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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案的处理,开了一个极坏的先例

时间:2018-10-14 16:58:58    点击: 次    来源:强国论坛    作者:说实话难啊 - 小 + 大

范冰冰的逃税大案,给刑法的“逃税法”条款提出了新问题,亟待修改完善。

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摄制过程中,以拆分合同的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范冰冰所需补缴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加在一起超过8.84亿元。

很多网友们大惑不解,为什么范冰冰只要补缴税款,就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刘晓庆只逃税一千多万,竟然被羁押400天,其主要责任人,她的妹夫靖军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是为什么?不管怎么说,于情说不通,于理说不通。这叫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还有那个空姐李晓航,在韩国代购化妆品售卖,逃税约100万,2013年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这与范冰冰逃税数目相比,岂不是小巫见大巫?这叫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范冰冰为何没有被判刑?据专家说,是源于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于逃税罪增加了“初查免责”条款: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刑法修正案(七)》为什么增加“初查免责”条款?这就涉及到立法理念问题,即设置“逃税罪”的目的到底是什么?

是为了惩罚犯罪,还是侧重保障税收?立法机关认为税收收缴入库,并给予行政处罚,其社会危害性就降低了,如果是初查,就不必给予刑事处罚。促使逃税行为人有动力尽快主动补缴税款,从而免于刑事处罚。

显然,“初查免责”条款,也明显带来了一些弊端,所以,这次范冰冰逃税案的调查结果公布,才会引起舆论的反弹。同样是逃税,却得到了完全不一样的惩罚,所以,才会令无数网民不理解。也就是说,在法律面前没有做到“公平公正”。在法律面前,并不是人人平等。这就涉及到“逃税法”201条,亟待修改完善的问题了。

立法的目的是什么?众所周知,就是为了打击犯罪,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制定“逃税罪”也是一样,为了打击犯罪,保障税收,保证财政的税源不被盗不被偷。同时,保证社会财富分配。这些大道理谁都明白。但是,如果完全取消了刑事问责,或者说抬高了刑事问责的门槛,就会带来诸多的弊端。就会被一些既得利益者钻空子,他们就会心存侥幸。法律就会对这些人失去震慑力,在执法上就会出现新的不公平。在范冰冰案的问题上,已经显现得太突出,太明显了。

修改“逃税法”必须做到两手硬。第一,是教育逃税者本人必须要硬。第二是,教育全社会的公民,同样也要硬。那就是杀鸡儆猴,那就是,以儆效尤。教育逃税者本人,第一要补缴,第二要罚款,第三要交滞纳金。这是必须的。第二,教育全社会,刑事问责不能轻易取消,更不可完全取消。无论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只要达到了一定的数额,超出了一定的逃税比例,就毫无例外地追究其刑事责任。不仅要“罚”,同时要“打”!尤其是对那些高收入、黑收入群体,对那些既得利益集团的成员,刑法更要发挥其应有的震慑力。免除他们的侥幸心理。

如果按照现行的逃税法,初查只罚不打的话,难免有些人会以身试法,“逮住了是你的,逮不住就是我的”。只要没人揭发检举,逮住的必定是极个别的倒霉蛋。只注重回收税金,对逃税人既没有威慑力,也有失执法上的公平公正。

范冰冰案,在人类“逃税史”上是个大案,是“要案”,理应严肃处理,岂能儿戏!


 
责任编辑:大地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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