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发帖 |  手机版| 登陆 | 注册 | 留言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瞭望 > 文章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瞭望 > 文章

男子被控逃税罪申诉10年改判无罪 法院公开道歉:吸取教训,杜绝错案

时间:2022-01-19 21:18:0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男子被控逃税罪申诉10年改判无罪 法院公开道歉:吸取教训,杜绝错案


近日,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发布一则《公开道歉信》,引发舆论关注。
在这份道歉信中,沙市区法院表示,2010年4月,该院判决的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达公司)逃税罪一案,2020年12月30日经湖北省高院再审,改判洁达公司、公司法人代表李献明无罪。
2021年12月10日,荆州市中院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为此,沙市区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退还洁达公司缴纳的罚金45万元及利息,返还李献明被没收的取保候审保证金4.9万元及利息,并公开赔礼道歉,为洁达公司及李献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沙市区法院还表示,该院将充分吸取此案的教训,深刻反思,转变司法理念,提高司法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严把案件质量关,守好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坚决杜绝错案的发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沙市区法院公开道歉的消息之所以引发关注,是因为绝大多数冤假错案改判以后,尽管冤案当事人往往要求法院登报、登网公开道歉,但相关法院多数只是“当面口头道歉”,并不愿意选择这种书面的、全网公开的道歉形式。
洁达公司、李献明逃避缴纳税款再审案,位于“2021年全国十大税务典型案例”第三位。
本案被告人李献明,系被告单位湖北洁达清洗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9年,洁达公司和李献明少缴44.6万余元税款的行为,被一审法院认定为逃税罪。
在公安机关立案至一审判决后,洁达公司和李献明补缴了税款,足额缴纳了罚金。
洁达公司和李献明不服一审判决,先后上诉和申诉,均被认定构成逃税罪。
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湖北省高院再审。2020年12月,湖北省高院再审认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部门在发现洁达公司可能有逃税行为后,应先由稽查部门进行税务检查,根据检查结论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追缴或行政处罚,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纳税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案没有经过行政处置程序而由侦查机关直接介入,剥夺了纳税义务人纠正纳税行为的权利。
洁达公司、李献明在侦查阶段补缴全部少缴税款,后又根据原生效判决缴纳了判罚的全部罚金。对洁达公司、李献明应当适用《刑法》第201条第4款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故改判无罪。
事实上,“偷逃税款”不直接移交公安机关的案例并不鲜见。
例如,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查明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依法作出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黄薇的偷逃税行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但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洁达公司、李献明一案中,法院强调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前应适用行政处罚程序,以避免剥夺纳税人纠正其行为的权利,以更好地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并有效发挥各自的作用。
同时,从一审认定有罪到再审法院认定为无罪,过程非常曲折,体现了再审程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意义,也说明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该案中,有关逃税行为主观故意的认定以及单位犯罪的内涵把握等方面,仍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总体上,本案凸显了对《刑法》第201条第4款进行准确理解和适用的重要性,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根据《刑法》第201条相关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觉得这个帖子好,那就赞赏鼓励一下小编吧!
赞赏
取消

感谢您对人民之声网的支持!

扫码支持
谢谢您的支持!

打开微信扫一扫,即可进行扫码赞赏哦

上一篇:诱导手术骗保,爱尔眼科的生财之道?

下一篇:在上海为什么不需要全员核酸

发表评论提示:欢迎网友积极发表您的真知灼见,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用户名密码 匿名 匿名发表 验证码
  共有 0 条评论
 |   QQ:1195527324  |  QQ群:743026760  |  人民之声网  |  联系电话:13775848088  |  投稿邮箱:1195527324@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