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0-11 17:14:45 点击: 次 来源:陆火Media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事后“答谢”官员不算行贿:青岛律协会长何以出此惊人之语? 把犯罪行为看成是“做好事”和“人情”,背离法治精神 据红星新闻报道,青岛律师于凯实名举报青岛律协会长张金海“向官员行贿”一年多后,于9月18日收到青岛司法局的告知书。 告知书称,其所反映的问题该局已根据党的纪律条例调查、处理,“如有新的证据,请提供给我局,我局将按规定进行办理。” 29日,张金海接受采访,认可了被举报的事实,但称这是答谢,不算行贿。引发了舆论热议。 细究其回应,不少“惊人言论”反映其认识存在许多法律误区,背离了法治精神,极易给公众造成误导。 误区一:把犯罪行为看成“做好事”和“人情” 据张金海复述,2014年,其两个同事的孩子上学,张金海便帮忙找了当时青岛市教育局的领导李振江,他和李振江30年前就很熟悉。同事给了他一个信封,信封里是5000欧元(折合人民币4万余元)。张金海回头召集一饭局,把信封转给了李振江。 在他看来,“一边是朋友,一边是同事,我在中间不但没有得到一分钱的实际利益,反而攒饭局都是我花的钱。当时更是觉得帮人做了一件好事”,而且他“自始至终认为,这就是‘人情’的事,是事情办完了之后,答谢人家”。 事实上,刑法已明确规定,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而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在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 张金海的行为已涉嫌典型的介绍贿赂犯罪。其实,不知道该项罪名也没关系,因为根据法理也应知道,帮助他人完成行贿,可能成为行贿罪的共犯,只是刑法将共犯中的帮助犯单独成罪而已。 此外,其关于“事后答谢官员不是犯罪”的说法也有不妥。“事后受财”也是因职务行为获得的不正当报酬,亵渎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司法实践中一向是按犯罪处理的。 法律上的是非观是最基本的是非观。作为资深律师还是地方律协会长,绝不应该把犯罪行为看成是“做好事”和“人情”。 误区二:同律师业务无关的犯罪,不影响当律师或律协会长? 张金海在采访中称,此事与其律师身份没有任何关系,是为了解决孩子上学的事情,与职业过程中的“行贿”性质完全不一样。 而《律师法》第四十九条明文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一个可参考的案例是,北京一律师因为危险驾驶罪被判4个月拘役,正如张金海所讲的同律师职业没有关系,但近期却被北京市司法局吊销了律师执业证书。 或许张金海配合办案机关查处了当地教育局原领导的受贿犯罪,因而未被刑事追究,但不能据此否认介绍贿赂的行为不是犯罪。 再者,免除刑事责任是否还可以进行行政处罚?这恐怕也是于凯律师不断向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检举的重要缘由。 目前,青岛市司法局对张金海做了何种处理还不得而知,这恰恰也是公众关注的关键。 公开的刑事判决书反映其有贿赂行为且达到了犯罪的追诉程度,并由此形成了热点事件,但其刑事责任为何能免,行政上又给予了什么样的处罚,公众也有知情权的。 在这个问题上,期待有关部门及时公布更多的细节。 误区三:律协会长是组织上安排的,是项“忍辱负重”的工作? 张金海会长称,“干不干会长真的没有任何兴趣。我现在就是凭着责任在这干,为着广大律师的利益在这干,可以说,我忍辱负重在这干。”“我们有组织,组织怎么安排,我就怎么办。” 而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各级律协的机构和人员根据律师协会章程产生。根据律协章程,各级律协理事会,从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据此可知,律协会长职务绝不是组织安排的,而是由两次相继选举选出的;会长职务也不需要硬着头皮干,“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是其任职条件。 律协是律师的娘家,会长则带领整个律师协会保障和维护辖区律师的执业权利,惩戒违纪律师等自治工作的掌门人,“没有任何兴趣”如何能做好这项工作?有的地方甚至通过竞选的方式来产生会长,更有助于理解该职务对“职业热心度”的要求。 同时,该职务有着光荣的使命,应带给当选者巨大的荣誉感和自豪感才是,称“忍辱负重在这干”,绝对是“低级黑”,有严重侮辱该职位之嫌。 误区四:介绍贿赂受到何种处罚,是保密事项或者个人隐私? 面对记者提问“青岛市司法局对你作出了什么处理”,张金海会长回答:“处理结果我肯定知道,但是能否公开,我不知道。你来问我这个,我没法跟你去说。” 张会长这么说可以理解,毕竟组织上给举报人于凯律师的《告知书》都那么语焉不详,会长更不便透露而得罪组织。 张会长其实也透露了一点:“我违反了党纪,我已经受到了党纪处分。”据知情人透露,应该是个党内警告处分。 这个根本不是青岛市司法局的职权范围,而是有关党组织的权限。青岛市司法局是律师行政主管部门,最高可以给予律师停业1年的行政处罚,若要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则是山东省司法厅的职权。 但张会长的行为肯定不只是违反“党纪”这么简单,应该是违反了“国法”,而且是违反了国法中最重的一种法律即刑法,即使刑事责任能免,行政处罚责任和行业处分责任,肯定是应该有的。 还需指出,律协会长是公众人物,公开的刑事判决书反映其有贿赂行为且达到了犯罪程度,并由此形成了热点事件,其刑事责任为何能免,行政上又给予了什么样的处罚,或者给予了什么样的党纪处分和行业处分,公众是有知情权的,这也不属于组织上的保密事项和个人隐私范畴。 期待有关部门回应民意,给出明确的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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