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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的251天背后的7个真相

时间:2019-12-05 13:30:51    点击: 次    来源:    作者:法小圈 - 小 + 大

这两天,华为再一次被推到风口浪尖上。

原因很简单,他们的一个员工李洪元因为离职赔偿问题,结果无辜被拘押了251天。

随即,更多内幕真相正在被一一起底出来,让人不由得后背发凉……

难道真像传闻中的那样,华为工作996、离职251、维权404?

不迷信传闻,让我们通过法律来了解真相。

首先,我们先来说说李洪元事件的起因:合同到期不续签。

公开资料显示,在华为工作期间,李洪元发现部门造假等一些问题后,在2016年11月21日向公司的投诉邮箱发了一份匿名邮件。一年之后,公司审计组对逆变器部门开展了调查。

随后,人力资源部找到李洪元告知他合同到期了,并表示不想续约。

在这里,涉及到第一个法律点,1)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会怎样?

劳动合同到期后,看似可以“一拍两散”了,但实际上劳动法规定,即使是约定的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照样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的第46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离职谈判开始后,双方在N+1和2N的赔偿标准上有些争议。按照李洪元对媒体的说法,当时部门领导同意了2N的方案,还包括年终奖。

这里就是第二个法律点,2)劳动合同不续签,N+1及2N分别在什么情况下赔偿?当公司规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又该如何赔付?

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可以主张一倍的经济补偿金即N+1,如果合同期未满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双倍经济补偿金即2N。至于究竟赔付N+1还是2N,公司可与员工协商决定,但最终赔付不得低于N+1。

2018年3月,李洪元过去所在部门的秘书,通过私人账户向其转款304742.98元(税后金额,交易摘要为“离职金额补偿”)。

因为该笔款项是从私人账户上划出,是否代表公司行为要画个大大的问号,实际上也因此埋下了隐患。

笔者还是建议,出于安全考虑,既然是公司同意赔偿,还是要求公司账户打款为妙。

需要注意的是,这笔钱款里未包含年终奖。因此,李洪元开始起诉华为,要求赔偿年终奖,期间也经过多次开庭,但诉讼结果还未有定论。

2018年12月16日,李洪元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1月22日被逮捕。罪名多次更改后,最终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23日被释放,总共被捕了251天。

那么,3)还未判决就被羁押251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事实上,这不是拘留,是一个刑事羁押,刑事羁押分成拘留和逮捕两个措施。

拘留最长可达37天,如果检察院通过审查同意逮捕之后,这个案件就进入了侦查羁押的期限;侦查羁押就叫逮捕,逮捕一般是2个月的时间,2个月之后公安如果认为案情复杂可以延长,逮捕时间最长可以延长到7个多月的时间;公安侦查之后移动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启动期限一般是30天,可以延长15天,所以一次审查最长时间就是45天;

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退回给公安机关侦查,侦查期限是一个月,公安机关送回来,检察院重新计算期限,可以退两次,审查阶段就有75天。

总之,最后251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

李洪元清清白白,4)为何不先交上保释金争取取保候审,而是白白在牢里待了251天?

实际上,取保候审的申请是否能得到批准,是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负责人决定的。所以,目前我国取保候审的成功率并不高。

另外,不要为了一时的取保,而去承认自己没有做过的事,更不要为没有做过的事写悔罪书,这将让自己清白不保,一辈子都留下违法犯罪记录。

在被释放后,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补偿决议书》,李洪元取得了包含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约10万元的国家补偿;同时会向李洪元原作业单位及其父亲地点的作业单位发函,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5)这里的国家补偿具体又是指什么?与国家赔偿有什么区别呢?

国家补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使职权行为对公民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只有行政补偿。而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

此外,李洪元得以无罪释放的重要证据,便是他与部门领导在沟通具体赔偿时还进行了录音。


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录音资料文字版证明,当时的商谈是在双方有说有笑的基础上进行的,最终经过2小时12分24秒的充分协商,达成了离职补偿协议,整个过程并无李洪元实施威胁或要挟的语言。


不由得想问,6)究竟什么样的录音证据有法律效力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合法取得的私自的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

②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③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

④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即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

⑤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⑥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

⑦电话录音可以公证。

随着整个案子的逐渐明朗,李洪元是被华为冤枉了。但这251天,又怎是冤枉二字就能盖过?7)华为又是否存在诬告行为?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大公司本身可能未必有对李洪元进行诬告陷害的故意,但不排除华为公司个别管理人员对于李洪元内部举报其违规而进行打击报复,以公司名义报案,具有诬告陷害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

华为的发展和成绩不能否认。不过,若是纵容民族企业以民族之名凌驾法律之上,欺侮个人、羞辱民众,那迎接我们每个人的,将是韩国般财阀控制的美丽新世界。

 
责任编辑:大地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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