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1-04 13:30:14 点击: 次 来源:新浪博客 作者:挑灯看吴钩 - 小 + 大
近日,公安部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澎湃新闻从发布会上获悉,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规定》,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依法履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 毫无疑问,公安部这一新规的目的是维护和保护民警执法权威和合法权益,打击犯罪。 平心而论,警察肩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的天职,保护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和合法权益是应该的。可是,如何合理、合法地维护保护民警执法权和合法权益却是大有讲究的。 不错,确实存在一些不法之徒暴力抗法的现象,可是这毕竟是少数。现在的警察装备精良,而且每次执法用执法记录仪做证据,如果有人暴力抗法,冒犯警察的执法权威,只要事后有证可查,尽可大胆依据法律该怎么办怎么办就是了,还有必要单独做出这样的特殊《规定》吗? 众所周知,执法者有国家机器做强大后盾,原本就是强势一方,而公权力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特别是在公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以及全民法治素质较低的当下,如果作出这样的东西,谁能保证警权不会被滥用,“依法损害公民权益”不会蔚然成风? 常识告诉我们,只要民警依法执法,就很难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什么民警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行使职权,要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呢?既然执法者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这样的执法能是“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吗?公民的合法权益被执法者损害,基本都是执法者违法或执法过当的结果,如果执法违法或执法过当,又怎么能什么责任也没有呢? 别说执法违法或执法过当,即使有过错,无论是谁都应该担负应付的责任。如果警察执法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警察个人不负责,那法官、检察官、城管、工商、税务等等,所有公权力部门执法者在依法执法过程中,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岂不是也应该统统免责了?如果出了事都能免责,那执法者不都是凌驾在公民之上的特权者?这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说教吗? 再说了,既然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民警的行为到底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这应该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决定,怎么能由公安部门自己签发一个《规定》来给自己免责呢?如果每个执法部门都可以给自己免除法律责任,那么,还要法律干什么? 还有,老百姓侵犯了执法者的合法权益需要自己担责,执法者如果侵犯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不需担责,而由其所属机关单位给予补偿,这公平吗?其所属机关单位补偿不就是国家赔偿吗,国家赔偿不就是还得老百姓掏腰包吗?说来说去,无论自己和合法权益受到执法者侵害,还是自己侵害了执法者的权益,到头来统统都是自己买单,那老百姓岂不成了全天下最倒霉的“冤大头”? 只要民警依法行使职权,就很难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凡是能造成损害的,就必须让法律进行甄别,该谁负责负责,而不是一概不追究责任。执法者的权威不是靠公权力规定出来的,是靠平时的执法树立起来的。 警察执法犯法更应该从重处罚,真正维护警察的权威关键在从严治警。警察的权威和权益需要维护、保护,但不是过度维护和特殊保护。《规定》看似是对警察权益和权威的维护和保护,何尝不是一种摧残? 我一点都不反对要保护维护执法者的权益权威,但我们必须明白一个道理,保护执法者的执法权威,同时也要加大对执法者的监管惩戒。侵犯执法者的合法权益和权威要被追责,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该被追责。要保护执法者的权益和权威,也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切不可厚彼薄此。 一切保护都应该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应严守法律的底线,还要看合不合时宜。公权力的“野马”最怕的是放,而不是收。起码在公权力还未真正送到人民手上之前,我认为现在对执法者的过度保护和特殊维护还不是时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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