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03 21:27:16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陕西夫妇“拐卖”亲生儿子获刑,出狱后要求离婚,法院:不准离,感情未彻底破裂
从徐州丰县被拐卖的小花梅,到陕西佳县疑似被拐卖的铁笼女:“拐卖”,是2022年的关键词之一。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以检索到这样一个案例,令人唏嘘: 陕西一对夫妇连续两次,将刚生下的儿子“送”给他人,并收取巨额钱财,最终因拐卖儿童罪获刑。 两人先后出狱后,女方将男方起诉至法院,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 法院则认为,服刑期间的分居,不属于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形;两人婚后感情一般,虽有矛盾,但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程度,不准予离婚。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2016年11月作出的《黄成兰、李洪财拐卖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内容显示: 2011年11月,黄成兰与李洪财登记结婚。2012年6月,黄成兰怀孕了。待产期间,黄成兰认识了一名想领养孩子的中年男子,夫妻俩商量,等孩子出生后,就把孩子“送养”给对方。 2013年4月,黄成兰产下了一名男婴。当天,那名中年男子就把孩子抱走了,夫妻俩收了3.4万元。 2014年3月,再次怀孕的黄成兰又提议,要把即将出生的孩子“送养”,李洪财默许了。黄成兰联系到了一对夫妇,表示愿意送养,但要收4万元“营养费”。 2014年6月,黄成兰产下了第二个儿子。当天,孩子就被抱走了。黄成兰夫妇收了4万元。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黄成兰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两次生育后即将子女“送”给他人,且收取了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巨额钱财,全部用于个人日常开支、看病、还债等,属于出卖亲生子女; 李洪财明知妻子黄成兰将自己的孩子“抱养”给他人并收取“营养费”,不但不予阻止,反而默认同意,与黄成兰构成共犯,二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拐卖儿童罪予以判处。 判决书内容还显示,本案之所以案发,是因为黄成兰与李洪财到公安机关反映两人婚姻纠纷时,李洪财举报了黄成兰拐卖儿童的行为。 西乡县人民法院认为,黄成兰、李洪财以营利为目的,将亲生儿子出卖给他人,构成拐卖儿童罪。 黄成兰曾辩解,之所以选择将儿子“送养”,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 法院则表示,黄成兰在孩子出生前就主动开始联系“抱养人”,并在孩子一出生就主动通知对方抱走孩子,且收受的金额,远远超出了正常“营养费”的范围和数额,但对抱养人的家庭、经济及抱养目的等基本情况不予了解,以出卖亲生子女非法获利的犯意和行为明显。 黄成兰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李洪财作为“从犯”,获刑5年。 两人先后出狱后,2021年10月,黄成兰将李洪财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黄成兰说,两人相识时间短、缺少了解,没有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随着深入了解,双方性格、脾气严重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打闹,实在难以共同生活。 此外,从2016年3月16日两人被刑拘开始,至今分居有5年6个月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对此,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在《黄成兰、李洪财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表示: “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 黄成兰与李洪财育有第一个、第二个孩子时,为了利益,决定将两名亲生男婴拐卖送养他人,触犯刑法,双方均被判刑。 刑满释放后,两人虽有分居,但时间不到2个月,感情不合分居未满二年。 两人服刑期间的分居,不属于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形。李洪财在黄成兰主导下,将两名亲生男婴拐卖,在李洪财年近48岁时提出离婚,会导致李洪财陷入困境之中。 鉴于两人合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虽有矛盾,但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程度,故黄成兰本次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21年11月,镇巴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不准予黄成兰与李洪财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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