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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幼女的主犯康永为何被轻判?

时间:2020-01-10 15:51:58    点击: 次    来源:    作者:闲散之人 - 小 + 大

也许很多人不会知道,这个康永是何许人,又是因为什么获刑。
  
此人原是河北迁安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是一个真的“国家干部”,事发是性侵六名幼女,以及充当恶势力团伙的保护伞。最后获刑16年6个月。
  
这个刑期是如何界定出来的,是如何依法判决的,毫无疑问是值得商榷的。或者说的不客气点,透过这个判决,很容易看到不属于法律的东西。
  
一个国家地方官员,而且还身为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犯下如此人渣的罪恶,已经令人足够不齿,而且与地方黑恶势力勾搭,接受黑恶势力提供的强迫未成年女孩卖淫,这是一个什么货色还用多说吗?
  
执法犯法,蔑视国家法律,2018年7月29日,康永被查。2018年8月1日,康永如实交代了为掩盖自己涉嫌刑事犯罪事实,行贿11万元的事实;并主动交代其受贿人民币170万元的事实。
  
就这么一个劣迹斑斑的货色,站在台上曾高喊打造“法治高地”“平安绿洲”,这是何等充满讽刺的一幕。
  
性侵6名未成年人,这个罪恶有多大,有关部门不必藏着掖着,只需要你们把判处康永16年6个月刑期的足够理由拿出来,看看对不对得起法律,对不对得起受害人,对不对得起司法公正和严明。
  
强奸是重罪,强奸幼女更是重中之重,然而,在康永案的判决里,没看到重罪重罚的丝毫体现。
  
他知法犯法,他行贿受贿,他纵容包庇黑恶势力,这些写在判决书里的罪证,哪一条不足以让他获重刑,16年6个月是个什么梗?执法者的形象,法律的尊严,被这个人渣摧毁的一干二净,却要对他手下留情,这种判决能令人信服吗?
  
也许理由就是这可能是“性交易”,但是,对未成年的这种“性交易”不该严打吗?需要把当事人网开一面吗?
  
无独有偶,去年9月6日,广西桂林市阳朔县法院依法宣判:曾担任桂林市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强奸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8年9月,刘某某在担任桂林市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权为辖区内赌场老板、涉赌人员提供帮助,并收受好处费合计94.3万元。另查明,刘某某明知小张(化名)是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如此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看这两起案件的判决,与《刑法》明确的条款有多大的差异?为何会造成这样的差异,需要这两个地方的司法部门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
  
身为公安机关领导,不带头遵守法律,公然涉嫌强奸,与明知道是幼女发生性关系,还涉及包庇纵容黑社会,行贿受贿,这样的人不重判,法律的匡扶正义精神在哪里?司法公正的精神又在哪里?社会的警示意义与社会效果又在哪里?
  
当你们高举所谓法律鞭子轻轻的落下,法律的尊严已经荡然无存。你们也许就是那池本该清澈的法律之水的污染源。
  
就是这样!

 
责任编辑:大地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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