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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强奸当“猥亵”,官商媒体开始为人渣董事长“轻判”造势了!

时间:2019-07-11 16:36:30    点击: 次    来源:    作者:墨黑纸白 - 小 + 大

如果说给王某某的名字打马赛克,是一些媒体对该犯罪嫌疑人的隐私尊重,那么以稳当的猥亵罪批捕,会不会也是对该犯罪嫌疑人的某种尊重呢?

一、事关对孩子的任何犯罪,岂能有商讨余地?

昨天有砖家接受央媒采访时特别强调说:“……很多事情没有查清的时候,它往往就比较稳当的来立案,先把案子立出来,然后再来查。”

随后又解释说:“至于最后定什么罪,如果符合强奸罪特征的,那么再定强奸罪。甚至于如果符合两个罪特征的,也不排除数罪并罚。”

在这两条信息中,我们所能直观了解到的是,按照我们对幼女存在有阴道撕裂情况的了解,现实中如果证据不足并不一定会上升为强奸儿童罪。

事实上在成年人受到此类侵害时,尤其是被带到房间中,即便是性侵者未得逞,至少也是强奸未遂进行刑罚,而不应是什么猥亵妇女罪。

但事实和现实可能还是有一定区别的,于是我们还必须要了解到的是,如果并未取证有王某某对女童存在性行为或者和其他女童存在性行为。

那么王某某很可能也就是以猥亵女童罪判定,最高刑罚也不过五年而已。当然舆论不能干涉司法,但确实也不应让人们心凉。

面对很有可能规避重刑而就轻的被人们所关注的此案件,很大程度上也会造成更多女童陷入此种危险境地。

毕竟这么一件被人们所关注的案件,最终并不排除只是猥亵罪,其犯罪成本之低,足以让更多此类者不以为意甚至更加猖獗。

二、法律对女童的保护,应即时随社会变化而进步

相关律师称:由于受害女童只有9岁,从法律定义上来说,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女性。

在法律上被视为幼女,即便没有发生实质性关系,但如果有生殖器官接触,涉嫌的罪名同样为强奸罪。

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反思我们的法律,是否应该更大程度的对我们的幼女进行保护?在人们呼吁中废除嫖宿幼女罪后,竟然被更轻的猥亵儿童罪顶替了?

有人就此为嫖宿幼女罪而翻案,痛斥因为人们的无知导致该罪被废除,以至于王某某如果没有得到更多的证据证明其存在性行为,最多被判五年。

这个思维看着没错,但其实却也错的离谱,是普通人该被如此痛斥吗?大家当初一致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是要以只要存在对幼女性侵都要以强奸罪论处。

我们现在只是废除了嫖宿幼女罪,而并没有把后续的保护措施全力升级而已,需要去问责的是为何没有全力升级,而不是为嫖宿幼女罪被废翻案。

有些人的思维似乎就定格在了现有规定之中,而无法就现实的问题存在,而要求对罪刑的全方位法律进步。

三、我们对孩子的保护绝不能固化在现有定义中

近年来性侵幼女的事件依然层出不穷,这说明这方面的漏洞和刑罚依然严重跟不上形势,我们社会一直强调与时俱进,这么重要的问题又岂能落后?

换句话说,如果最终王某某没有得到取证,而只能以猥亵幼女罪得到五年刑罚,其实是我们法律的溃败,也是我们祖国花朵的悲鸣。

舆论不能干涉司法,纸白君以为是有必要前提的,即我们的司法是不断进步的,也应是不断与人们的良知认知所吻合的,如果是滞后的,不干涉就是全民的错误了。

某央媒前几天还在全力批判说:“猥亵女童伤天害理,必须依法严惩。”昨天则开始邀请专家去讨论为什么是猥亵女童而不是强奸女童?

这可能是媒体阵营的一个倒退,从要求依法严惩到探讨是猥亵而非强奸,这中间已经有了立场上不小的改变,因为我们对侵害儿童者必须是零容忍。

那个砖家还特别强调:“两个罪名共同点是都具有性侵的性质,不同点就在于强奸是以性交的方式进行性侵,而猥亵则是以这之外的方式进行性侵。”

纸白君不是很了解,对于儿童们来说,我们的法律还有法学砖家们,真的不认为这两种罪应同归于一种性质吗?

这个性质必须是无条件的定义为任何性侵儿童的罪刑均为强奸,我们的儿童们才能是安全的。

或许法律有法律自己的看法,或许人们的看法并不那么重要,但是孩子是国家的未来这个定义是永不会改变的。

那么如何保护就看法律如何审视自己了,当然也要看我们每一个内心中还尚存良知的人如何审视我们的法律了。

纸白君还是希望以此为契机,在废除嫖宿幼女罪后,应将任何对幼女有性侵行为的案件,都以最重刑罚来严惩,无论对方是谁,以彰显法律之存在意义。

除非我们并不靠我们大家的孩子来为我们博取一个美好的未来,我们也就不必如此用绝无任何讨价还价的方式来捍卫孩子们的身心权益。

 
责任编辑:大地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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