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14 20:46:3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顾雏军获得国家赔偿,是人权保障法治化的历史性进步 据1月8日北青网消息:1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申请国家赔偿案作出决定,决定赔偿顾雏军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返还罚金8万元及利息。相较于2019年冤案受害者刘忠林的460万元国家赔偿来说,顾雏军的50余万元赔偿款 ,还不及其零头。特别是刘忠林的19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更是创下了《国家赔偿法》颁布以来的最高纪录,顾雏军才14.3万元。但是,顾雏军案的国家赔偿数额虽小,其人权保障法治化的意义却是巨大的。 现在,可能很多人对顾雏军其人已经淡忘,可是,在2008年以前,他却是中国资本市场一位叱咤风云的人物。出生于1959年的顾雏军,1981年毕业于江苏工学院动力工程系,在天津大学热能工程系读研后出国留学。1988年9月,发明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格林科尔制冷剂。1990年在英国成立第一家流通公司,随后将业务扩展到美国。海外掏到第一桶金后转战国内,在天津成立格林科尔有限公司。2000年7月,格林科尔公司在香港创业板上市。2001年以后,顾雏军接连收购了国内的科龙电器、美菱电器、亚星客车、ST襄轴等上市公司,在中国家电行业声誉鹊起,风光无两。2003年,荣登央视评选的中国“十大经济人物”;2005年1月,登上第二届胡润资本控制50强榜首。 作为企业家的顾雏军究竟有多神奇,也许上面的那些概念太抽象,我们不妨来看一组数据:2001年,顾雏军的格林科尔在投资3.48亿元收购科龙电器26.43%的股票,成为第一股东后,科龙电器销售额直线上升,几乎达到每年翻一番的速度,2004年更是达到了128亿元。顾雏军曾公开表示,如果不被抓,2005年科龙可以完成销售额200亿元。这些数据和事实说明,顾雏军的确是一位优秀企业家。正如顾雏军自己所言,如果没有后来的牢狱之灾,也许他真的会为中国的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可惜世上没有如果,顾雏军的商海生涯,由于某明星经济学家对国企改革中“民进国退”收购行为的质疑,2005年5月,公司被证券监督会立案调查,8月1日,顾雏军本人因涉嫌提供虚假财报、虚报注册资本,违反公开,不公开重要信息,挪用资金等罪名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08年1月30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60万元;犯非法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0万元。虽经上诉,2009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此,不仅顾雏军个人的商海生涯戛然而止,其一手打造的格林柯尔系商业帝国,也随着他的入狱而解体。 2012年9月6日顾雏军刑满释放后,一直坚信自己无罪而申诉,要求案件重审。2017年12月,案件申诉终于迎来转机,在最高法发布的三起重大产权再审案件中,顾雏军案件便是其中之一。2019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仅以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已执行完毕。这便是文章开头所说的顾雏军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国家赔偿的缘由。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颁布实施,开始并没有制定相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款。2010年4月,《国家赔偿法》第一次修订时,才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有关条款。我国《国家赔偿法》采用的是单一违法归责原则,《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意即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只有在违法侵权后,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如果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不违法,即使给当事人权益造成损害,国家也不负责赔偿责任。顾雏军案为什么会成为国家赔偿案件,前面说过是因为国企改革中“民进国退”的现象受到某些人的质疑,以意识形态的标签,干扰了市场,误导了司法,才使顾雏军获罪入狱。 总计50余万元的国家赔偿,对曾经掌管一个庞大商业帝国、荣登过第二届胡润资本控制50强榜首的顾雏军来说,显然只是沧海一粟。我想,他10多年来坚持申诉,申请国家赔偿的初衷,也绝不会是为了区区50万元,而是在为一个企业家的荣誉和一个公民的人权而战。站在历史的高度,当年的错误判决虽然不能归罪于某一人、某一个法官和某一级司法机关,却充分证明了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的重要。 冤假错案的产生虽然只是个案,但即使概率再低,也是一件令法律蒙羞的事。对冤假错案给公民造成的损害实行国家赔偿,这是世界上所有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检验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现在依法再审顾雏军案和依法对其进行国家赔偿,虽然赔偿金额对他来说微不足道,但体现了政府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支持民营企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的良好愿望,也是中国人权保障法制化的历史性进步。当然,我们的国家赔偿制度还不够完善,特别是有些国家赔偿,完全变成了纳税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错误买单。在体现公平正义的同时,又将行政、司法机关错误的成本,转嫁给了纳税人和公共财政。所以,如何让《国家赔偿法》倒逼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提高行政和司法效率,仍然任重而道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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