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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拆迁,政府人员将女子强行关入精神病院“治疗”,直到拆房后才放出

时间:2021-12-27 18:53:27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为方便拆迁,政府人员将女子强行关入精神病院“治疗”,直到拆房后才放出


在某些地区,地方政府部门为了缩短拆迁时间,加速完成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经常会使用一些极端手段,对被拆迁人进行非法拘禁、关押,以达到强拆的目的。
2019年,在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就发生了这么一桩“女子被关入精神病院,直到拆房后才放出”的离谱事件。
现年65岁的潘玉玲,其老母亲在万载县拥有一套房屋。2019年,该房屋被列入万载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
潘母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为了方便照顾老母亲,平时,潘玉玲和母亲住在一起。
判决书内容记载:2019年11月12日,万载县房屋征收管理局、万载县康乐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为了拆除潘母的房屋,将潘玉玲从房屋内,强行扭送万载县一家精神病医院,一直关押到2019年11月15日,直到房屋被拆除后,才将潘玉玲放出来。
从被强行关押,到被放出来,潘玉玲一共被关在精神病院三天时间。
潘玉玲认为,自己受到了相关单位和不明人员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其被关入精神病院,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到侵犯。
2019年12月23日,潘玉玲向万载县公安局邮寄“书面查处申请”,要求万载县公安局对其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事进行查处。
但万载县公安局认为,潘玉玲申请查处的行为,是万载县人民政府因棚户区改造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公安机关不具有查处职责,对潘玉玲的申请,没有作出书面答复。
潘玉玲则认为,万载县公安局没有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因此,她将万载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万载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2020年12月14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行政判决书称:公安机关收到报案人、控告人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告知报案人、举报人。
本案中,万载县公安局在收到潘玉玲要求查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后,应当就其申请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潘玉玲。
但是,万载县公安局在收到潘玉玲的申请后,未作任何处理,明显违反上述规定,未履行法定职责。
宜春中院确认,万载县公安局未履行依法处理潘玉玲查处申请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在三十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潘玉玲。
与此同时,潘玉玲还将万载县房屋征收管理局、万载县康乐街道办事处起诉至法院,认为这两个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非法将她送到精神病院,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她要求法院确认,两部门强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
2021年2月2日,宜春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称,万载县公安局对潘玉玲被送往精神病院进行“治疗”的事情仍在调查,尚不明确事实情况。谁实施的行为,是否涉及刑事犯罪等仍不明确。
因此,潘玉玲以万载县房屋征收管理局、万载县康乐街道办事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缺乏事实根据。
“潘玉玲若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应当等万载县公安局查明事实后,再就具体情形进行维权。”宜春中院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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