严重影响该学校的相关教育教学工作。 对于这项指控,石秋娣的辩护律师辩称,石秋娣收到的3万元系地基损失费,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因望海小学拟建操场征收石秋娣832平方米土地,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土地征收价格,低于7年前土地置换的价格。“7年前调换的是8间规划住宅,石秋娣和丈夫在征收过程中对补偿提出异议符合情理,望海村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同意补偿石秋娣2间地基、调换832平方米承包地。” 石秋娣在西店镇东周村有一幢住房。检方指控的另一起涉案事实是,2017年11月,刘某兴在石秋娣的这栋住房旁新建房屋,由宁波海斯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斯曼公司”)负责浇灌混凝土。作业过程中,海斯曼公司水泥泵车臂架不慎将石秋娣家五楼石质栏杆、花岗岩屋檐边沿撞坏,部分掉落栏杆将二楼平台地砖损坏(经鉴定,损失价格共计5123元)。 检方称,事后,海斯曼公司工作人员及刘某兴多次主动与石秋娣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海斯曼公司提出按评估价值赔偿损失、修缮房屋等方案均被拒绝。 石秋娣的亲属说,上述房屋损失的鉴定,并非由专业机构鉴定得出,他们找了该省权威机构鉴定,修复费用“差不多7、8万”。 检方指控,从2017年12月12日至2021年1月21日,石秋娣多次上访、信访,举报反映海斯曼公司违法用地、污染环境、水泥车超载等问题,以此向海斯曼公司施加压力,并向该公司索要赔偿款60万元,未得逞。 石秋娣方辩称,其没有向海斯曼公司索赔60万元。海斯曼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损坏石秋娣房屋五楼护栏栏杆、二楼平台花岗岩,她向海斯曼提出索赔并无不当。 2020年12月21日浙江省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石秋娣出具的“违法线索处理告知书”显示,石秋娣举报“宁海县西店镇某花园小区开发商购买40.47亩土地,实际建有50多亩的问题。要求查处”。 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称,因该局已委托西店镇政府行使西店镇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权,已于2020年12月21日将上述违法线索移交西店镇政府处理,“具体请与西店镇政府联系”。 石秋娣的亲属说,石秋娣被抓前,也未等到西店镇政府就上述举报线索与其沟通核实。石秋娣举报的上述小区开发商是海斯曼公司。该公司施工中对石秋娣家房屋造成的损害,因双方在修复方案上有争议,海斯曼公司一直拖着,未对其房屋进行修缮,“矛盾激化了,石秋娣只能去举报他们违规。” 对于检方的这两项指控,宁海县法院一审判决时并未认定。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这两起犯罪事实依据不足,不予认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一审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十年半,追缴违法所得50万元 相关案件材料显示,2021年2月17日,宁海县公安局决定对石秋娣敲诈勒索案立案侦查。 警方受案“登记表”记载了案发经过:当天19时16分,该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2007年以来,石秋娣不断向镇、县、市各级部门上访,后期赴国土资源厅缠访、闹访,反映震裕模具厂房建设中存在违建问题,迫使震裕模具赔付其现金、土地共计60万元。 “正月初七,上班第一天。”石秋娣的亲属回忆,石秋娣在2月18日被警方传唤后带走,第二天,他们收到宁海警方的“拘留通知书”,石秋娣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 2021年6月4日,宁海县法院对石秋娣案作出一审判决:石秋娣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半,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石秋娣违法所得50万元。 法院认为,石秋娣以举报震裕公司“少批多建”等为由给震裕公司施加压力,在得到震裕公司的50万元后不再举报,从客观表现及效果衡量,石秋娣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的客观方面的特征,主观上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石秋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宣判后,石秋娣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改判无罪。石秋娣在上诉状中称,她的信访行为对震裕公司、蒋某林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意义上的威胁或要挟。对方怕的是省国土资源厅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主要系因震裕公司发展过程中少批多建违规行为导致8000多平土地暂停审批。 石秋娣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未查明她在上访过程中,是否主动向震裕模具提出赔偿要求。“镇干部说我为这个事情上访了五年,算我每年可以赚十万,补偿我五十万元作为停访息诉的代价。”十年前,她与震裕公司在西店镇政府工作人员的组织下,在镇政府一间会议室达成“信访和解协议书”,她依据该协议取得50万元,不符合敲诈勒索罪。 镇政府当初组织震裕公司与石秋娣协商达成和解,十年后因何变故,成为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目前,宁海县官方未予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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