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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解同窗不担刑责,法律不该袒护未成年凶手!

时间:2018-10-16 16:36:13    点击: 次    来源:zhoupengan1    作者:周蓬安 - 小 + 大

2012年,广西河池南丹一名13岁少女,尚在就读小学六年级,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砍断头颅、手臂装入袋中,手段极其残忍。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周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受害者父母不满判决上诉。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父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8万元。

以上是昨天新浪微博话题#13岁少女肢解同窗好友#介绍的内容。看到这则骇人听闻的消息,笔者很难相信一名13岁少女就能独立完成这样一整套连绝大多数成年人都无法完成的“凶杀案”,这不仅需要非常好的体力,更需要特殊的心理承受能力,而且持续时间一定很长,很难气定神闲地“将被害人头颅、手臂砍断,装进塑料袋,并清理案发现场血迹”而不被发现,因此笔者怀疑另有其人,才能做出如此惨绝人寰的案子。

当然,我最终还是相信司法机关的侦查结果,从法律层面也认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结果,但对法院判被告人父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8万元实在不敢苟同,除非被告家庭确实“一贫如洗”,否则赔偿额乘以百倍也并不算多。我相信受害人父母对这样的判决不可能满意,继续申诉或难避免,社会甚至又多出一名上访者。

这个判决,当事法官完全忽视了生命的“至高无上”原则,对“凶手”监护人未能做出应有的追责,更缺乏对一个年幼生命的起码尊重,可以说开了一个非常不好的先例,对于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可以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近年来,“校园霸凌事件”屡屡发生,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越来越低,犯罪群体和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坏孩子”的过度保护。

“他还是个孩子”已经成为部分家长“袒护”孩子作恶的最“不要脸”借口。久而久之,就会让“熊孩子”变成恶魔,杀伤同学。

立法者应该明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原本意义,无疑是保护守法的未成年人,而不是“袒护”作恶的未成年人。如今13岁孩子,其实知道的东西已经很多了,一些这个年龄段的孩子甚至更懂得利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当条款,而放心大胆地作恶。

其实,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说法,这种浅显的道理早已融化在中国人的血液里,几岁小儿都懂,甚至与生俱来,更不要说13岁的六年级学生了。

凶手敢于这么做,不是因为其不懂法,更有可能是因为太懂法,深知《刑法》奈何不了她。也正因为如此,在少数未成年人中间,甚至产生“犯罪要趁早”这么个荒唐想法。

那么,原本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刑法》,如今却仅能保护施害一方,而不能保护同为未成年人的受害一方,这就完全违背了立法的原意,因此有必要尽快修改,让法律不再袒护“肢解同窗好友的13岁少女”。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刑法》的侧重点应该放在更多地保护未成年受害人上。仅仅因为犯罪人年龄较小就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对受害群体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受害人难以接受,很容易产生怨恨乃至复仇的心理。此外,法律不能惩恶,也是社会所难以容忍的。

有鉴于此,建议降低刑责年龄。
责任编辑:大地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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