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2-27 18:24:56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论资本主义复辟和反复辟(5-1) 资本主义复辟,就是指原社会主义社会或国家里从无产阶级夺取主要政权到公有制经济变质解体的整个历史过程中的修正主义发展或资本主义再生。它大体包括由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过渡时期、社会主义时期、后社会主义时期(即从修正主义者取得主要领导权到其完整的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之时)三个时期中的修正主义发展或资本主义再生,并且主要是指后两个时期的修正主义发展或资本主义再生。在此,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什么是修正主义?也就是必须明确的两个基本前提。公有制经济(包括生产资料公有、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计划主导和按劳分配)在城乡占统治地位,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建立,这是社会主义社会质形态的两个基本或主要的特征,凡具有这两个主要特征的社会就是社会主义社会。所谓修正主义,简单地说,就是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内部的资产阶级或资本主义思想与实践的发展。因为无产阶级及其政党从政治上夺取主要政权到公有制经济(在城乡)占统治地位的建立(即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必然有一个过程,所以从社会主义社会的蜕变到公有制经济的解体(即资本主义复辟的完成)也可以有一个过程。 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表明,在社会主义时期,资本主义复辟和反复辟斗争的一个比较充分的事实主要出现在新中国。因为当新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刚刚建立之时,修正主义就开始在原社会主义阵营泛滥起来,而毛主席领导的中国共产党则即时地举起了反修的旗帜,如1956 年中共发表的《再论无产阶级专政 的历史经验》一文;后来,伴随着国内形势的发展,自身的实践逻辑演泽出了复辟与反复辟的历史画卷。 1956年新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刚刚建立之后,作为一个具有典型东方文明的大国,中国共产党立即表明了探索社会主义发展新路的雄心,如毛泽东主席发表的《论十大关系》和《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两文。随后,在“三面红旗”(“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化”)的指引下出现了一次大的跃进、探索和调整。虽然前期的跃进带来了重大的损失(如大饥荒、饿死人),但经过紧随跃进的探索和调整(到 1961 年底),就稳定了局面,开辟了新路,取得了重大成绩。 从1962 年“七千人大会”起的调整,在中央一线领导人的领导下,“旧社会回潮”开始盛行起来。如“单干风”盛行(否定农村合作化成果);“ 翻案风”兴起(否定阶级斗争成果);为知识分子“脱帽”风兴起,文艺界旧社会的文艺现象涌现,非马克思主义学术思潮出现;“三和一少”(对“帝修反”的和、对国外革命事业支持的少)的外交推行;“社教”(“四清”、“五反”)运动中展现相出当一部分党员干部、党组织和政权都“烂掉”等等。这些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对外国际关系各领域一系列蜕化现象的出现表明:社会主义社会实践中确 实存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条道路或路线的尖锐斗争,而且在当时受中央(党政)一线领导人及下面更大领导群体的局限,两条路线之间的矛盾也不容易解决。如1964年底和 1965 年初制定“社教”的“二十三条”时毛与刘的分歧的尖锐,1965年9月彭真在全国文化厅局长会议上要求把学术问题与政治问题分开,1966年出台的中央文件《二月提纲》还压制对“帝修反”的批判等等。这进而证明:社会主义社会实践中还确实存在一个“官僚主义者阶级”及“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走资派)”。于是,以1966年的《五一六通知》和《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两个中央文件的出台为标志,中国发动了反复辟的“文化大革命”运动。它以“大民主”的方式,重点打倒“走资派”,创立了无产阶级政下继续革命理论。 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历史还表明;资本主义复辟的大面积的和突出的事实主要表现在后社会主义时期。所谓“后社会主义时期”这个概念,主要是根据毛主席的“修正主义上台就是资本主义上台”的指示和后社会主义国家“和平演变”的事实而引出的(“后社会主义时期”这个概念由黄尔文同志于 2011 年最早提出,但其含义与本文的根本不同)。大体说来,除目前的朝鲜等个别国家正处在社会主义变化的关键时刻外,原社会主义阵营的资本主义复辟可区分为铁托的前南斯拉夫形式、赫—勃—戈的苏联东欧(包括蒙古和1980年代中期以后的前南斯拉夫)形式、华—邓—江—胡的中国(包括越南、老挝、古巴)形式等三种,并且都是从放弃无产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等非马列毛主义路线出现开始的。 根据马克思主义观点,无产阶级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差别,达到消灾这些差别所由产生的一切生产关系,达到消灭和这些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一切社会关系,达到改变由这些社会关系产生出来的一切观念的必然的过渡”。而无产阶级专政又是无产阶级斗争的结果。铁托的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和资本主义复辟。1940 年代末的“南苏冲突”是南走上修正主义的一个契机。其实,“南苏分 歧”早在二战后期就已存在,后来分歧发展的主要原因是:南在对外事务中自行其是,存在分裂刚刚形成的无产阶级阵营和违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倾向;而苏共从当时欧洲共产主义运动的背景和大局(如两种社会制度“冷战”出现)出发,不同意南的对外政策,南共却采取对抗态度。1948年6月欧洲共产党和工人党情报局开除其南共出局,并指责南共在内外政策上执行了一条非马克思主义路线,即其对外政策违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对内政策背离了马克思关于阶级斗争的思想,接着对南实行经济封所、政治和军事压力。也正因为如此,才保证了东欧社会主义事业的继续发展和存在。 1949年是南共领导重新选择的一年。面对欧洲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马克思关于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和国家消亡的思想、托洛茨基的反官僚主义、布哈林主义、第二国际后期伯恩施坦的修正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等成为南共重新思考和吸取的资源,铁托主义也在这年正式露头。它最初表现在对外政策上。1949 年5、6月在巴黎会议上,南苏公开对抗,7月南共关闭南与希腊的边界,改变原来支援希腊革命力量的立场,9月南外长卡德尔在“联大”发言:“批评把世界划分为集团和势力范围,主张各国之间应和平共处、积极合作、独立自主探索本国发展道路”。铁托等南共领导人还认为:不应把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当作一种有组织的力量,否认帝国主义是现代战争的根源,否认“世界革命论”,说当代资本主义在逐渐朝向社会主义前进,“和平长入社会主义”等。可见,其对外政策走上违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修正主义路线。同时,其对内政策和意识形态领域的蜕变也开始了。1950年它开始正式走上所谓“自治社会主义”改革之路。1950—1963年是南“自治社会主义”形成和发展的第一阶段。1950年联邦议会通过“工人自治法”,工人自治的社会所有制开始代替原国家所有制,并把工人自治扩大到其他领域。同时,大力精减联邦政府机构,下放权力,国家经济职能开始消弱,开始“非国家化”、“非官僚化”,改国家计划为社会计划,扩大商品经济发展和市场作用。1952 年南共“六大”召开,提出党政分开和党的职能“非国家化”,取消大批党组织,改南共产党为“南共联盟”,南共只起思想政治指导作用。由此,广大党员思想茫然,西方自由民主主义思潮兴起,在南共内部形成了接受西欧社会民主党思想的激进改革派。 1953年《南联邦共和国社会和政治制度基础的宪法性法律》(称为第二部宪法)出台,它设立总统制,总统取代联邦主席国为国家元首,在各级议会设立生产者院,扩大直接民主,实行司法独立和司法对行政的监督。1953 年放弃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积极扶持个体 私营经济发展,允许多种所有制经济存在。与此同时,1951年与美帝国主义签订“共同防御协定”、“军事援助协定”,1952年又签订“经济合作协定”。 到1953年南的内外政策和体制全面转向。1953年开始反右斗争,1954年撒销激进改革派代表吉拉斯的党政领导职务,避免了一次走西方自由民主之路。1956年推行不结盟政策。1950 年代中后期在反斯大林主义浪潮中西方的“人道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在南开花——南斯拉夫“实践派”思潮兴起。1958年南共“七 大”召开,针对当前国际形势、工人运动、共产主义运动和世界社会主义发展等问题,对马列主义进行了全面的修正;并引起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包括苏联修 正主义者)对其进行广泛的批评。到 1961年,南共内部又出现了“两个无形阵线”的尖锐斗争:一方主张进一步非国家化、市场自由化和扩大劳动集体的自治权利;另一方主张继续非国家化,但反对市场自由化和进一步扩大劳动集体的自治权利,维护中央集权。 1963—1974年是南“自治社会主义”形成和发展的第二阶段。1963年制定了第三部宪法,它确认工人自治的社会所有制是经济制度基础,社会自治是政治制度的基础,联邦的基础是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权利;除党和军队外都实行自治,改组联邦议会组织结构,设立付总统联位,总统不再兼任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设立宪法法院,健全立法和司法制度,限制干部兼职和连任,实行干部“轮换制”和“非职业化”;认为南是开放性社会,参与国际分工,实行不结盟政策,反对集团主义。1964年南共“八大”召开,进一步推动非国家化和市场为导向的改革,否定一元主义的中央集权制。1965年实施重大经济改革,下放企业扩大再生产权利,进一步扩大工人自治,承认市场自由价格,外贸自由化,允许外商直接投资,以市场调节为主的新经济体制确立。国家经济职能进一步弱化,社会计划作用无力,转移给工人的权利为人工集体的领导集团享有,形成了“特殊的经理和技术专家阶层”,社会所有制变质。由此,工人罢工运动也在60年代中期达到了高潮,特别是1968年的学潮风暴,提出了打倒官僚、打倒“红色资本家”,矛头直指南现行制度。1966年撤销中央集权派代表兰科维奇的付总统等党政领导职务。1967和1968年修宪,升格自治省的地位,加强共和国和自治省的权利,民族主义势力兴起,民族冲突升级。1969年南共“九大”召开,提出“联合劳动”原则;进一步加强党政分开和改造联邦制度;改革干部选举制度,实行协商、招聘、选举等多种形式,实行干部年轻化和“非终身化”;在南共内部进一步下放权利,南共开始了联邦化。1971年通过宪法修正案,确立“联合劳动”原则,建立(三级)联合劳动组织(仍以基层为主);确认国家元首为联邦主席团而不再是总统,联邦主席团主席、付主席实行轮换制(任期一年),决定联邦主席团和联邦执行委员会由各共和国和自治省平等参与(即享有平等的代表权)。 1974年制定第四部宪法,对社会和国家制度进行全面确认和规范。如认为社会自治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再次改组联邦议会组织结构,它由联邦院与共和国和自治省院两院组成,联邦议会某一院与联邦主席团的分歧无法解决时,该院被解散,联邦主席团的任期也终止;地方议会由三院组成,基层议会还实行代表团制,代表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联邦主席团为国家元首,由南共主席、八个共和国和自治省的代表等九人组成,主席、付主席任期一年,但铁托一直担任南共主要领导人(主席)和联邦共和国总统,1971 年起又兼任联邦主席团主席,直到去逝;建立完整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都由选举产生。 1974年南共“十大“召开,再次确认和阐述了现行制度,并加强了南共建设。所以,1974年第四部宪法出台,标志着南“自治社会主义”的基本完成。 1974—1991年是南“自治社会主义”发展的第三个阶段。1974年以后至铁托去逝前南再无重大改革和新制度出台。1980年铁托去逝,总统职务终止,铁托任职的“特例”消失。1981 年修宪,不再设总统职位,联邦主席团主席、付主席轮换制全面实行,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也改由“社盟”(统一战线组织)提名,获联邦主席团2/3成员支持后,由联邦议会选举。1985年11月南共通过《对 社会主义自治政治体制运转的批判性分析》。1986年南共“十三大”提出对经济、政治、南共三大体制进行改革。1988年颁布39项宪法修正案,力图使决策机制更有效,同时决定南共主席团主席不再是联邦主席团的当然成员。1989年10月南共第 28 次中央全会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提纲》,决定实行多党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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