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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青在法庭的抗辩实录

时间:2018-12-06 09:57:06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江青在法庭的抗辩实录

      1980年12月24日,法庭进行辩论。她知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作为被告人可以在法庭上为自己作辩护发言,江青就作了准备。
  江青声称,她要在法庭上宣读“宣言”!
  她的“宣言”是什么样的呢?
  1979年11月至1980年5月,江青写了份长达三十四页的“交待材料”,题为《我的抗议与更正》,详尽描述了她在文化大革命中的“斗争历程”,如“我同刘少奇的斗争”,“我同林彪的斗争”,“我同邓小平的斗争”,并历数了她的这些“斗争”如何得到毛泽东、周恩来的支持与赞许。
  江青为自己辩护时宣读了这份“交待材料”。另外,她还写了《我的一点意见》。
  1980年12月24日上午九时整,值庭法警拉响了开庭铃。
  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副庭长兼第一审判长和十七名审判员出庭。曾汉周主持法庭辩论。
  出庭的检察人员有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副厅长喻屏和五名检察员。
  曾汉周:“传被告人江青到庭。”
  值庭法警将江青带至法庭被告席。
  曾汉周宣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指控被告人江青的犯罪事实,本庭于11月26日、12月3日、5日、9日、12日和23日上午,先后六次开庭,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检察员江文:“审判长、各位审判员,公诉人请求发言。”
  曾汉周:“公诉人可以发言。”
  江文:“被告人江青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所犯的篡党篡国,推翻无产阶级专政政权的罪行,经过六次法庭调查,对被告人进行审问,出示和宣读了证据、证言,听取证人出庭作证,播放了江青的讲话录音,完全证实了特别检察厅对江青反革命罪行的控告是确凿无疑的。江青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犯,是‘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头子。现在,经过调查可以确定她的主要罪行是:第一,她伙同康生、谢富治等人诬陷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制造了全国最大的冤案。第二,江青肆意点名诬陷大批党政军领导干部和群众。第三,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江青勾结林彪进行了大量的反革命活动。大量的事实证明,在林彪反革命集团被粉碎以后,以江青为首的‘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继承了林彪的衣钵,继续进行篡党篡国,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反革命勾当……江青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构成了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反革命宣传鼓动罪,非法拘禁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应该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三条从重判处。
  曾汉周:“被告人江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你有陈述和辩护的权利,你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江青:“那就请你们按你们的那个根据去定罪吧,我听候你们的审判。有本事你们把我弄到天安门广场公审、枪毙!”
  曾汉周:“是不是枪毙你,法庭将根据你的犯罪事实依照法律判决。”
  江青:“你不要装腔作势演戏了。没有我这个道具,你这场戏就演不成呵!你要有胆量就把你的后台导演请出来。我要和他当面对质。”
  曾汉周:“我警告你!不许你谩骂法律……”
       江青:“我无法无天,我不怕你呀!刘少奇、林彪我都没怕过,我能怕你吗?”
  曾汉周:“法庭调查了大量事实,给了你充分的辩护时间,你反而利用法庭进行反革命宣传。……”
  江青:“你才是反革命哪!……”
  曾汉周:“你侮辱法庭,这就构成了新的犯罪……”
  江青:“大不了杀头。”
  曾汉周(按铃警告):“你再扰乱法庭,就取消你的辩护权利。”
  江青(站起身):“我要念一念《我的一点看法》,你不反对吧?”
  曾汉周:“你可以念。”
  于是,江青拿起了两页纸,站起来宣读《我的一点看法》。她写的《我的一点看法》,总共不到两页,用钢笔竖写,有八百字!不过,她的“诗一般的语言”,充满火药味,是“浓缩的精品”:
 “项庄舞剑,意在沛公。”投降叛变,授人以柄。
  要害问题,两个纲领:
  以阶级斗争为纲,纲举目张,继续革命;
 以三项指示为纲,以目混纲,修正反党。
  穷凶极恶,大现原形。
  掩盖罪恶,画皮美容。
  树立威信,欺世盗名。
  标新立异,妖言惑众。
  弥天大谎,遮瞒真情。
  偷天换日伎俩,上下其手劣行。
  张冠李戴──强加,移花接木──暗中;
  转移人民视线,栽赃嫁祸他人。无耻吹捧自己,妄图洗刷臭名;
  罗织诬陷中央文革,迫害灭口有关知情;
  双手难掩天下耳目,修正主义螳臂之辈。
  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乃是人民大众英雄。
 
  江青
  1979年10月26日稿
 1979年11月8日交侦查审讯员(两页)
 1980年10月9日于秦城监狱
  江青读毕,接着说道:
  “要为真理斗争,我的声明如下:你们借助国家名义,拼凑了一个什么特别法庭,给我罗织了一大堆罪名,这些罪名一条也不能成立。我过去的一切都是根据中央的指示做的,我在工作中有错误,有偏差,但绝不是犯罪。……
  “古代有‘项庄舞剑,意在沛公’,你们搞的就是这个伎俩。
  “现在你们逮捕我、审判我,就是要丑化毛泽东主席,就是要把文化大革命中的红卫兵和红小兵压得抬不起头来,就是要为刘少奇翻案。
  “关于这个问题(刘少奇一案),我的意见已经说过多次了,你们爱怎么(定)罪就怎么定(罪)吧,这个我也没什么。你们现在翻刘少奇的案,翻彭真的案,都是反对周总理,反对康老,都是反对毛主席,反对文化大革命。全国人民能答应你们吗?……
  “过去我经常说:革命要有‘五不怕’:一不怕杀头;二不怕坐牢;三不怕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四不怕开除党籍;五不怕老婆离婚。这第五条对于我不成问题了,二、三、四条已经三年多了,我经受了,第一条杀头,我久候了!……”
  江青在法庭上滔滔不绝,作此生此世最后一次公开演讲:
  “我是执行捍卫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的。”
  “我现在是为捍卫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尽我的所能。”
  江青质问法庭:
  “怎么能把谋害人的和被谋害的搞在一起?说以江青为首的搞这个阴谋活动?”
  “你们承认不承认九大和十大?如果不承认,就是离开重大历史背景,隐瞒重大历史事件!”
  江青又说:
  清君之侧,目的在“君”。
  罗织陷害,血口喷人。
  利用专政,搞法西斯。
  精神虐待,一言难尽。
  破坏政策,凶悍残暴。
  造反有理,革命无罪。
  杀我灭口,光荣之甚。
  最后,江青大声地说:“这就是我的回答!”
  江青的最后陈述,历时近两个小时。
  曾汉周:“被告人讲完了吗?”
  江青:“讲完了。”
  曾汉周:“请把你的原文交给法庭。”
  江青:“可以。”
  (将原文交给值警法警)
  曾汉周:“你还有什么要说的?”
  江青:“已经累了,到此为止吧。”
  曾汉周:“把被告人江青带下去。现在休庭。”
  此时已是上午十一时三十八分。
  12月29日上午九时,第一审判庭继续进行法庭辩论。
  在庭长江华宣布开庭之后,检察员江文就江青24日上午的长篇辩护词,予以逐点批驳。
  江文说:
  “江青在长达两小时的所谓辩护发言中,对本庭指控她所犯的严重反革命罪行,没有提出任何可以证明她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通篇不过是颠倒黑白,混淆视听,转移目标,掩盖罪责的谎言和诡辩……”
  江文发言毕,审判长曾汉周问江青还有什么话要讲。
  江青忽地提出要看中共九大和十大的政治报告。
  审判长认为,被告人江青的要求,与本案无关,予以驳回。
  这时审判长向江青宣布:
  “你在法庭辩论中,对特别检察厅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不是进行陈述和辩护,而是利用法庭辩论的机会,进行诽谤、谩骂,法庭一再警告你,你不服从法庭的指挥,违犯法庭规则,现在宣布法庭辩论结束。你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江青又继续作“最后的陈述”,咒骂法庭“包庇、减轻真正的罪犯”。她攻击邓小平,咒骂华国锋是“叛徒”。

  笔者按:就在同一年1980年8月30至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建议,决定华国锋不再任国务院总理。11月10日至12月5日,中央政治局连续召开九次会议。华国锋主动要求辞去所有领导职务。这年华国锋59岁。主动辞去中央主席职位,这在党的历史上是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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