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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之内杀了你”:是谁发出了死亡威胁?

时间:2021-10-11 17:00:4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孙曙峦 - 小 + 大

“三天之内杀了你”:是谁发出了死亡威胁?


“三天之内杀了你”、“小心你的小命”,可怜的郑女士,最近常在深更半夜收到这样的“死亡威胁”。
郑女士是北京的消费者,二零二一年九月份在伊利新食机食品京东自营旗舰店购买了商品。
食用过程中,郑女士发现乳酸菌冻干酸奶里出现了虫子;
于是,郑女士联系了平台客服。
对于出现问题的商品,郑女士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购买价的十倍即一千元赔偿,可经销商表示最多赔偿三百元;
平台客服帮郑女士退款后,郑女士将问题食品视频发布到社交平台。
随后几天每到凌晨,郑女士就会收到陌生人的死亡威胁。
针对此事,伊利方面于二零二一年十月五日回应称,经查证,对郑女士进行网络威胁的并非其公司人士。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处理食品安全问题,最适合的就是《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这就意味着,郑女士提出的一千元赔偿要求合理合法;
只是,经销商并未答应。
另外,将相关视频发布到社交平台,也是郑女士个人的自由;
这样做,既是对郑女士个人权益的维护,亦是对其他消费者的提醒。
如果经销商或者生产厂家认为郑女士的举动侵犯了他们的权益,他们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可惜,没人起诉郑女士。
相反地,在阴暗的角落里,有些人利用下三滥的手段,向郑女士发出了“死亡威胁”;
那些人是谁呢?
郑女士不知道,外人更不知道。
但俗话说得好,“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顺藤摸瓜,怎么会找不到始作俑者?
现代科技已很发达,就连装神弄鬼的电信诈骗分子,警方都能从茫茫人海揪出来;
在深更半夜威胁郑女士的恶棍,怎么可能“查无此人”呢?
公然发出死亡威胁,这是严重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清平世界,朗朗乾坤,岂容恶棍肆意威胁他人的生命安全?
对于恶棍,理当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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