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7-03 10:13:07 点击: 次 来源: 作者:闲言 - 小 + 大
刚才在@道哥看天下的微博中,看到一则有关醉驾肇事的视频。该视频我查了下,是2018年6月16日发生的。 说是在河南开封尉氏县邢庄乡,一辆飞速行驶的汽车撞向一辆电动自行车,当场造成4名儿童死亡。肇事司机宋某对围观的群众非常凶狠,不但打人,而且还口出狂言,“不要说4个小孩,再死两个,我也赔得起”。 对了,经过交警部门的鉴定,肇事司机宋某属于醉酒驾驶。估计也是“酒精上头”了,否则的话,不说发生如此严重的交通事故吧,起码也不敢狂言诳语的。该起事故不知后来情况如何,但是宋某起码醉驾入刑那是肯定的。 只是宋某明知道撞死了4个孩子,依然能够有如此张狂的言行,估计应该是个“大富翁”吧。有钱,有钱就可以草菅人命,有钱就可以用钱来摆平一切。起码,在某种程度上,如今只要舍得出钱,的确可以“为所欲为”。当然了,这样的说辞也只是强调在“很大程度”上而已。毕竟,不管咋说,我们也是依法治国的国家,还是有一些事情,有钱未必能够搞得定。 比如说醉驾入刑的事吧。一般来说,只要开车司机血液中酒精浓度在80mg/100ml以上的,就是醉酒驾驶,按照最新的法律规定,是必须要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目前为止,该条法律规定在全国的道路交通管理中都在执行。至少,笔者孤陋寡闻,之前没有听说报道或者曝光,有人能够醉驾而逃脱刑责的。 不过,今天看到了一则新闻,让我对我国新法律的刚性产生了严重怀疑,起码,要是这样的创新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话,恐怕这醉驾入刑将会成为“刑不上富人”的典型了。 新闻来自(广州)越秀检察的报道,说是从2019年4月1日起,在轻微醉驾案件中,引入了社会公益服务考核的项目。醉驾者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在一个月内参加40小时的社会公益服务,来获得不起诉的机会。 而且,截至目前已经有48名醉驾者申请,其中有46名符合轻微醉驾的标准,没有被起诉。 那么,醉驾要想成为可以免于刑事起诉的条件都有哪些呢?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mg/100ml--130mg/100ml(不含)者;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任何刑事行政处罚;有驾驶证且有效;车牌未经伪造变更;没有逃避处罚的行为;没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等。 也就是说,凡是符合以上条件的醉驾者,本来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当地检察部门进行了一项创新,对这些醉驾者免于起诉。自然,免于起诉就是不追究法律责任,只是需要实施40小时的社会公益服务而已。 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只需要40小时的公益服务,这样的不起诉恐怕对所有醉驾者都是求之不得的大好事。要知道,一旦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对个人的影响非常的大。尤其是那些有一官半职的人,也包括那些“大富翁”们。至于,轻微醉驾的7个条件,相对而言,能够把控的程度更高。不如醉驾,一旦被抓获,无论如何“洗白”,都很难不脱一层皮的。 之所以如此说,是因为,若按照广州当地检察部门的如此创新,醉驾也能有条件的变更成“轻微醉驾”,而后者就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了。显然,这就是通过当地检察部门的所谓创新,给醉驾者留下一道“洗白的缝隙”。这不就是鼓励醉驾吗?尽管美其名曰轻微醉驾。 回到刚开始的河南尉氏县醉驾肇事上来吧,因为发生了交通事故,显然不符合轻微醉驾的标准,自然应该是追究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可是,正如肇事的司机所谓的狂言一样的,“赔得起”。 问题是,这赔得起意味着,要是有大把的金钱来赔偿的话,受害者家属也许会认可,而有关部门没有压力了,说不定也会“轻微处理”吧。如此,这肇事司机之所以敢醉驾,敢无视生命,完全就是因为有底气。啥底气呢?有钱,有钱就可以任性。 谁敢保证,如此有钱的肇事司机不会成为“轻微醉驾”者呢?谁敢想象,在“金钱”的诱惑下,创新反而成了肇事司机“洗白”的利器呢?何况多数醉驾者并未造成交通事故…… 当刚性的法律被以创新或者人性化的名义“打磨”后,很容易在实际中,成为脱罪或者说“勾兑”的独木桥。用钱,或者用权,或者用人脉资源开道,就成了“刑不上富人”的现代版本。 可惜的是,当这样的事实存在时,穷弟兄们挤不上“独木桥”。于是,难道说穷人们就只能成为刚性法律的体验者吗?而当轻微醉驾成为心存侥幸者的指望时,这道路交通的正常秩序将会受到严重威胁。谁知道,这些“轻微醉驾主义者”啥时候造成惨重的事故呢? 关键的是,轻微醉驾能够免于起诉推广开来的话,能够进入“轻微醉驾”的人将会越来越多。到那时,道路上的“潜在杀手”,岂不就时时威胁着我们所有的人吗? |
责任编辑:大地风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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