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1-30 09:02:14 点击: 次 来源:孙曙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猎杀野猪被判刑,农户损失谁来赔? 吴某、胡某是南阳市淅川县人民的一对夫妻。 二零二一年五月至七月,夫妻俩用电瓶、逆变器、警报器等设备狩猎野猪,捕获野猪八头以上。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夫妻俩被警方抓获。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昊某夫妇非法狩猎案件在仓房镇下寺码头开庭审理。经审理,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吴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胡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这一判决,看得我无比心酸; 如果说吴某夫妻猎杀野猪是为了倒卖牟利,被判刑实属活该,可事实远非如此,来听一听吴某在法庭上的辩护:“野猪给地里庄稼糟蹋得非常严重,才灭了它。麦子损失了三十多亩,吃得也没啥了,一百多亩玉米也被吃得七十多亩绝收。现在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认罪认罚。” 民以食为天,对农户来说,庄稼就是命根子,一家老小的生计全靠庄稼, 但吴某一家呢,麦子被野猪祸害完了,玉米被野猎祸害了绝大部分,如果吴某夫妇对野猪再不管不问,剩下的那点玉米恐怕也成了野猪的点心,那吴某一家人的生计怎么办? 完全可以说,吴某夫妇猎杀野外实属无奈。 我们都知道司法上有个词叫“正当防卫”,当一个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这个人可以奋起反抗,就算杀了对方也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是法律赋予普通人的正当权利; 可让我不解的是,为什么当不法侵害者从人变成野生动物时,“正当防卫”反而不成立了?难道,野猎比人更有地位? 唉! 因为猎杀了野猪,吴某夫妇不担被判刑,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吴某、胡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日内共同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交付非法狩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费用赔偿款人民币四千元,并且负连带责任”; 四千元,这是吴某夫妇猎杀野猪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所以他们要赔。 既然吴某夫妇赔了国家四千元,那么,野猪令吴某夫妇三十多亩小麦、七十多亩玉米绝收,这笔损失国家该不该赔给吴某夫妇? 如果赔,赔多少?什么时候赔?哪个部门来赔? 这些问题,谁能给出答案? 据澎湃新闻报道,南阳市林业局在今年七月曾发文称,该市野猪种群数量增长过快,活动范围不断扩大,严重影响当地农民日常生活,甚至出现了野猪与人争夺生存空间的尖锐矛盾,农户种植的玉米、红薯等农作物被野猪啃食、踩踏,大片农田被损毁,农户损失严重。 这些农户的损失,有谁赔偿过吗? 如果没有,农户的日子怎么过? 不猎杀野猪,农户就要忍饥挨饿;猎杀野猪,农户就要被判刑; 这种两难的境地,让农户如何是好? 而在我国,因猎杀野猪而被判刑的,并非只有吴某夫妇。 四川六十七岁的吴婆婆为防止野猪糟蹋庄稼电死了三头野猪,结果被以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缓刑。 吴婆婆获刑了,野猪就不来了吗? 怎么可能? 没办法,吴婆婆只能在山上搭个棚子,守在里面驱赶野猪。 如果吴婆婆能够获得足够的赔偿,她用得着活得这么辛苦这么危险吗? 可赔偿在哪里呢? 关于野猪,东北民间曾有一种说法,叫“一猪、二熊、三老虎”,也就是说,野猪其实比熊、老虎这些猛兽还要厉害。 如此厉害的野猪,繁殖起来更是吓人,一些地区野猪已经泛滥成灾。 泛滥成灾的野猪,令农户损失惨重,可农户,又有什么办法呢? 野猪既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又名列《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是“三有”野生动物,受到法律保护,不能随意捕杀。 既然野猪是因家保护动物,既然农户的损失是野猪造成的,国家就应当给予农户足够的赔偿。 这一点,不知何时能做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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