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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以后,与12岁女孩发生关系不算强奸?

时间:2019-07-21 18:12:50    点击: 次    来源:    作者:维扬卧龙 - 小 + 大

新京报7月18日报道 27岁男子通过网络聊天,和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后孩子母亲发现并报警,认为男子涉嫌强奸。案发约两个半月后,黑龙江富锦市警方调查认为,涉案男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引发孩子家属的质疑。今日,办案民警告诉新京报记者,根据侦查和证据显示,涉案男子是不明知女孩不满14周岁,故决定不予立案。

与12岁女孩发生关系不算强奸?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清楚明白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司法解释中,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该案中女孩才12周岁,和她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我国是法制国家,如果不依法律,只凭主观个人意识,女孩长得丰满成熟,当事人看不出来就不算,那还要法律干什么?

法制社会国家的公民,除了个人权益外,还应该有社会责任感。该男子27周岁,开车去初中学校接初一女孩开房,就是道德败坏!如果该男子在社会成人场合认识该女孩,还能辩称不知道她未满14周岁,还可以称是想谈恋爱,可自己亲自去初中校园门口接的女孩,年龄再大能大到哪儿去?一个27岁男人不去社会找女朋友,跑初中校园接女孩开房,难道还算是正常交往吗?

至于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称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法律的善意被人渣恶意利用,对未成年人社会应该是给予保护,分辨是否幼女的后果应该成人承担,而不是拿女孩愿意与否来脱责!

笔者以为,人性本恶,何况现在物欲横流,人渣更是倍出。大学校园高中校园门口每到放学时刻都有很多阔少车顶放饮料把妹,并不是正常的谈恋爱,而就是花个两三百块买片刻鱼水之欢,现在都把魔爪伸到初中校园,警察对此行为还要睁只眼闭只眼,认为其不算犯罪,无须管理,难道等这些人渣把魔爪伸到小学生甚至幼儿园托儿所孩子身上才出手?

笔者认为,初中及以下年龄段的女孩,即使生理成熟也不适合谈恋爱的,因为对这个社会这个世界,她们的认知还太少,不懂爱情为何物,更没有立足社会的能力,有的只是生理本能,朦胧的对异性好感,作为成年人应该呵护女孩子的这份美好,而不是去暴力破坏,花钱买处爽自己一时,可却害她们一生!

笔者认为,作为人民卫士的警察,遇上成年男子与不足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的报案,理当慎重套用高法批复!因为这个批复有违刑法236条规定,有违未成年保护法原义,有违正常认知的公序良俗!公民认同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认知,没看出来不满14周岁,就能理所当然发生性关系,这不是给人渣大开方便之门么?

 
责任编辑:大地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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