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0-19 18:40:2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河南中牟:两农民领了补偿款却被追究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谁之错? 10月11日,河南省中牟县农妇赵刘枝拿到了无罪判决书。为了这一天,她已经上下申诉、苦苦挣扎了六年多。一次普普通通的征地补偿,让赵刘枝和程相奎两位村民成为了刑事案件的主犯,也因此失去了自由,陷入漫长而痛苦的申冤之路。期间,赵刘枝被关押看守所21个月,取保候审后身体一直不好,家人在村里也抬不起头,孩子们都受到了影响。 据澎湃新闻报道,2013年,哈郑500千伏开封西变220千伏送出工程经过瓦坡村,其中38号塔基永久占用村民赵刘枝和程相奎两家0.27亩基本农田。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赵、程两家得到了占地补偿款共计10260元。但是,两家以塔基占用他们的墓地、补偿款少、高压塔基辐射等为由,与施工方——河南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交涉,施工方请瓦坡村村干部做赵刘枝和程相奎工作。经过多次协商,约定在施工完成后,两家额外获得11万元补偿款,其中赵刘枝6万元,程相奎5万元。 工程结束后,两家拿到了协商后的这笔补偿款,结果却因此而成了被告,罪名是敲诈勒索。2015年4月10日,村民赵刘枝和程相奎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理由是河南送变电公司刘小伟举报二人敲诈勒索。 在此后的5年里,两位村民的案件经历了3次一审,罪名在变化,判决也次次不同。2016年7月12日,中牟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赵刘枝有期徒刑3年零1个月,罚金3000元;判处程相奎有期徒刑3年,罚金3000元,并追缴两位村民之前拿到的11万元补偿款项。 赵、程二人均不服判决,依法上诉。2017年12月21日,中牟县法院第二次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赵刘枝和程相奎敲诈勒索罪成立,但免于刑事处罚。二人仍然不服,再次提出上诉,案件移交到新郑市法院异地审理。2020年4月,新郑市法院对赵刘枝、程相奎案件作出判决,罪名由敲诈勒索罪改为寻衅滋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再后来,河南省高院根据二被告的申诉,指令郑州市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直到今年的10月11日,赵刘枝拿到了郑州市中院的再审判决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赵刘枝、程相奎无罪。 郑州市中院认为,补偿款是通过村干部协商达成,施工方是在完成工程之后支付的这笔补偿款,工程方并未因此造成工期的严重影响,而被告提出的补偿款数额也有邻村补偿标准作参照,并非毫无根据,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的利益受到明显侵害。而报案人刘小伟,其身份仅是证人而已,公司方面并没有授权他代表公司,而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一直也未以“受害单位”名义主动出具任何利益受损证明,也就是说,本案并无受害人,定为敲诈勒索罪显然站不住脚。而从事情的起因、当事人阻止施工的手段以及行为的后果看,也不符合寻衅滋事的特征。总之,赵刘枝、程相奎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基层法院的三次一审,居然连原告不具备原告资格的事实都未能查清,连案件中谁是受害人、谁代表受害人都没有搞清楚,就大动干戈地判了两村民三回,两次敲诈勒索罪,一次寻衅滋事罪,这岂非咄咄怪事?这是执法能力的问题,还是预设立场、有倾向的问题?其中有没有为了防止其他农民同样声索补偿款而杀鸡儆猴的动机?背后有没有当地党政领导干预司法的问题?这些问题有必要深入地追问,否则很难解释,为什么并不复杂的案情却如此难于准确判断! 两位普通农民,为了区区五六万元补偿款,失去自由将近两年,牵连官司、蒙受压力五六年,两个家庭为此付出了惨痛代价,这是从天而降的横祸,也是人为制造的灾难,绝不能用轻飘飘的一句“工作失误”就交代过去。 对于造成这起错案的相关司法人员,一定要严厉追究其责任,探究其之所以错审错判的原因所在。只有让酿成错案的人付出代价,才能以儆效尤、惩前毖后;只有搞清原因、挖出根子,才能使曾经的代价变成今后的镜鉴! 公检法部门,是国家执法机关,他们在工作上出现一点细微的偏差,都可能给一个普通人带来难以弥补的伤害,所以不可不慎、不可不细,不可不倍加警惕。 如今,刚刚摆脱了罪名的当事人,已经在准备追责和申请国家赔偿。希望这赔偿能早日批下来,希望这赔偿能抚平伤痛,更希望追责能起到激浊扬清、强化法治的积极作用!河南中牟:两农民领了补偿款却被追究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谁之错? 原创 10月11日,河南省中牟县农妇赵刘枝拿到了无罪判决书。为了这一天,她已经上下申诉、苦苦挣扎了六年多。一次普普通通的征地补偿,让赵刘枝和程相奎两位村民成为了刑事案件的主犯,也因此失去了自由,陷入漫长而痛苦的申冤之路。期间,赵刘枝被关押看守所21个月,取保候审后身体一直不好,家人在村里也抬不起头,孩子们都受到了影响。 据澎湃新闻报道,2013年,哈郑500千伏开封西变220千伏送出工程经过瓦坡村,其中38号塔基永久占用村民赵刘枝和程相奎两家0.27亩基本农田。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赵、程两家得到了占地补偿款共计10260元。但是,两家以塔基占用他们的墓地、补偿款少、高压塔基辐射等为由,与施工方——河南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交涉,施工方请瓦坡村村干部做赵刘枝和程相奎工作。经过多次协商,约定在施工完成后,两家额外获得11万元补偿款,其中赵刘枝6万元,程相奎5万元。 工程结束后,两家拿到了协商后的这笔补偿款,结果却因此而成了被告,罪名是敲诈勒索。2015年4月10日,村民赵刘枝和程相奎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理由是河南送变电公司刘小伟举报二人敲诈勒索。 在此后的5年里,两位村民的案件经历了3次一审,罪名在变化,判决也次次不同。2016年7月12日,中牟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赵刘枝有期徒刑3年零1个月,罚金3000元;判处程相奎有期徒刑3年,罚金3000元,并追缴两位村民之前拿到的11万元补偿款项。 赵、程二人均不服判决,依法上诉。2017年12月21日,中牟县法院第二次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赵刘枝和程相奎敲诈勒索罪成立,但免于刑事处罚。二人仍然不服,再次提出上诉,案件移交到新郑市法院异地审理。2020年4月,新郑市法院对赵刘枝、程相奎案件作出判决,罪名由敲诈勒索罪改为寻衅滋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再后来,河南省高院根据二被告的申诉,指令郑州市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直到今年的10月11日,赵刘枝拿到了郑州市中院的再审判决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赵刘枝、程相奎无罪。 郑州市中院认为,补偿款是通过村干部协商达成,施工方是在完成工程之后支付的这笔补偿款,工程方并未因此造成工期的严重影响,而被告提出的补偿款数额也有邻村补偿标准作参照,并非毫无根据,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的利益受到明显侵害。而报案人刘小伟,其身份仅是证人而已,公司方面并没有授权他代表公司,而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一直也未以“受害单位”名义主动出具任何利益受损证明,也就是说,本案并无受害人,定为敲诈勒索罪显然站不住脚。而从事情的起因、当事人阻止施工的手段以及行为的后果看,也不符合寻衅滋事的特征。总之,赵刘枝、程相奎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基层法院的三次一审,居然连原告不具备原告资格的事实都未能查清,连案件中谁是受害人、谁代表受害人都没有搞清楚,就大动干戈地判了两村民三回,两次敲诈勒索罪,一次寻衅滋事罪,这岂非咄咄怪事?这是执法能力的问题,还是预设立场、有倾向的问题?其中有没有为了防止其他农民同样声索补偿款而杀鸡儆猴的动机?背后有没有当地党政领导干预司法的问题?这些问题有必要深入地追问,否则很难解释,为什么并不复杂的案情却如此难于准确判断! 两位普通农民,为了区区五六万元补偿款,失去自由将近两年,牵连官司、蒙受压力五六年,两个家庭为此付出了惨痛代价,这是从天而降的横祸,也是人为制造的灾难,绝不能用轻飘飘的一句“工作失误”就交代过去。 对于造成这起错案的相关司法人员,一定要严厉追究其责任,探究其之所以错审错判的原因所在。只有让酿成错案的人付出代价,才能以儆效尤、惩前毖后;只有搞清原因、挖出根子,才能使曾经的代价变成今后的镜鉴! 公检法部门,是国家执法机关,他们在工作上出现一点细微的偏差,都可能给一个普通人带来难以弥补的伤害,所以不可不慎、不可不细,不可不倍加警惕。 如今,刚刚摆脱了罪名的当事人,已经在准备追责和申请国家赔偿。希望这赔偿能早日批下来,希望这赔偿能抚平伤痛,更希望追责能起到激浊扬清、强化法治的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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