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发帖 |  手机版| 登陆 | 注册 | 留言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瞭望 > 文章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瞭望 > 文章

陕西夫妇“拐卖”亲生儿子获刑,出狱后要求离婚,法院:不准离,感情未彻底破裂

时间:2022-03-03 21:27:16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陕西夫妇“拐卖”亲生儿子获刑,出狱后要求离婚,法院:不准离,感情未彻底破裂
 
从徐州丰县被拐卖的小花梅,到陕西佳县疑似被拐卖的铁笼女:“拐卖”,是2022年的关键词之一。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以检索到这样一个案例,令人唏嘘:
陕西一对夫妇连续两次,将刚生下的儿子“送”给他人,并收取巨额钱财,最终因拐卖儿童罪获刑。
两人先后出狱后,女方将男方起诉至法院,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
法院则认为,服刑期间的分居,不属于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形;两人婚后感情一般,虽有矛盾,但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程度,不准予离婚。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2016年11月作出的《黄成兰、李洪财拐卖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内容显示:
2011年11月,黄成兰与李洪财登记结婚。2012年6月,黄成兰怀孕了。待产期间,黄成兰认识了一名想领养孩子的中年男子,夫妻俩商量,等孩子出生后,就把孩子“送养”给对方。
2013年4月,黄成兰产下了一名男婴。当天,那名中年男子就把孩子抱走了,夫妻俩收了3.4万元。
2014年3月,再次怀孕的黄成兰又提议,要把即将出生的孩子“送养”,李洪财默许了。黄成兰联系到了一对夫妇,表示愿意送养,但要收4万元“营养费”。
2014年6月,黄成兰产下了第二个儿子。当天,孩子就被抱走了。黄成兰夫妇收了4万元。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黄成兰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两次生育后即将子女“送”给他人,且收取了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巨额钱财,全部用于个人日常开支、看病、还债等,属于出卖亲生子女;
李洪财明知妻子黄成兰将自己的孩子“抱养”给他人并收取“营养费”,不但不予阻止,反而默认同意,与黄成兰构成共犯,二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拐卖儿童罪予以判处。
判决书内容还显示,本案之所以案发,是因为黄成兰与李洪财到公安机关反映两人婚姻纠纷时,李洪财举报了黄成兰拐卖儿童的行为。
西乡县人民法院认为,黄成兰、李洪财以营利为目的,将亲生儿子出卖给他人,构成拐卖儿童罪。
黄成兰曾辩解,之所以选择将儿子“送养”,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
法院则表示,黄成兰在孩子出生前就主动开始联系“抱养人”,并在孩子一出生就主动通知对方抱走孩子,且收受的金额,远远超出了正常“营养费”的范围和数额,但对抱养人的家庭、经济及抱养目的等基本情况不予了解,以出卖亲生子女非法获利的犯意和行为明显。
黄成兰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李洪财作为“从犯”,获刑5年。
两人先后出狱后,2021年10月,黄成兰将李洪财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黄成兰说,两人相识时间短、缺少了解,没有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随着深入了解,双方性格、脾气严重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打闹,实在难以共同生活。
此外,从2016年3月16日两人被刑拘开始,至今分居有5年6个月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对此,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在《黄成兰、李洪财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表示:
“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
黄成兰与李洪财育有第一个、第二个孩子时,为了利益,决定将两名亲生男婴拐卖送养他人,触犯刑法,双方均被判刑。
刑满释放后,两人虽有分居,但时间不到2个月,感情不合分居未满二年。
两人服刑期间的分居,不属于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形。李洪财在黄成兰主导下,将两名亲生男婴拐卖,在李洪财年近48岁时提出离婚,会导致李洪财陷入困境之中。
鉴于两人合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虽有矛盾,但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程度,故黄成兰本次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21年11月,镇巴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不准予黄成兰与李洪财离婚。
责任编辑:
觉得这个帖子好,那就赞赏鼓励一下小编吧!
赞赏
取消

感谢您对人民之声网的支持!

扫码支持
谢谢您的支持!

打开微信扫一扫,即可进行扫码赞赏哦

上一篇:女子实名举报后自杀被警方救回

下一篇:湖南一厅官被生效判决书披露“买官上位”,至今仍在任未受处理

发表评论提示:欢迎网友积极发表您的真知灼见,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用户名密码 匿名 匿名发表 验证码
  共有 0 条评论
 |   QQ:1195527324  |  QQ群:743026760  |  人民之声网  |  联系电话:13775848088  |  投稿邮箱:1195527324@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