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08 16:57:3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毒贩母亲”案再现:福建两患儿家属购买救命药,因“走私毒品”被立案
在福建厦门,也发生了一起“癫痫患儿家属海外购买精神药品被指毒品犯罪”的案件。
患儿家属顾艳红(化名)介绍,其亲属的孩子今年11岁,2015年被发现罹患药物难治性癫痫。 孩子生病后,家人去看了很多医生,期间调整过很多种药物,都没有很好控制住病情。约从两三年前开始,患儿在医生指导下服用氯巴占。 “药物难治性癫痫”,是指合适、可耐受的2种抗癫痫药物(单药或联合治疗)规范治疗后,仍无法实现持续的无发作或发作控制不佳的癫痫。 氯巴占,则是一款治疗罕见癫痫疾病的广谱抗癫痫发作药物,在超过100个国家被用作抗癫痫药物。 但氯巴占在我国属于第二类精神管制药物,在国内未获批准上市销售。 据新京报报道,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的工作人员介绍,因医疗目的急需氯巴占的医院,可向国家药监局申请“供临床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口审批”,以建立正规购药渠道。 患者个人无法作此申请。目前,在国内尚无医疗机构合法引进氯巴占的情况下,患儿家属只能从国外购买正规上市的氯巴占。 近期,随着海关对氯巴占药物查处力度的加大,多名代购者或不再从事代购、或被警方抓获,众多患儿面临断药风险。 顾艳红因此想到了直邮购买氯巴占的方法。她说,不久前,其亲属患儿面临断药,委托她“想办法”,她在病友群里求助,有病友向她推荐了直邮渠道。 随后,顾艳红通过网络下订单,购买了三盒氯巴占,收件地址填写的则是其亲属的地址。 11月24日,邮局工作人员来派送时,她和她的亲属没有想到,当地警方正在“顺藤摸瓜”。包裹到达的那一刻,警察也来了。 顾艳红及其亲属被带走调查。次日,两人均被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决定书》内容显示,警方正在侦办顾艳红等二人走私毒品一案,“因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对警方将她和她的亲属定性为“涉嫌走私毒品”的犯罪嫌疑人,顾艳红不能认可:“我们孩子不幸生病,治病救命,遵医嘱吃药,没有滥用药物。” 她认为,这是无需被立案的正常治病救人的用药事件。 顾艳红提供的患儿病历资料也显示,医疗机构的医生将氯巴占及其服用剂量,写入了病历之中。 此前,河南郑州“毒贩母亲”案,引发舆论持续关注:郑州35岁的母亲李芳(化名),其幼子罹患一种罕见的癫痫疾病,婴儿癫痫伴游走性局灶性发作(EIMFS)。 在医生介绍下,李芳开始购买一款药物氯巴占。但该药属于国家管制第二类精神药品名单。李芳和病友们不得不从代购者手中购药。 今年7月,李芳帮一名代购者代收了海外购买的氯巴占包裹。结果,李芳因“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被中牟县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不予起诉。 在《不起诉决定书》中,中牟县检察院认可氯巴占等药物对于癫痫疾病有较好疗效,且患儿用药后病情明显好转。 李芳不认可检察院对其“毒品犯罪”的定性,她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如果那些药是毒品,我会让孩子吃吗?如果是毒品,医院的医生会推荐给孩子吃吗?” 11月29日,李芳正式向河南郑州中牟县检察院提起申诉,要求中牟县检察院依法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目前,中牟县检察院已经受理其申诉。 出于医疗目的,代购或者直邮购买氯巴占等精神管制类药物,是否构成毒品犯罪?这一议题,亦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问题”中明确指出:“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中阐明:“麻精药品通常具有双重属性,无论通过合法渠道销售还是非法渠道流通,只要被患者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的,就属于药品;只有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的,才属于毒品。 因此,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麻精药品并不等同于毒品,也并非所有非法贩卖麻精药品的行为都应当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此外,《理解与适用》还根据使用对象作出区别规定,“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进行贩卖的,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一般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此前,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史洪举接受媒体采访时曾指出,“没有贩卖行为,只是购买自用的,不能认定‘情节严重’,不宜以毒品犯罪论处,更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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