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5-28 16:32:40 点击: 次 来源: 作者:周蓬安 - 小 + 大
5月13日,东台市卫健委接到市XX医院报告,称该院血液净化中心血透患者中,新发生丙肝抗体阳性,疑似发生院内感染,共诊断确认丙肝病毒感染69例!事发后,经卫健委派出的专家组调查,此次事件是一起因医院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院内感染事件。最终,作为惩戒,东台方面决定给予东台市XX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和分管副院长免职处理,给予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5月27日《海运仓内参》) 东台市XX医院近期很火爆啊。10多天前媒体曾曝光,在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开了3盒乙肝抗病毒药恩替卡韦分散片,共52.08元。在江苏省东台市XX医院使用医保卡购买同种药品,价格是310.8元,是上海的18倍。这不仅仅是“坑爹”了,而是明火执仗的“抢劫”。 这样的医院也好意思挂着“人民”二字,我只能给它一个字:呸! 这种“鸡毛掸打屁屁”的处理决定,大大出乎我的预料之外。早上看到《中国新闻周刊》分析称“这些医院在血透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或器械导管等医疗用具多次使用,或操作过程不规范,导致了院内丙肝的流行”,我是无比痛心。 尤其是像我这样每年都参加无偿献血,每年都会被针管扎进血管,此前还曾多次捐献血小板,让经过分离的血浆再输回体内的人,如果遇到这样的医生,因不安全注射而带来医源性传播,岂不是倒霉一辈子? 还有众多需要血液透析的病人,难道去正规医院治疗还需要自己做好防范丙肝感染工作?我是无法理解!涉及血液接触,都应该是“一次性”器械才对啊! 小时候卫生诊疗器械匮乏,医生也会将用过的针头在沸水中蒸煮消毒后才能用于后面的人,如今连这点成本都舍不得花?东台市医院这些“白衣天使”,为了给医院节省下微不足道的成本,难道就能对民众的生命安全如此漫不经心?缺德啊。 我曾就此发表过自己的看法,认为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数十名患者集体感染丙肝,相关人员都该承担责任,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我为什么认为责任人应该负法律责任?道理很简单,因为他们不按规范操作,导致69名患者患上丙肝,痛苦将伴随这69名患者一辈子不说,无疑也会影响到他们的寿命。我们不妨将患上丙肝与被人打成轻伤,对身体的危害性相比来说明问题。 据我了解,丙肝是个极为严重的病种。相关资料显示,丙型肝炎可导致肝脏慢性炎症坏死和纤维化,部分患者可发展为肝硬化甚至肝细胞癌(HCC)。未来20年内与HCV感染相关的死亡率(肝衰竭及肝细胞癌导致的死亡)将继续增加,对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危害极大,已成为严重的社会和公共卫生问题。 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条规定,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为了给大家一个直观的判断,仅摘录“口腔损伤”部分为例,如下任何一条均构成轻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很明显,患上丙肝对个体的危害性,远高于被他人殴打致轻伤程度。因此,不按照规范操作,而导致他人患上丙肝,其责任也应该远高于殴打致他人轻伤。而按照刑法规定,殴打他人致轻伤,按照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应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通报表述为“此次事件是一起因医院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院内感染事件”,措辞虽然十分隐晦,但我还是要问一声,这些管理制度是否涉及到保障患者安全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对于专业医护人员来说,是不是必须像“饿了要吃饭,渴了要喝水”那样充分理解?如果他们确实理解,那这么做与“慢性杀人”又有什么区别? 一个县级医院因为不规范操作,而导致69名患者患上丙肝,这简直骇人听闻。这也让我很自然地联想起河南省上蔡县“艾滋村”悲剧,难道这个教训还不深刻吗?20多年过去,可你们的做事风格有一丁点的改变吗? 这么严重且明显带着人为因素的医疗事故,当地司法机关竟然不愿意介入,而是放手让主管部门去处理,这实在是荒唐!!!正是这种“老子处理儿子”式的问责方式,才让这些人胆大妄为,拿患者生命健康开玩笑。 我必须追问一句:造成69人感染丙肝,仅给予院长和分管副院长免职处理就完事了?丧尽天良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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