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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毒贩”母亲向检方申诉获受理

时间:2021-12-07 12:36:0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河南“毒贩”母亲向检方申诉获受理
 
12月6日,“毒贩”母亲案当事人李芳介绍,日前,河南郑州中牟县检察院已受理其申诉。
“你放心,我们绝对会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办理的。”中牟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李芳。
陆火Media此前文章指出,河南郑州35岁的母亲李芳(化名),其幼子罹患一种罕见的癫痫疾病,婴儿癫痫伴游走性局灶性发作(EIMFS)。
在医生介绍下,李芳开始购买一款药物氯巴占。但该药属于国家管制第二类精神药品名单。李芳和病友们不得不从代购者手中购药。
今年7月,李芳帮一名代购者代收了海外购买的氯巴占包裹。结果,李芳因“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被中牟县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不予起诉。
在《不起诉决定书》中,中牟县检察院认可氯巴占等药物对于癫痫疾病有较好疗效,且患儿用药后病情明显好转。
李芳不认可检察院对其“毒品犯罪”的定性,她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如果那些药是毒品,我会让孩子吃吗?如果是毒品,医院的医生会推荐给孩子吃吗?”
11月29日,李芳正式向河南郑州中牟县检察院提起申诉,要求中牟县检察院依法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李芳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周辉此前曾表示,李芳并不构成毒品犯罪,因此难以认可中牟县检察院“定罪不诉”的决定.
她希望获得“绝对的无罪”,而非“相对的无罪”:这既是为了李芳个人的声誉,也是为了不令其他罕见癫痫疾病患儿的家属,再有类似的不堪遭遇。
根据我国《刑法》《禁毒法》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同时,鉴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药用价值,《禁毒法》第2条第2款明确指出:“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此外,最高法院在2015年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通称“武汉会议纪要”)中关于“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问题”中也明确指出:
“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中阐明:
麻精药品通常具有双重属性,无论是通过合法渠道销售还是非法渠道流通,只要被患者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的,就属于药品;只有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的,才属于毒品。
李芳向中牟县检察院提交的《申诉书》指出,对于部分罕见癫痫疾病患儿来说,由于氯巴占等药品在国内不准上市,从国外代购、让孩子有药吃,是孩子们活下去的唯一希望。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让民众冒着毒品犯罪的风险去买救命药,这本身就是法律的悲哀,是法律与人伦的尖锐冲突,法律不应该让母亲在“犯罪”和“救子”之间进行抉择。
连日来,罕见癫痫疾病患儿的药物短缺问题,也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1000余位患儿家属曾联名发布《如何让我们的孩子活下去?——1000余位罕见癫痫病患儿家庭向全社会的一封求助信》称:
“我们希望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给我们一个合法的渠道,让我们这些真正需要氯巴占的孩子们,正大光明地吃上药。我们愿意合法买药、接受监管,每一个患儿家长,都不愿意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去获取这些救命药。”
病友们说,我们无意挑战国家对精神药品的管控政策,我们有海外临床实验支持,我们有疾病的诊断证明,我们有医生的医嘱和处方。
他们发出绝望的呐喊:我们想买药,我们不是要“贩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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