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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精神病女子恋爱始终未怀孕,邀请“干爹”与女友发生关系

时间:2022-02-07 15:11:07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男子与精神病女子恋爱始终未怀孕,邀请“干爹”与女友发生关系


案发时,向克民56岁。他在湖北宜昌的工地务工时,与宁华俭相识。不久,时年29岁的宁华俭,将向克民认作“干爹”。
2015年3月,在一名与向克民同村的村民介绍下,宁华俭与一名刚满18岁的女子段某“相亲”,并确定了“恋爱”关系。
但是,段某是一名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病人。根据相关鉴定,段某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与宁华俭“恋爱”后,她跟随向克民、宁华俭,一同前往位于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的工地,与宁华俭一起居住、生活。
这期间,宁华俭多次与段某在工地附近的出租屋内发生性关系。相关判决文书显示,在未采取避孕措施的情况下,段某始终未怀孕。
2015年3月的一天,宁华俭和向克民在工地干活时,将段某不能怀孕的事情,告诉了向克民。
宁华俭提出,让向克民与段某发生性关系,以此来检验段某身体“是否有问题”。
向克民同意了。当晚23时许,宁华俭从出租屋离开;向克民进入房间,与段某发生了性关系。
同年5月,段某的姑姑发现段某怀孕了。得知事情原委后,段某姑姑报警。
案发后,胎儿被引产。经鉴定,胎儿是向克民与段某的生物学后代。
2016年3月,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称,被害人段某是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在宁华俭的提议下,向克民与段某发生性关系,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
点军区法院称,向克民、宁华俭系共同犯罪,其二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不分主次,不应当区分主从犯。
一审时,向克民、宁华俭均因”强奸罪“被判处缓刑,理由是:
向克民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宁华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向克民、宁华俭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向克民、宁华俭认罪态度好,没有再犯危险,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对这一判决结果,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检察院不予认可,并提出抗诉:
本案属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原判仅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据此,特提出抗诉,请二审依法判处。
2016年8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书称:
宁华俭认罪态度好,没有再犯危险,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但本案中,向克民具体实施强奸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怀孕后引产,危害性更大,社会影响恶劣,对其判处缓刑不当,抗诉机关相关抗诉理由成立,该院予以支持。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宁华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向克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8年12月26日,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对向克民减刑一案作出裁定:
罪犯向克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2个表扬。对罪犯向克民减去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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